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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22:00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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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9]公交管第166号

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十月二十五日《关于退役军人持军照驾驶地方车辆肇事后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监理制度》(一九八八年八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军人驾驶员退出现役或军队职工驾驶员调离军事单位工作时,其驾驶证不再作驾证使用,只作技术证明”的规定,军队驾驶员退役后,应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对未换领、仍持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可视为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认定事故责任,还应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对此,请你们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处理。

此复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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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调往内蒙古劳改的犯人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时应如何进行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调往内蒙古劳改的犯人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时应如何进行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3日法秘字第130号请示收悉。已调往内蒙古劳动改造的犯人,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如何进行审理,我们同意来文所提一般可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理的意见。至于非经传讯该犯人即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可委托犯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审讯,如果犯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距离犯人劳动改造场所太远,代为审讯确有困难时,可由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将需要查明的问题,详细写出,委托犯人所在的劳动改造机关就所列问题当面逐一询问犯人,将犯人对问题的回答连同所问的问题作出正式记录,交给犯人自看或向他宣读,经问明无误后,由犯人签名或按指印。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接到这种记录后,可依法判决。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前,这可作为解决目前具体问题的一种办法。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已调往外地劳改而需适用刑事再审程序应如何审理问题的请示 法秘字第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一审案件的案犯已外调内蒙古劳改,发现原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应如何进行的问题,未能解决。我们觉得,如果派人到犯人劳改队所在地开庭审理,但陪审员不能带去;如果把犯人解回审理,路途远,解押犯人不便,也有许多实际困难。故我们意见可作书面审理,即按原卷宗材料进行审理,如果须要审讯犯人则函请劳改机关代审,将犯人口供寄来。这做法是否可以,特提出请示,希予批复。
1957年9月3日


浅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两个容易相互混淆并引发争议的概念。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未遂的概念: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2、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即:A..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B.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C.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施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即A.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B.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为了说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仅举一例:李某在效外某偏僻外看见他认识的小学女教师王某路过,顿生强奸歹念。于是,李某用毛巾突然将王某的眼睛蒙上,并把王某按倒在地上,掀开王某的上衣。尽管王某大声呼叫,但周围没有人。王某奋力反抗,将蒙在脸上的毛巾拉开,并抬起一身。李某没有料到王某的反抗会如此强烈,于是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不断王某一把抓住李某,并喊出他的名字。李某无法脱身,便跪在地上说:"自己一时糊涂",请求王某宽恕。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构成犯罪既遂,对此,一般没有异议。但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理由:李某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王某的强烈反抗以及被王某认出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即:王某的反抗程度以及被王某认出等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本案中只提供了李某停止犯罪的可能性,而非必然。决定李某放弃犯罪的不是王某的强烈反抗等原因,而是王某在上述原因的推动下产生的放弃犯罪的主观意志。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