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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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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1月16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38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现行有效仍继续执行的2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97件其他行政管理依据文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3.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4件)和其他行政管理依据目录(97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嘉政发〔2000〕140号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兴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嘉委发〔2011〕29号)文件取代
2 关于印发嘉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1994〕11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88号)文件取代
3 关于印发嘉兴市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1999〕206号 《嘉兴市档案接收征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文件取代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兴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政〔1998〕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文件取代
5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31号 与上位法相抵触,2010年10月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调整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区建设水平的指导意见 嘉政发〔2005〕3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文件取代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3号 2012年3月1日,《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实施,现信访终结适用省规章的规定
8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6〕1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文件取代
9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6〕2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文件取代
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9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2〕95号)文件取代
1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8〕7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0号)文件取代
12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9〕65号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委发〔2011〕36号)文件取代
1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9〕6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2〕98号)文件取代
14 转发嘉兴市矿产资源管理处、嘉兴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砖瓦用粘土采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1997〕5号 按照十二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嘉兴属禁采取区
15 转发嘉兴市本级征收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提请终止城市道路四自项目综合收费的批复》(浙政函〔2012〕35号)同意我市提前终止城市道路“四自”项目综合收费
16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5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49号)文件取代
1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2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文件取代
18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4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56号)文件取代
1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8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91号)文件取代
2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10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39号)文件取代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嘉政发〔2006〕101号 文件仅适用于2006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2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8〕22号 文件仅适用于2008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 嘉政发〔2008〕71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8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4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57号 为原经贸委牵头的临时整治措施,适用期已过
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法律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31号 文件仅适用于2006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中科院嘉兴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9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5年至2009年,适用期已过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52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6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8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嘉兴市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7〕168号 文件仅适用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40号 文件仅适用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34号 试点工作已经结束,适用期已过
11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47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9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12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1号 文件仅适用于2010年至2011年,适用期已过
   
   
   
   
附件3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4件)和其他行政管理依据(97件)

   (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4件)
   1.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2.嘉兴市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3.嘉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
   4.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
   5.嘉兴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
   6.嘉兴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7.嘉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8.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9.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10.嘉兴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9号)
   11.嘉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12.嘉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
   13.嘉兴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14.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15.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16.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17.嘉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18.嘉兴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监督及责任追究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19.嘉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
   20.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21.嘉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22.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3号)
   23.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
   2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5号)
   25.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6号)
   26.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27.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28.关于印发嘉兴市有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嘉政发〔1994〕119号)
   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民“九不”行为规范的通告(嘉政发〔1996〕123号)
   30.关于印发嘉兴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6〕160号)
   31.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7〕183号)
   3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1997〕185号)
   33.关于印发嘉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118号)
   34.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市土管局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200号)
   35.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号)
   36.关于印发嘉兴市献血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9〕82号)
   37.印发关于建立嘉兴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1号)
   38.印发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55号)
   39. 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一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49号)
   40.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二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76号)
   41.关于印发嘉兴市强制淘汰燃油助动车轻便摩托车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1〕47号)
   42.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1〕112号)
   43.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污水管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2〕82号)
   44.关于公布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中市级部门减少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2〕88号)
   45.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46号)
   46.关于印发嘉兴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57号)
   47.关于印发嘉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60号)
   48.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3〕89号)
   49.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1号)
   50.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8号)
   51.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26号)
   52.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30号)
   53.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42号)
   54.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58号)
   55.关于印发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69号)
   56.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71号)
   57.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1号)
   58.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2号)
   59.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5号)
   60.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05号)
   6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18号)
   6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42号)
   6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66号)
   6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75号)
   6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5〕82号)
   6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号)
   6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号)
   6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4号)
   6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9号)
   7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61号)
   7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
   7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88号)
   7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0号)
   7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9号)
   7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24号)
   7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7〕59号)
   7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73号)
   7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7〕74号)
   7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80号)
   8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2号)
   8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4号)
   8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05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15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6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8〕41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47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79号)
   9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80号)
   9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8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9〕35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9〕58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00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2号)
   9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3号)
   9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0〕4号)
   10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26号)
   10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0〕48号)
   10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10〕49号)
   10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10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7号)
   10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8号)
   10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10〕71号)
   10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0〕74号)
   10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嘉政发〔2010〕76号)
   10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土地登记发证事权的通知(嘉政发〔2010〕86号)
   11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10〕94号)
   11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2号)
   11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
   11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国际商务区专项财税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11〕20号)
   11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29号)
   11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1〕35号)
   11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市民卡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37号)
   11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
   11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45号)
   11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7号)
   12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
   12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0号)
   12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和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7号)
   12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实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58号)
   12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9号)
   1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5号)
   12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6号)
   12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8号)
   12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嘉政发〔2011〕72号)
   1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73号)
   13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77号)
   1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87号)
   13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1〕89号)
   13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90号)
   13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102号)
   135.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办〔1997〕9号)
   136.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设立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8〕165号)
   137.关于印发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10号)
   138.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23号)
   139.关于转发嘉兴市区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68号)
   140.关于印发嘉兴市股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0号)
   141.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6号)
   14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26号)
   143.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160号)
   14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66号)
   145.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6已废止,附件10已失效)(嘉政办发〔2001〕113号)
   146.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26号)
   147.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35号)
   148.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04号)
   149.关于印发嘉兴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17号)
   150.关于转发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1号)
   151.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59号)
   152.关于印发嘉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62号)
   153.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85号)
   154.关于印发嘉兴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9号)
   155.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67号)
   156.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5号)
   157.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7号)
   158.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8号)
   15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号)
   16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2号)
   16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3号)
   16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4号)
   16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5号)
   16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18号)
   16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0号)
   16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特色文化镇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3号)
   16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0号)
   16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4号)
   16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3号)
   17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号)
   17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城市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号)
   17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58号)
   17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2号)
   17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0号)
   17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8号)
   17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1号)
   17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1号)
   17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5号)
   17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号)
   18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8号)
   18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18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32号)
   1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0号)
   1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4号)
   1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0号)
   1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7号)
   1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7号)
   18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9号)
   18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32号)
   19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4号)
   19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53号)
   19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1号)
   19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2号)
   19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4号)
   19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7号)
   19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3号)
   19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号)
   19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41号)
   19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70号)
   20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02号)
   20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0号)
   20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3号)
   20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切碎还田予以补贴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5号)
   20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域边界环保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6号)
   20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转而未供土地供地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0号)
   20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1号)
   20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4号)
   20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5号)
   20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6号)
   2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正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9号)
   21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1号)
   21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3号)
   21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9号)
   21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嘉兴市地名工作服务“两新”工程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50号)
   21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54号)
   21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32号)
   21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42号)
   21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嘉兴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48号)
   21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54号)
   22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56号)
   22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0号)
   22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4号)
   22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7号)
   22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9号)
   22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0号)
   22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市区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1号)
   22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3号)
   22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周边区域(含“七一广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7号)
   22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8号)
   23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9号)
   23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84号)
   23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86号)
   23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98号)
   23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01号)
   23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切实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02号)
   23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出租汽车油改气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07号)
   23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11号)
   23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17号)
   23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
   24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1号)
   24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24号)
   24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7号)
   24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0号)
   24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1号)
   24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5号)
   24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40号)
   24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嘉兴市区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42号)
   24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47号)
   24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51号)
   25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56号)
   25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1〕157号)
   25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2号)
   25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4号)
   25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5号)
   (二)现行有效的其他行政管理依据目录(97件)
1.关于加快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
通知(嘉政发〔1999〕93号)
   2.关于公布第三批嘉兴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嘉政发〔2000〕90号)
   3.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04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2〕42号)
   5.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统一市本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2〕61号)
   6.关于切实加强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2〕62号)
   7.关于印发市区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6号)
   8.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和商贸领域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27号)
   9.关于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嘉政发〔2004〕4号)
   10.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8号)
   11.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
   12.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4〕43号)
   14.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59号)
   15.关于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7号)
   16.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78号)
   17.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嘉政发〔2004〕92号)
   1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贯彻浙政发〔2004〕52号文件的意见(嘉政发〔2005〕4号)
   1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嘉政发〔2005〕8号)
   2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5〕47号)
   2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援助的意见(嘉政发〔2005〕54号)
   2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的通知(嘉政发〔2005〕56号)
   2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5〕86号)
   24.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建立经贸行业管理与行业协会互动机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5〕90号)
   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嘉政发〔2005〕93号)
   2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6〕41号)
   2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06〕45号)
   2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
   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
   3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6〕60号)
   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6〕87号)
   3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
   3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7〕28号)
   3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体系的意见(嘉政发〔2007〕48号)
   3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7〕50号)
   3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7〕55号)
   3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65号)
   3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3号)
   3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34号)
   4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9〕10号)
   4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
   4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37号)
   4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4号)
   4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68号)
   4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
   4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95号)
   4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反补贴应对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9〕99号)
   4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嘉兴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106号)
   4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60号)
   50.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5〕32号)
   51.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8〕126号)
   52.关于转发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38号)
   53.关于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号)
   54.关于转发嘉兴市提高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77号)
   55.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93号)
   56.关于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3号)
   57.关于同意嘉兴市生物多样性规划的批复(嘉政办发〔2003〕24号)
   58.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婚知青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27号)
   59.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83号)
   60.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0号)
   6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1号)
   62.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33号)
   6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53号)
   64.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76号)
   65.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嘉兴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8号)
   66.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81号)
   67.转发市人防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48号)
   68.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楼)牌号整治编制和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52号)
   6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8号)
   7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7号)
   7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6号)
   7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1号)
   7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64号)
   7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电大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8号)
   7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6号)
   7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6〕164号)
   7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71号)
   7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4号)
   7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07〕88号)
   8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97号)
   8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17号)
   8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46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投标办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处置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2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6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7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嘉兴市创业促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51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65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5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本级开展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8〕86号)
   9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三保”工程建设以倒逼机制营造良好经济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98号)
   9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3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41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办发〔2009〕84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38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51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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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解读
                ——国家建构视野下的清末民初地方自治

  摘要: 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可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失败的遗产”中官治色彩浓厚、联省自治的宪政诉求等现象有一个相对妥帖的理解。清末民初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之间冲突与调适,构成了清末民初地方自治风潮无法克服的内在悖论,也说明一个现代国家体制的建立,才是地方治理优化、地方公民权利保护的坚实基础。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更准确的说是一种“军绅”的自治,而非人民的自治,一方面对现实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触动有限,另一方面军绅阶层由于自身的缺陷也很难承担起地方自治的兴办之务乃至“建国”洪业。
关键词: 地方自治;地方主义;国家建构 ;军绅体制



一 、问题的提出: “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
地方自治,简而言之,即是依据分权原理设计的相对于中央集权的、由地方上的民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一种地方治理模式,在时下惯常的学术理解中也被认为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风潮,由于其时地方自治被认为是清末立宪的首要任务,加上民初沸沸扬扬的联省自治政治实践,更是得到了包括法学界、史学界、政治学界等多个领域学者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颇为丰硕。

就法学界而言,汪太贤的《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一书从宪政思想史的角度勾勒了从鸦片战争前夕传教士介绍地方自治相关学理、早期士大夫对于国外地方自治的介绍、清末朝野关于地方自治的认识与讨论这样一个清末地方自治风潮的萌生、变迁历程,并将这一变迁历程概括为“从治民到民治”的转变[1];朱国斌的《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从宪政制度史沿革的角度,系统梳理了从清末到民国地方自治相关的宪政实践[2];二者堪为法学界对于该问题在研究视角上颇具代表性的作品。而在史学界,这方面的研究则更为丰硕和深入,如马小泉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的关系,章开沅在评述张謇在清末政治风潮中的作用时也专章考察了张謇在清末南通地方自治中的作用,朱英则分析了近代商人在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的角色[3];我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组织的关于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的相关著述,同样对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进行了非常详实的个案考察。[4]

但诚如张鸣在评论何文辉专门论述民国时期联省自治风潮中湖南省宪的专著《历史拐点的记忆——一九二○年代的湖南自治运动》中所指出的那样,“尽管联省自治的设想不无见地,而且热衷于此道的军阀,诸如陈炯明和赵恒惕诸公也不乏保境安民和制度变革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实践,却一直被人诟病”;而且,“很不巧的是,由于这个实践,在历史顺序上紧接后来的国民革命,广东革命根据地的统一,首先是要扫平当年的叛军据点惠州,而自治的湖南,又是北伐的第一块绊脚石,因此,在革命话语中,两位都不折不扣地成了反面教材,堕入万劫不复的历史深渊”,也正因为如此,张鸣的这篇书评才命名为“失败的自治与必须正视的难题”。[5]

也就是说,在时下的宪政史叙述中,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尽管被寄予了很高的地位,相关研究也不绝于缕;但这种地方自治的宪政实践却无疑被认为是一种“失败的遗产”,当然这种“失败的遗产”也并非全无意义,至少可以作为发思古之幽情的一种寄托。而分析到这种地方自治的失败原因时,则多归咎于其时统治阶层如清廷的缺乏诚意,一个显著例证即是清廷虽然号称模仿日本的地方自治,但清廷统治阶级实力过于强大、地方自治缺少空间、清廷主导的“官治”色彩极为浓厚,而且将地方自治视为实行宪政之基础、凝聚民力的救国途径的制宪目的也被认为是具有严重政治不正确的宪政工具主义色彩,可颇具讽刺意味的,日本当时的宪政体制被称为是“大权政体”,以天皇为首的统治阶级之统治力量与政治权威远非慈禧、光绪辞世后四分五裂的清廷官场可比,日本的地方自治正是在废藩致县、统一财政等集权措施奠定政治、财政基础后才有计划、分步骤的实行的。

而且,民国初年关于联省自治、省宪的宪政论争和实践从头到尾都充满争议,如陈独秀就直接斥其为“联督割据”。客观的讲,无论是陈炯明、还是赵恒锡,其倡言联省自治,虽然确有在军阀混战的格局中乱世求存的目的,但也未尝没有保境安民、先治理好局部地方的想法,甚至其治下的地区,和其时民不聊生的大格局相比还多少有相对安宁的一面。而上述地方自治的倡言者,虽有割据之实,但绝无分裂国家的念头,缘何其政治努力失败,其本人又被打入历史洪流的万丈深渊呢?

或许,面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所谓“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我们还需要以一种新的视角加以审视,从百年中国政治、历史变迁的大视野中去审视宪政变迁,而非将其仅仅视为一种简单的地方治理模式视野或者集体权利保护方略;这种视角,就是国家建构的视角。接下来,笔者就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失败的遗产”中官制色彩过浓、地方自治作为宪政之基等以今日之地方制度、权利保护视角无法解释的现象加以解读,并以清末以来地方主义的滥觞、军绅阶层的兴起等为例,分析关诸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之“何种地方、谁之自治”之政治实质的问题,进而探求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成为“失败的遗产”之原因所在。

二、国家建构:理解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新视角

国家建构,或者说“建国”(state building),,在西方政治发展史的叙述中,主要指的从传统国家(traditional country)到现代民族国家(modern nation state)的一种转变。在福山的同名著作中,国家建构被界定为“在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6],如果说福山的这种界定主要面对的是现代国家建立之后的一种完善与巩固(也由此可说明国家建构并非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战,而是得时刻准备应对新的制度挑战的持久战)的话;那么,在政治发展史的语境中,国家建构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实际上才得到了更大的发挥。

清末立宪中的颁布立宪性文件、设立资政院、咨议局、办理地方自治等措施,实际上也是中国从一个古老的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之路的开端。清末的统治阶层包括一直被后人所诟病的满洲亲贵中也颇有有识之士看到了民族国家兴起这一现代国家发展趋势。在1908年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就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所上的奏折中就这样写到:“今天下一国际竞争之天下也。国际竞争者,非甲国之君与乙国之君竞争,实甲国之民与乙国之民竞争也。故凡欲立国于现世界之上者,非先厚其国民之竞争力不可……立宪政体者,所以厚国民之竞争力,使国家能进而行帝国主义者也。”如达寿所言,秦皇汉武、甘英房杜式的良君贤相式“文治武功”在古代可行,在晚清却已失效,即是因为晚清中国所面临的世界格局,早不是几千年中国王朝变迁中所想象的天朝与四夷的格局,而是国家主义竞争的世界格局,即“外有国际竞争之剧烈、知非立宪而谋国民之发达、则不足以图存盖大势所趋,终难久抗”[7] 〔所以,清末的宪政运动,很大程度上还承载着另外一个使命,国家建构,即从原来的王朝国家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

更进一步讲,“从晚清到民国,中国的政治、知识精英,一直在对中国的国家建设进行持续不懈的求索和努力,而且他们对此也有着清醒的自觉”[8] ,也就是说,二十世纪中国宪政史中所面临的一个中心主题,即是“建国”,虽然我们常常因此而认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是背离了宪政“限政”之初衷,但其实在西方政治发展和法政学说长河中,“建国”又何尝不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主题?因此,如果我们从国家建构(“建国”)这一视野出发,或许就会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风潮中看似不可理解的一些宪政悖论有着更为妥帖的理解。

在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尽管朝野上下对地方的理解不无差异,但多将地方自治视为凝聚民力、塑造政治认同,加强国家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也进而将地方自治视为实现宪政的首要任务。如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英考察大概情形暨赴法日期折”时就指出,“至其一国精神所在,虽在海军之强盛,商业之经营,而其特色实在于地方自治之完备……以地方之人,行地方之事,故条规严密,而民不嫌苛,以地方之财,供地方之用,故征敛繁多,而民不生怨”[9],即认为西方国力强盛的真正原因并不仅仅在于军事、商业等因素,而和其地方自治制度能熟悉民情、积聚民力有关。工部左侍郎、江苏学政唐景崇在《奏请预备立宪大要四条折》中也提出,“一曰地方自治政策,所以培成立宪基础,乃今日最宜注重者也。查东西各国商业之发达、制造之精巧,……无不秩然有序,进步文明,何哉,唯其民间富于地方自治力尔” [10],即通过实行地方自治,可以充分挖掘民力,也正因为如此,“我皇太后、皇上仿行宪政,亦必以地方自治为根基”[11]。如果说上述将地方自治视为凝聚民力进而增加国际竞争力的言论是因为官员所奏而有“屁股决定脑袋”的嫌疑的话,那么其时士人们对于地方自治又是如何理解的呢?早在戊戌维新之时,严复、谭嗣同、梁启超等人就将行地方自治作为开民智、鼓民力、新民德的独特途径,即“就天下万国比较之,大抵其地方自治之力愈厚者,则其国基愈巩固,而民愈文明”;[12]而到了1900年代之后,随着中国救亡图存局势呼声的高涨,地方自治作为救亡之道更是由早先维新论者的率先倡导演变为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一时间,倡言地方自治、译介西方地方自治相关学理、制度成为其时报刊出版物的热中之热。例如,当时的士人们尽管将兴办实业、发展教育、地方自治均视为增强国力的重要手段,但在这三者之中,地方自治却被认为是实业强国或教育强国的基础,[13]如论者认为,“吾民族欲发达其实业,而持中国人之中国一语,为保国保种之目的者,非亟亟趋向于地方自治之规模而进行不可。地方自治者,为今日世界立国之基础。地方自治制最完全者,实业必最隆起,其国力必最强盛”[14],而教育尽管同样为强国之本,但普及教育所需要的人员、经费等要素则同样需依赖于地方自治,因此,“盖救今日之中国,无论不能实行,如变法、如维新、如复海军、如兴学校,盖已成为泡影之即行之,亦常有不及之势矣。然则舍地方自治之外,诚何以哉?” [15]

因此,认为中国之弱在于无立宪,立宪难成因为民智未开,民智未开所以需要教化,教化的方式是通过地方自治办新学即所谓塑造国民,地方自治还可起到沟通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作用等观点,堪为当时朝野共识。上述观点,在我们今天看来,可能背离了地方自治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权之宪政原理的初衷,甚至有明显的宪政工具主义的色彩,同时也是作为一种地方治理制度的地方自治之不能承受之重;但是,如果考虑到当时之所以对于地方自治寄予如此厚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面临的救亡图存之现实格局,就或许对先哲们的思考有一同情的理解,而非一味责备其思考宪政学说引介和宪政制度设计的功用取向。更为重要的是,其时中国宪政变迁的核心任务,实际上就是实现从古老的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即国家建构;清末立宪,正是通过宪政性文件的宣示、地方治理制度的变革、平满汉畛域等一系列宪政举措来塑造共同的政治认同、整合国家力量,进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格局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通过地方自治来凝聚民力,进而增强国家竞争力,可以说是当时帝国主义竞争国际大背景下一种再正常不过的想法,而且也是民族国家这种新兴的国家权力组织体制相比于王朝国家之竞争力优势所在。

另外,我们今天所诟病的清末地方自治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即是官治色彩过浓,但现代民族国家与古典王朝国家相比,一个显著特点即是现代民族国家“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16],即现代国家和古典王朝国家相比,本身就具有权力的垄断性和集权性,建立现代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正是改变原来那种天高皇帝远的松散治理格局。诚如汪晖所指出的,“早期王朝的统一性承认各民族和各地域的多重政治结构和文化认同,而清末以降的国家建设则致力于将多重社会体制纳入一个相对单一的政治构架”,即实现整个国家的政治整合……从现代化的角度来讲,这既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因为没有一个权力集中的国家就无法实践工业化的目标,也无法抗拒殖民主义和外来侵略,形成社会的自主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晚清政治改革包含了分权改革与地方自治的因素,但这一分权和地方自治是以制度的统一性和主权的单一性为前提的,从而有别于帝国时代的制度与法律多元主义”[17]。所以,地方自治,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分权,而是必须承认制度的统一性和主权的单一性,也必须符合其时“国家建构”的整体方案和目标,而既然是“国家建构”,自然得有统一的领导机关,在当时,这个领导机关就是清廷;而且清廷无论是对于地方自治先在局部地区进行地方试验、然后再推之全国的整体计划安排,以及府、县、乡地方自治兴办的具体举措,都有较为详备的安排和周期。另外,我们从当时筹办地方自治的一些具体举措来分析,兴办新式学堂、设立民政机构、废除迷信、吸食鸦片等陋习,同样也是破除陋习、实现现代文明生活模式的一种举措,更是古老的中华帝国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把清末地方自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官治色彩过浓,一方面有失同情的理解,另外一方面也是对现代国家构建之道的缺乏了解。

实际上,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本身,即具有显明的国家建构意蕴。政学两界旨在通过地方自治实现国家统一、地方安宁之梦想,即就意味着此时的地方自治,显然并非一种单纯的地方治理制度或者权利保护模式,而是一种“建国”蓝图的体现。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各省的所谓“自立”说,即是救亡图存大背景下对中央政府无能的失望而产生的一种模仿西方国家建国模式的政治主张,如欧榘甲的《新广东》提出,“故窥现今之大势,莫如各省先行自图自立,有一省为倡,有一省为之倡,则其余各省,争相发愤,不能不图自立。各省既图自立,彼不能自立之省,必归并于能自立之省。省省自立,然后公议建立中国全部总政府于各省政府之上,如日耳曼联邦、合众国联邦之例,即谓权中国自立可也”,[18]〔这种“自立”,自然并非真正的“独立”,而是在“泛言中国,各存观望而无实志”的现实境遇下的“一省自立即为中国自立”;其他如新湖南、新浙江等主张,皆莫不如是。民国时期沸沸扬扬的联省自治风潮,实际上同样也是当时基于外有列强环伺机、内有军阀割据的政治环境下一省先行自治,然后再通过联邦制来实现国家真正统一的一种“建国”方略;1916年袁世凯称帝失败病亡之后,广大人民原以为民主共和制度会得以恢复,结果情况反而更为糟糕,由于此时统治中国的北洋系丧失了一个公认的政治权威而四分五裂,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的格局,学者们在饱受军阀混战痛苦之余,看到国内没有一支力量足以统一全国,便提出了通过联省自治,实行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的设想。[19]例如,当时亲自担任湖南省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湖南省政务院院长,负责起草湖南省宪的著名史学家、政治学家李剑农,其关于联省自治的代表论述题名即为《民国统一问题》(三篇)[20],李氏认为,“民国统一的进行程序,以制定联邦宪法为起点、以废去督军为止境;逆说为欲废督必先裁兵、欲裁兵必先统一、欲统一必先确定联邦制”。虽然当时废督口号喊得很凶,但如不真正裁军废督只能流于形式,而要裁军,退伍士兵的安置便成为一大民生难题,所以“除了承认各省一部分的自治权使各省人士保留相当的自治活动”(即采取联邦制),中国要想真正统一、达到裁兵废督不过是一个梦想罢了”[21]。也即是说,地方自治权的保留,依赖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塑造,而国家真正统一的实现,又是通过地方先行自治,然后各省联合的方式,正因为如此,此时的地方自治,显然并非一种简单的地方治理制度或者权利保护模式,而是实现国家统一的一种政治方略,进而具有显明的国家建构意蕴。

上文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中的地方自治被视为宪政之基的宪政工具主义、清末地方自治的官治色彩、民国联省自治本身的“建国”意蕴等问题,以求对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有着一个更为妥帖的理解;但并未解决一个问题,即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缘何最终成为“失败的遗产”?而要回答这一问题,实际上就要从其时地方自治中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的内在悖论、军绅体制这一“谁之自治”之政治实质与宿命等问题谈起,接下来,笔者就将对此进行细述。

三、 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内在悖论

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相关主张与实践,尤其是民初联省自治的宪政实践,本身不失为一种国家建构的方案或者蓝图,但这种方案或蓝图缘何沦为“失败的遗产”,恐怕和地方自治尤其是联省自治背后滥觞的地方主义思潮与国家建构的复杂关系有关,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构成了清末民初地方自治风潮中始终无法克服的内在悖论。

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主张与实践,充溢着直白、无忌的地方主义观念。如前文所引的欧榘甲《新广东》一文,就直言不讳的宣称:“广东者,广东人之广东也,广东人其力行,广东于是乎自立,为各省倡,为南部独立国与万国并”[22] ,且认为广东有其他省所无法比拟的人才、财力、地势、人口等优势;广东如此,其他省也自不甘人后,如新浙江、新云南、新河南等,莫不鼓吹本省优于他省之观念。可以说,这种地方主义的观念,在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从洋务运动时期地方率先兴办实业、到戊戌维新时期各种地方学会的建立,一直到辛亥革命时期无论是康梁保皇派内部还是同盟会团体内部由于省籍意识而导致的不合与争斗[23],一直到民初联省自治时期以“本省人办本省之事”拒绝中央政府对于省行政长官的任命,均可见这种地方主义的影响。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联省自治的重头戏浙江省宪中,把持浙江军政实权的军阀卢永祥,为了获得“本省人办本省之事”之合法性确认,自认原籍浙江,与宁波大姓卢姓家族联系,并取得族谱之资格,以符合“浙人治浙”的原则,甚至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掌握国民党军政大权的蒋介石,仍然为国民党内粤籍大佬们的盘根错节而烦闷不已。[24]

这种“自立”说或者“省籍意识”所体现的地方主义,尽管并非脱离中国而独立,而是先图一省自治然后联合以实现宪政,而且地方认同与国家认同很多时候并非截然对立;但在清末民初,这种过强的地方主义意识实际上确实损害到了中央权威和国家认同。而国家建构在思想文化意义上来讲,其核心就在于国家认同,尤其是考虑到清末民初中国从古典王朝到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转型之路刚刚开始国家认同尚显脆弱的历史背景,这种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内在悖论就更值得玩味。

清末民初地方主义思潮之现实制度土壤,则可追溯到洪杨事变以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乱局。其时,清廷的绿营早已废弛不堪而无战力,中央财政也由于要赔偿西方侵略者而极为窘迫,因此,不得不让各省自行招募团练之兵,且一切饷源均需自行筹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督抚取得了独当一面的军权和足以和户部分庭抗礼的财权,再加上由于平定战事需要的非常情况必须大量破格用人,一时地方官的候任人选多出于督抚之幕府,官幕交相输传,进而黜陟之权日渐操之于督抚之手[25]正因为如此,李剑农先生将洪杨之变视为近代中国政局的转折,按其观点,“清政府地方势力在洪杨战役期中的变化,不外两点:一是地方督抚取得军事上的实权,其势渐重;二是军队由单元体化为多元体,中央失去把握之权”。洪杨之变后,具有中兴名臣之美誉的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人挟平定太平天国、挽救清王朝的克里斯玛权威,掀起了近代中国的改革序幕,当时虽然中央政府设立了总理衙门、同文馆等新式机构,但具体的改革事务则多是由这些沿海省份之督抚推动的,效果也主要见于这些省份。而既然要兴办洋务,所需要的人才、经费等要素,又不得不仰仗于地方士绅,也因此增加了“地方人办地方事”之地方意识自豪感与合法性确立,及至甲午战后,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救亡图存格局、广东等地又对西方殖民主义的侵略有切身感受,对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失望进而寄希望于地方先保全自身的地方自治、自立念头便油然而生。[26]

清末这种地方主义的滥觞与中央地方关系中地方势力坐大的所谓“外重内轻”,虽然有利于激发地方官员、士绅们兴办地方自治的热情,但毕竟有损于中央政府的权威,更谈不上国家政治资源和实力的有效整合和现代国家体制的建立。因此,清末立宪中改革中央、地方官制、地方自治等举措,正是试图通过立宪来实现建立一种集权化的现代国家体制;只是地方权力坐大已久,又有“地方自治”之宪政学理的政治正确,如何改变其时的中央地方乱局、实现现代国家的整合,便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正因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实际上一种集权化、垄断化的权力,所以在清廷中央看来,“地方自治”一源于“中央统治权”,二为“官治之补充”,其目的则在于通过地方自治积聚民力进而增强国力以立足于帝国主义的竞争时代;同时,建立一个现代国家,也必须改变现有地方坐大、中央政令不畅的混乱格局。所以,清廷官方所公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等宣示地方自治的权威宪政性文件之所以未将省作为地方自治的一级单位,除了和当时国人对于“省”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认识颇为模糊有关,恐怕也和试图削减地方督抚之权力而不给予其“地方自治”之权力合法性不无关系[27]。实际上,在民国时期,关于“省”的自治地位同样也是争议不断,孙中山之所以在“建国大纲”中将地方自治的单位界定为县,恐怕也和这种强县弱省的“推恩”思路有关。而地方督抚们此时,已经有了地方士绅所提供的“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分权”之“绝对政治正确”的西方先进宪政学理作为理论武器,清末立宪中各省所成立的咨议局,因为被认为是代表了地方民意、也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当然机关,更是与督抚们互相联合而成为对抗清廷收回督抚权力的一种“合法化堡垒”。[28]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58号


各证券公司:

  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诚实守信。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 勤勉尽责。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 公平对待客户。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 客户利益优先。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第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四)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证券经纪人(以下称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声明与保证条款:

(一)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三)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合同应约定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期间。委托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一)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所服务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八条 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第九条 合同应载明,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还应约定,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合同应当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还应当约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2、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3、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文本份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