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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50:38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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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第5号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孵化器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50%以上;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性孵化器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5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五)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用于支持在孵企业的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专业性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六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荆门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及孵化协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核准后,颁发荆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
  第八条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申请复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两年期满后的30日内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的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
  (三)在孵企业的孵化协议;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
  第九条复核未通过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一年整改。
  逾期不申请复核或复核后整改仍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收回荆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以及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条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在孵时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应当毕业: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助。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科技局应当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追加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一次性追加补助10万元。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的5个年度内,实际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30%奖励给在孵企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在孵企业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20%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技术人才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在孵化期内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标准由科技、财政部门协调确定。
  租金补助年限为3年。
  第十五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企业,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各项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受益原则,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第十七条优先推荐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优先推荐在孵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免收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事业性收费。中介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两级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等共享设施的建设。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专帐,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不得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资金、流动资金和管理费用以及日常开支。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先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私自改变用途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收回下拨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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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发生的纠纷时,必须区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品种适用性问题或是技术服务问题,才能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和技术服务者谁来承担。要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相当不易。下面以一案例简述之。
案例简介。2010年4月,内蒙古的侯某引领内蒙古的种子使用者来到北京的焦某处要求购买向日葵品种LD5009 的种子。焦某与山西的曹某联系好货源后,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货。曹某与侯某签订了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购种合同,给侯某出具了销售“葵花籽5009”的购种发票,焦某以中证人名义在购种合同书上签字。侯某将购进的该向日葵种子出售给种子使用者。种子使用者经试种发现该向日葵的特征同LD5009向日葵的特征不符,经追问原因,种子生产商山西的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而是SF669,但可保证产量不低于LD5009,并由曹某出具了保证书。种子使用者将该向日葵种子种植148hm2后,产量明显低于同期同地种植LD5009的产量。经鉴定,该向日葵种子为假种子,减产造成可得利益损失3526590.33元。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将焦某和曹某(武某在逃)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焦某和曹某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7万元。
1进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生产商,应对销售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生产商是指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种子生产商必须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活动,向种子销售商供应销售包装种子的经营者。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和生产商是武某。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武某对加工、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焦某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向日葵销售包装种子由侯某运回出售的事实,证明焦某和侯某没有实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和运输、贮藏的行为。种子销售商没有加工、包装种子,一般不知道、不影响销售包装种子的实物质量,不应对销售包装种子的质量负责。案例中的曹某、焦某和侯某不应对种子的质量负责。
2 不具有种子标签标注义务的种子销售商,不应对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销售商是指出售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
种子销售商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售自己加工处理标识的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第二类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第三类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售其他种子生产商加工处理标识的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
种子销售商中的第一类,与种子生产商属于同一主体;此类种子销售商或是种子生产商自己或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此类种子销售商既是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活动的种子生产商,又是出售自己加工处理标识的包装种子的种子销售商。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产品责任和因品种推广问题造成损失的行为责任,都由其自行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其是种子生产商还是种子销售商,没有实际意义。
种子销售商中的第二类,种子销售商和种子生产商是两个从属的主体;种子销售商从属于种子生产商,是种子生产商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种子生产商出售种子。此类种子销售商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种子生产商对种子销售商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生产商予以赔偿;也可以由种子销售商先行赔偿后向种子生产商追偿。这种追偿,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承担产品责任遭受的损失,又包括因品种推广问题承担行为责任遭受的损失。此类种子销售商,既不承担种子质量责任,又不承担品种推广责任。
种子销售商中的第三类,种子销售商和种子生产商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此类种子销售商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种子销售商出售种子生产商加工处理标识的包装种子,同时推广包装种子对应的品种。此类种子销售商不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销售商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商或者其他种子销售商追偿。种子使用者因品种引种推广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销售商赔偿后,无权向种子生产商或者其他种子销售商追偿。实践中,将这一类种子销售商与种子生产商予以区分,有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案例涉及的就是这类种子销售商。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商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构成犯罪的,种子生产商应负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种子销售商无权标识种子,不知道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是否相符,不应对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负责。焦某和侯某是种子销售商,不是种子生产商,没有实行种子标签标注的行为,不应对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负责。
3提供虚假品种说明的品种推广者,应对品种说明的种子质量负责。
品种推广者是指通过品种说明、种子广告等方式把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负有品种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义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法律还规定了品种说明的方式和内容。由于品种说明和种子广告属于品种推广的范畴,所以这里的种子经营者在经营种子的同时又推广了品种,是种子经营者和品种推广者的复合主体。
种子经营者没有依法履行品种说明和种子广告义务的,应对品种说明和种子广告的种子质量负责。涉案种子是由武某生产和加工处理、包装、标识的;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生产商的武某才知道涉案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种子的质量状况。武某没有履行品种说明义务,告知的品种性状和栽培措施不真实,未告知品种适宜种植的生态区等使用条件,是造成减产事故的主要原因。种子销售商焦某不是品种的选育者和推广者,不知道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没有实施品种说明行为,不应对品种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造成的损失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曹某利用合同和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属于虚假品种说明行为,应对未能避免和阻止发生品种不适应造成损失的违法推广品种的种子质量事故负责。种子使用者和侯某要求购买的、焦某联系的向日葵的品种名称都是LD5009,如果曹某不用语言并在购种合同和购种发票上不将品种名称写成引人误解的5009,种子使用者、侯某和焦某就可以发现不是所要购买的品种的种子,通过拒绝接收该种子而杜绝发生品种不适应的种子质量事故。曹某利用购种合同和购种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属于欺诈。曹某应对利用购种合同和购种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的种子质量负责。曹某应当承担的是品种推广者违法品种说明的行为责任;曹某未对种子进行清选、加工处理和包装,不应承担种子(实物)的质量责任。
4提供虚假咨询服务的技术服务者,应对咨询服务的种子质量负责。
技术服务者是指通过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栽培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全过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在种子使用者经试种发现涉案种子与LD5009的性状不同和种子生产商法定代表人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时,完全可以采取改种其他品种等措施防止发生品种不适用的种子质量事故。武某、曹某采取承诺该种子的产量不低于LD5009并以出具保证书的方式提供虚假的咨询服务,致使种子使用者将假种子播种造成种子质量事故,武某、曹某应当承担销售假种子和利用技术服务欺诈种子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
作者联系方式: Email:whj148@yahoo.com.cn,
手机:13605306590、15901032135。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行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高致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附后)的要求,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内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是实验活动仅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三是科研项目立项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二、严格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程序

  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规定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做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

  (一)审批主体。从事下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一是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海绵状脑病病原和痒病病原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病原微生物;二是牛瘟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等我国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三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等烈性动物传染病病毒。从事其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是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三、切实加强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管理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严肃查处违法从事实验活动的行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前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再批准该实验室从事任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二)加强实验活动监督检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实验活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实验活动,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要督促实验室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实验活动报告制度。经批准的实验活动,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实验活动情况报原批准机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实验结果以及工作总结报原批准机关。未及时报告的,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