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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9:31:14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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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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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25日)
             (一)中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哈巴罗夫斯克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萨哈林州、阿穆尔州、赤塔州和伊尔库茨克州。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册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部领二字第334号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苏联大使馆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委托谨确认,苏联政府同意中国外交部照会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1.12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2日水利部水管[1995]1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
用证工作(统称为“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有一
定难度的工作,但通过各地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根据对全国
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
会等部直属单位土地划界情况的初步统计,在其管辖范围内,除了水域与部分河滩
地外,国管河道、水库和灌排等工程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划定的土地面积为28667平
方公里,水利部门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22853平方公里。已向土地部门申报面积共
有15164平方公里,占应划定面积的53%,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面积10146平方公里
,占申报面积的67%,占应划定面积的35%。情况表明,经过努力,水利部门已领
取了一批土地使用证,有的省取证率达80%以上,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我部水管司、农水司、财务司于今
年11月上旬共同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检查
、总结了前阶段工作情况并部署了今后工作。为加快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现通
知如下:
一、要深化对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用地
是水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权划界是建立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
基础工作。它不仅是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依法管理水资源与水工程
的重要保障,而且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经济实力打下基础。因
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的认识,与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加
快进行。
二、根据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进度的安排,要求
1995年底要基本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水库、灌排、农电、供水、
水土保持和水文测验等工程或设施)用地的划界工作,领取水利工程用地土地使用
证达90%以上。由于受土地部门地籍管理工作进度限制而不能按期确权、取证的,
要做好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情况报告。对于少数确权难度大的
宗地,要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争取1996年全面完成划界工作。
三、对于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
原则,按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土地登记、确权、取证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
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经费由工程主管部门在有关水利经费中调
剂解决。
五、今后凡是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必须在工程立项和建设中明确水利
工程用地权属,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
开工,竣工验收时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六、要做好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发挥工程效益的
前提下,做好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以取
得水土资源的最大效益。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