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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储运公司东岗综合商场诉浙江省玉环县田马食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12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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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储运公司东岗综合商场诉浙江省玉环县田马食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储运公司东岗综合商场诉浙江省玉环县田马食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法经上(1990)11号请示报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浙法经字第20号函收悉。关于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储运公司东岗综合商场诉浙江省玉环县田马食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石家庄市,合同履行地在宁波市。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及合同标的物均不在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案件管辖权确有困难,且原告又选择了向被告所在地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现指定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法经(1989)188-(1)号民事裁定,告之该院将本案有关材料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移送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此复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9月10日,浙江省玉环县田马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与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储运公司东岗综合商场(以下简称:东岗商场)在石家庄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厂供给东岗商场食品罐头3100件,交货地点宁波火车站,到货地点兰州东农副专用线;交货方法:供方代办,铁路运费购方负担。合同签订后,东岗商场付给食品厂货款176500元,食品厂供货价值171470.40元。东岗商场收货后发现,食品厂所供食品罐头的品名和质量与合同不符,提出异议,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酿成纠纷。东岗商场遂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玉环县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7日以本案的标的物在兰州为由将此案移送兰州审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食品厂则以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不在兰州为由,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玉环县人民法院以本案的标的物在兰州为由将此案移送我院审理,故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食品厂异议。裁定后,食品厂不服,又以合同履行地在玉环县为由,上诉本院,再次对管辖提出异议。上诉后,兰州中院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因本案标的物在兰州,为了便于审理,宁波中院亦同意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在石家庄,履行地在宁波,故浙江玉环县与甘肃省兰州市均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可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按此规定,此案应由你院指定管辖。故特此报告,请予指定。
另本案标的物在兰州,有管辖权的宁波法院亦同意由兰州中院审理,上诉人要求让玉环县法院受理,但玉环县亦无管辖权,根据上述具体情况,为了便于审理,我们建议本案可指定由兰州市中院审理。这一意见妥否,供你们研究时参考。
199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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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内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办将于2011年1月1日1月31日,对吉林省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现将2010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账户年检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将截止2010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10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印公章),于2011年1月31日前连同承诺函(样式见附件)、导出的电子文档报送我办。

  二、省内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含省内没有主管部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落实好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各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由省内中央二级预算单位统一上报我办。年检申请表(包括电子文档)和承诺函等资料要按照每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填制上报。

  三、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落实,认真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在进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同时,我办将结合年检情况,对部分单位银行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年检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账户年检承诺函样式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下载: 账户年检承诺函样式.doc
http://jl.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1/P020110104593730497190.doc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商贸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政〔2006〕17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商贸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市本级商贸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巢湖市市本级商贸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繁荣市场、搞活流通,促进经济发展,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市本级兴办(含独资、合资、合作)商贸类企业或投资商贸类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除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外,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类项目,其所需用地属旧城改造的,按成本价挂牌出让;属新征用地,按基准地价下限挂牌出让。

  二、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建商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进驻,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市本级应收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有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并在前5年,市财政按投资者实际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30%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标准为:年缴纳所得税50万元及以下的,按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奖励;50-100万元的(含50万元),按15%奖励;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20%奖励;200-500万元的(含200万元),按25%奖励;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30%奖励。

  四、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经营者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50%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标准为: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分成部分的30%奖励;100-500万元的,奖励4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

  五、对进驻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商贸类专业市场的经营户,前两年免收工商管理费;后三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从营业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奖励给经营者。

  六、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建商贸类项目,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商贸类专业市场项目建成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