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03:29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



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18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州长 何华
2012年9月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精神,州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40个州直部门现有的309项行政审批项目、8个垂直管理部门现有的4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州人民政府决定第五轮取消和调整21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行政许可项目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05项(下放管理层级15项、调整实施机关2项、合并同类事项107项为41项、改为管理服务事项81项)。改革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在州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1.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2.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5项)

http://www.dali.gov.cn/dlzwz/5117219509005975552/20121016/266563.html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第2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16日五届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款由“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修改为“年应纳税额在25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漯河市人民政府批转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批转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漯政〔2003〕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报      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

  我市自1997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历届领导班子带领全体职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03年11月底,全市已有542个单位的44985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资金11867万元;共为1600户城镇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5500万元,有效缓解了部分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特别是今年以来,新的领导班子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机构调整与发展事业并重、规范管理与提高服务并重”的原则统揽全局,坚持“讲学习、强素质、上台阶、树形象”的基本方针,经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机构调整和业务工作双突破。一是加快了改革步伐。在全省率先完成了机构调整任务,其经验做法被省建设厅在全省推广。二是加大了工作力度。11个月归集住房公积金5275万元(97年至2002年底累计归集资金7253万元),是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归集额最高的2002年的2.8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88万元,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最高年份2002年的2.2倍;资金使用率为37.28%,高于全省10%的平均水平。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精减了个人贷款手续,取消了近2000元的不合理收费,减轻了居民负担,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了政府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

  但是,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起步较晚,工作手段和执法手段相对落后,加上个别县区财政困难、部分企业经营不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度缓慢,发展不平衡。止目前,我市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只占全市在职职工总数的22.7%,而全省平均为30.5%,全国平均为62.5%,我市处于较低水平。我市市直和县区相比,市直好于县区,达到50%,而县区平均不足10%,其中两个县除省垂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外,基本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县区虽然启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财政和有关单位一直未按规定予以配比。县区和市直个别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而且制约了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漯河的经济建设、财税收入和社会的安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精神,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资金分配新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而且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我市开放型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从2004年起,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县区和市直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统一考核,强化领导责任,落实推进措施,尽快扭转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全省落后的局面。

  二、认真贯彻《条例》,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党和国家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十分重视,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了切实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2002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经过重新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调整。新修订的《条例》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缴存办法、缴存比例、使用、法律责任,不缴的处罚措施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各县区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2004年要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推动全市房地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月拨付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个人应缴部分,属实行财政代发工资的,由单位通知市或县区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没有实行财政代发工资的单位,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在成本中列支,与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交部分一起按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为职工缴存。

  四、依法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管理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对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照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计算出该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总额(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并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