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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0:37:14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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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

教基二[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帮助广大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全面提高科学保教水平,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经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指南》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开展全员培训。各地要把《指南》作为当前幼儿园教职工、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和管理干部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省级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幼教干部、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区县一级要组织全员培训。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南》的精神实质,切实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落实到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设一批实验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指南》的实验和经验推广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实验区,省一级抓好一个地(市),地市一级抓好1-2个县(区)。要组建专家团队,有效整合资源,针对《指南》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实验区提供专业支持。

  3.抓好幼小衔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幼儿园提前学习小学教育内容,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严禁小学一年级以任何理由压缩课程或加快课程进度。积极探索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衔接,为《指南》的全面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4.加强社会宣传。要充分发挥学前教育教科研机构和幼儿园的专业优势,发挥各种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指南》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提高广大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实现家园共育。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南》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好必要的条件保障。要特别重视《指南》在农村幼儿园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专家巡回指导、城乡幼儿园帮扶结对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试点经验交流等活动。各地实施《指南》的情况、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有关困难、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二司。

  附件: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doc



  教育部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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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2/10/15/20121015120541355.doc




附件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教育部
2012年9月

目 录

说 明 1
一、健康 3
(一)身心状况 3
(二)动作发展 7
(三)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 9
二、语言 14
(一)倾听与表达 14
(二)阅读与书写准备 18
三、社会 22
(一)人际交往 22
(二)社会适应 27
四、科学 32
(一)科学探究 32
(二)数学认知 37
五、艺术 43
(一)感受与欣赏 43
(二)表现与创造 45

说 明
一、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制定《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通过提出3-6岁各年龄段儿童学习与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教育建议,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三、《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目标部分分别对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末期幼儿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指明了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具体方向;教育建议部分列举了一些能够有效帮助和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教育途径与方法。
四、实施《指南》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儿童的发展是一个整体,要注重领域之间、目标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整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而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
2.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幼儿的发展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每个幼儿在沿着相似进程发展的过程中,各自的发展速度和到达某一水平的时间不完全相同。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别差异,支持和引导他们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达《指南》所呈现的发展“阶梯”,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儿。
3.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4.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幼儿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和良好行为倾向是终身学习与发展所必需的宝贵品质。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帮助幼儿逐步养成积极主动、认真专注、不怕困难、敢于探究和尝试、乐于想象和创造等良好学习品质。忽视幼儿学习品质培养,单纯追求知识技能学习的做法是短视而有害的。

一、健康
健康是指人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幼儿阶段是儿童身体发育和机能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形成安全感和乐观态度的重要阶段。发育良好的身体、愉快的情绪、强健的体质、协调的动作、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基本生活能力是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它领域学习与发展的基础。
为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成人应为幼儿提供合理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创设温馨的人际环境,让幼儿充分感受到亲情和关爱,形成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使其终身受益的生活能力和文明生活方式。
幼儿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成人的精心呵护和照顾,但不宜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以免剥夺幼儿自主学习的机会,养成过于依赖的不良习惯,影响其主动性、独立性的发展。
(一)身心状况
目标1 具有健康的体态
3~4岁 4~5岁 5~6岁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94.9-111.7厘米
体重:12.7-21.2公斤
女孩:
身高:94.1-111.3厘米
体重:12.3-21.5公斤
2. 在提醒下能自然坐直、站直。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100.7-119.2厘米
体重:14.1-24.2公斤
女孩:
身高:99.9-118.9厘米
体重:13.7-24.9公斤
2. 在提醒下能保持正确的站、坐和行走姿势。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106.1-125.8厘米体重:15.9-27.1公斤
女孩:
身高:104.9-125.4厘米体重:15.3-27.8公斤
2. 经常保持正确的站、坐和行走姿势。
注:身高和体重数据来源:《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生长标准》4、5、6周岁儿童身高和体重的参考数据。
教育建议:
1.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如:
 参照《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为幼儿提供谷物、蔬菜、水果、肉、奶、蛋、豆制品等多样化的食物,均衡搭配。
 烹调方式要科学,尽量少煎炸、烧烤、腌制。
2.保证幼儿每天睡11~12小时,其中午睡一般应达到2小时左右。午睡时间可根据幼儿的年龄、季节的变化和个体差异适当减少。
3.注意幼儿的体态,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姿势。如:
 提醒幼儿要保持正确的站、坐、走姿势;发现有八字脚、罗圈腿、驼背等骨骼发育异常的情况,应及时就医矫治。
 桌、椅和床要合适。椅子的高度以幼儿写画时双脚能自然着地、大腿基本保持水平状为宜;桌子的高度以写画时身体能坐直,不驼背、不耸肩为宜;床不宜过软。
4.每年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
目标2 情绪安定愉快
3~4岁 4~5岁 5~6岁
1.情绪比较稳定,很少因一点小事哭闹不止。
2.有比较强烈的情绪反应时,能在成人的安抚下逐渐平静下来。
1.经常保持愉快的情绪,不高兴时能较快缓解 。
2.有比较强烈情绪反应时,能在成人提醒下逐渐平静下来。
3.愿意把自己的情绪告诉亲近的人,一起分享快乐或求得安慰。 1.经常保持愉快的情绪。知道引起自己某种情绪的原因,并努力缓解。
2.表达情绪的方式比较适度,不乱发脾气。
3.能随着活动的需要转换情绪和注意。

教育建议:
1.营造温暖、轻松的心理环境,让幼儿形成安全感和信赖感。如:
 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以积极、愉快的情绪影响幼儿。
 以欣赏的态度对待幼儿。注意发现幼儿的优点,接纳他们的个体差异,不简单与同伴做横向比较。
 幼儿做错事时要冷静处理,不厉声斥责,更不能打骂。
2.帮助幼儿学会恰当表达和调控情绪。如:
 成人用恰当的方式表达情绪,为幼儿做出榜样。如生气时不乱发脾气,不迁怒于人。
 成人和幼儿一起谈论自己高兴或生气的事,鼓励幼儿与人分享自己的情绪。
 允许幼儿表达自己的情绪,并给予适当的引导。如幼儿发脾气时不硬性压制,等其平静后告诉他什么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 发现幼儿不高兴时,主动询问情况,帮助他们化解消极情绪。

目标3 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活动。
2.换新环境时情绪能较快稳定,睡眠、饮食基本正常。
3.在帮助下能较快适应集体生活。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连续活动半小时左右。
2.换新环境时较少出现身体不适。
3.能较快适应人际环境中发生的变化。如换了新老师能较快适应。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连续活动半小时以上。
2.天气变化时较少感冒,能适应车、船等交通工具造成的轻微颠簸。
3.能较快融入新的人际关系环境。如换了新的幼儿园或班级能较快适应。
教育建议:
1.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提高幼儿适应季节变化的能力。
 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季节交替时要坚持。
 气温过热或过冷的季节或地区应因地制宜,选择温度适当的时间段开展户外活动,也可根据气温的变化和幼儿的个体差异,适当减少活动的时间。
2.经常与幼儿玩拉手转圈、秋千、转椅等游戏活动,让幼儿适应轻微的摆动、颠簸、旋转,促进其平衡机能的发展。
3.锻炼幼儿适应生活环境变化的能力。如:
 注意观察幼儿在新环境中的饮食、睡眠、游戏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
 经常带幼儿接触不同的人际环境,如参加亲戚朋友聚会,多和不熟悉的小朋友玩,使幼儿较快适应新的人际关系。
(二)动作发展
目标1 具有一定的平衡能力,动作协调、灵敏
3~4岁 4~5岁 5~6岁
1.能沿地面直线或在较窄的低矮物体上走一段距离。
2.能双脚灵活交替上下楼梯。
3.能身体平稳地双脚连续向前跳。
4.分散跑时能躲避他人的碰撞。
5.能双手向上抛球。 1.能在较窄的低矮物体上平稳地走一段距离。
2.能以匍匐、膝盖悬空等多种方式钻爬。
3.能助跑跨跳过一定距离,或助跑跨跳过一定高度的物体。
4.能与他人玩追逐、躲闪跑的游戏。
5.能连续自抛自接球。 1.能在斜坡、荡桥和有一定间隔的物体上较平稳地行走。
2.能以手脚并用的方式安全地爬攀登架、网等。
3.能连续跳绳。
4.能躲避他人滚过来的球或扔过来的沙包。
5.能连续拍球。

教育建议:
1.利用多种活动发展身体平衡和协调能力。如:
 走平衡木,或沿着地面直线、田埂行走。
 玩跳房子、踢毽子、蒙眼走路、踩小高跷等游戏活动。
2.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如:
 鼓励幼儿进行跑跳、钻爬、攀登、投掷、拍球等活动。
 玩跳竹竿、滚铁环等传统体育游戏。
3.对于拍球、跳绳等技能性活动,不要过于要求数量,更不能机械训练。
4.结合活动内容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注重在活动中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目标2 具有一定的力量和耐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双手抓杠悬空吊起10秒左右。
2.能单手将沙包向前投掷2米左右。
3.能单脚连续向前跳2米左右。
4.能快跑15米左右。
5.能行走1公里左右(途中可适当停歇)。 1.能双手抓杠悬空吊起15秒左右。
2.能单手将沙包向前投掷4米左右。
3.能单脚连续向前跳5米左右。
4.能快跑20米左右。
5.能连续行走1.5公里左右(途中可适当停歇)。 1. 能双手抓杠悬空
吊起20秒左右。
2. 能单手将沙包向
前投掷5米左右。
3. 能单脚连续向前
跳8米左右。
4. 能快跑25米左右。
5. 能连续行走1.5公
里以上(途中可适当停歇)。
教育建议:
1. 开展丰富多样、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各种身体活动,如走、跑、跳、攀、爬等,鼓励幼儿坚持下来,不怕累。
2. 日常生活中鼓励幼儿多走路、少坐车;自己上下楼梯、自己背包。
目标3 手的动作灵活协调
3~4岁 4~5岁 5~6岁
1. 能用笔涂涂画画。
2. 能熟练地用勺子吃饭。
3. 能用剪刀沿直线剪,边线基本吻合。 1.能沿边线较直地画出简单图形,或能边线基本对齐地折纸。
2.会用筷子吃饭。
3.能沿轮廓线剪出由直线构成的简单图形,边线吻合。 1.能根据需要画出图形,线条基本平滑。
2.能熟练使用筷子。
3.能沿轮廓线剪出由曲线构成的简单图形,边线吻合且平滑。
4.能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或用具。
教育建议:
1.创造条件和机会,促进幼儿手的动作灵活协调。如:
 提供画笔、剪刀、纸张、泥团等工具和材料,或充分利用各种自然、废旧材料和常见物品,让幼儿进行画、剪、折、粘等美工活动。
 引导幼儿生活自理或参与家务劳动,发展其手的动作。如练习自己用筷子吃饭、扣扣子,帮助家人择菜叶、做面食等。
 幼儿园在布置娃娃家、商店等活动区时,多提供原材料和半成品,让幼儿有更多机会参与制作活动。
2.引导幼儿注意活动安全。如:
 为幼儿提供的塑料粒、珠子等活动材料要足够大,材质要安全,以免造成异物进入气管、铅中毒等伤害。提供幼儿用安全剪刀。
 为幼儿示范拿筷子、握笔的正确姿势以及使用剪刀、锤子等工具的方法。
 提醒幼儿不要拿剪刀等锋利工具玩耍,用完后要放回原处。


(三)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
目标1 具有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
3~4岁 4~5岁 5~6岁
1.在提醒下,按时睡觉和起床,并能坚持午睡。
2.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3.在引导下,不偏食、挑食。喜欢吃瓜果、蔬菜等新鲜食品。
4.愿意饮用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不用脏手揉眼睛,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15分钟。
6.在提醒下,每天早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 1.每天按时睡觉和起床,并能坚持午睡。
2.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3.不偏食、挑食,不暴饮暴食。喜欢吃瓜果、蔬菜等新鲜食品。
4.常喝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知道保护眼睛,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地方看书,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20分钟。
6.每天早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方法基本正确。 1.养成每天按时睡觉和起床的习惯。
2.能主动参加体育活动。
3.吃东西时细嚼慢咽。
4.主动饮用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主动保护眼睛。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地方看书,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30分钟。
6.每天早晚主动刷牙,饭前便后主动洗手,方法正确。
教育建议:
1. 让幼儿保持有规律的生活,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如:早睡早起、每天午睡、按时进餐、吃好早餐等。
2.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如:
 合理安排餐点,帮助幼儿养成定点、定时、定量进餐的习惯。
 帮助幼儿了解食物的营养价值,引导他们不偏食不挑食、少吃或不吃不利于健康的食品;多喝白开水,少喝饮料。
 吃饭时不过分催促,提醒幼儿细嚼慢咽,不要边吃边玩。
3.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
 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 勤为幼儿洗澡、换衣服、剪指甲。
 提醒幼儿保护五官,如不乱挖耳朵、鼻孔,看电视时保持3米左右的距离等。
4. 激发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养成锻炼的习惯。如:
 为幼儿准备多种体育活动材料,鼓励他选择自己喜欢的材料开展活动。
 经常和幼儿一起在户外运动和游戏,鼓励幼儿和同伴一起开展体育活动。
 和幼儿一起观看体育比赛或有关体育赛事的电视节目,培养他对体育活动的兴趣。

目标2 具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在帮助下能穿脱衣服或鞋袜。
2.能将玩具和图书放回原处。 1.能自己穿脱衣服、鞋袜、扣钮扣。
2.能整理自己的物品。 1. 能知道根据冷热增减衣服。
2. 会自己系鞋带。
3. 能按类别整理好自己的物品。
教育建议:
1.鼓励幼儿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对幼儿的尝试与努力给予肯定,不因做不好或做得慢而包办代替。
2.指导幼儿学习和掌握生活自理的基本方法,如穿脱衣服和鞋袜、洗手洗脸、擦鼻涕、擦屁股的正确方法。
3.提供有利于幼儿生活自理的条件。如:
 提供一些纸箱、盒子,供幼儿收拾和存放自己的玩具、图书或生活用品等。
 幼儿的衣服、鞋子等要简单实用,便于自己穿脱。

目标3 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跟陌生人走。
2.在提醒下能注意安全,不做危险的事。
3.在公共场所走失时,能向警察或有关人员说出自己和家长的名字、电话号码等简单信息。 1.知道在公共场合不远离成人的视线单独活动。
2.认识常见的安全标志,能遵守安全规则。
3.运动时能主动躲避危险。
4.知道简单的求助方式。 1. 未经大人允许不给陌生人开门。
2. 能自觉遵守基本的安全规则和交通规则。
3. 运动时能注意安全,不给他人造成危险。
4. 知道一些基本的防灾知识。
教育建议:
1.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
 要把热水瓶、药品、火柴、刀具等物品放到幼儿够不到的地方;阳台或窗台要有安全保护措施;要使用安全的电源插座等。
 在公共场所要注意照看好幼儿;幼儿乘车、乘电梯时要有成人陪伴;不把幼儿单独留在家里或汽车里等。
2.结合生活实际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如:
 外出时,提醒幼儿要紧跟成人,不远离成人的视线,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在河边和马路边玩耍;要遵守交通规则等。
 帮助幼儿了解周围环境中不安全的事物,不做危险的事。如不动热水壶,不玩火柴或打火机,不摸电源插座,不攀爬窗户或阳台等。
 帮助幼儿认识常见的安全标识,如:小心触电、小心有毒、禁止下河游泳、紧急出口等。
 告诉幼儿不允许别人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
3.教给幼儿简单的自救和求救的方法。如:
 记住自己家庭的住址、电话号码、父母的姓名和单位,一旦走失时知道向成人求助,并能提供必要信息。
 遇到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知道要拨打110、120、119等求救电话。
 可利用图书、音像等材料对幼儿进行逃生和求救方面的教育,并运用游戏方式模拟练习。
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逃生演习。

二、语言
语言是交流和思维的工具。幼儿期是语言发展,特别是口语发展的重要时期。幼儿语言的发展贯穿于各个领域,也对其它领域的学习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幼儿在运用语言进行交流的同时,也在发展着人际交往能力、理解他人和判断交往情境的能力、组织自己思想的能力。通过语言获取信息,幼儿的学习逐步超越个体的直接感知。
幼儿的语言能力是在交流和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应为幼儿创设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鼓励和支持幼儿与成人、同伴交流,让幼儿想说、敢说、喜欢说并能得到积极回应。为幼儿提供丰富、适宜的低幼读物,经常和幼儿一起看图书、讲故事,丰富其语言表达能力,培养阅读兴趣和良好的阅读习惯,进一步拓展学习经验。
幼儿的语言学习需要相应的社会经验支持,应通过多种活动扩展幼儿的生活经验,丰富语言的内容,增强理解和表达能力。应在生活情境和阅读活动中引导幼儿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文字的兴趣,用机械记忆和强化训练的方式让幼儿过早识字不符合其学习特点和接受能力。

(一)倾听与表达
目标1 认真听并能听懂常用语言
3~4岁 4~5岁 5~6岁
1.别人对自己说话时能注意听并做出回应。
2.能听懂日常会话。
1.在群体中能有意识地听与自己有关的信息。
2.能结合情境感受到不同语气、语调所表达的不同意思。
3.方言地区和少数民族幼儿能基本听懂普通话。 1.在集体中能注意听老师或其他人讲话。
2.听不懂或有疑问时能主动提问。
3.能结合情境理解一些表示因果、假设等相对复杂的句子。

教育建议:
1. 多给幼儿提供倾听和交谈的机会。如:经常和幼儿一起谈论他感兴趣的话题,或一起看图书、讲故事。
2. 引导幼儿学会认真倾听。如:
 成人要耐心倾听别人(包括幼儿)的讲话,等别人讲完再表达自己的观点。
 与幼儿交谈时,要用幼儿能听得懂的语言。
 对幼儿提要求和布置任务时要求他注意听,鼓励他主动提问。
3. 对幼儿讲话时,注意结合情境使用丰富的语言,以便于幼儿理解。如:
 说话时注意语气、语调,让幼儿感受语气、语调的作用。如对幼儿的不合理要求以比较坚定的语气表示不同意;讲故事时,尽量把故事人物高兴、悲伤的心情用不同的语气、语调表现出来。
 根据幼儿的理解水平有意识地使用一些反映因果、假设、条件等关系的句子。

目标2 愿意讲话并能清楚地表达
3~4岁 4~5岁 5~6岁
1.愿意在熟悉的人面前说话,能大方地与人打招呼。
2.基本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
3.愿意表达自己的需要和想法,必要时能配以手势动作。
4.能口齿清楚地说儿歌、童谣或复述简短的故事。 1.愿意与他人交谈,喜欢谈论自己感兴趣的话题。
2.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基本会说普通话。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会用普通话进行日常会话。
3.能基本完整地讲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和经历的事情。
4.讲述比较连贯。 1.愿意与他人讨论问题,敢在众人面前说话。
2.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和普通话,发音正确清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基本会说普通话。
3.能有序、连贯、清楚地讲述一件事情。
4.讲述时能使用常见的形容词、同义词等,语言比较生动。
教育建议:
1.为幼儿创造说话的机会并体验语言交往的乐趣。
 每天有足够的时间与幼儿交谈。如谈论他感兴趣的话题,询问和听取他对自己事情的意见等。
 尊重和接纳幼儿的说话方式,无论幼儿的表达水平如何,都应认真地倾听并给予积极的回应。
 鼓励和支持幼儿与同伴一起玩耍、交谈,相互讲述见闻、趣事或看过的图书、动画片等。
 方言和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为幼儿创设用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
2.引导幼儿清楚地表达。如:
 和幼儿讲话时,成人自身的语言要清楚、简洁。
 当幼儿因为急于表达而说不清楚的时候,提醒他不要着急,慢慢说;同时要耐心倾听,给予必要的补充,帮助他理清思路并清晰地说出来。

目标3 具有文明的语言习惯
3~4岁 4~5岁 5~6岁
1.与别人讲话时知道眼睛要看着对方。
2.说话自然,声音大小适中。
3.能在成人的提醒下使用恰当的礼貌用语。 1.别人对自己讲话时能回应。
2.能根据场合调节自己说话声音的大小。
3.能主动使用礼貌用语,不说脏话、粗话。 1. 别人讲话时能积极主动地回应。
2. 能根据谈话对象和需要,调整说话的语气。
3. 懂得按次序轮流讲话,不随意打断别人。
4. 能依据所处情境使用恰当的语言。如在别人难过时会用恰当的语言表示安慰。
教育建议:
1.成人注意语言文明,为幼儿做出表率。如:
 与他人交谈时,认真倾听,使用礼貌用语。
 在公共场合不大声说话,不说脏话、粗话。
 幼儿表达意见时,成人可蹲下来,眼睛平视幼儿,耐心听他把话说完。
2.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语言行为习惯。如:
 结合情境提醒幼儿一些必要的交流礼节。如对长辈说话要有礼貌,客人来访时要打招呼,得到帮助时要说谢谢等。
 提醒幼儿遵守集体生活的语言规则,如轮流发言,不随意打断别人讲话等。
 提醒幼儿注意公共场所的语言文明,如不大声喧哗。
(二)阅读与书写准备
目标1 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3~4岁 4~5岁 5~6岁
1.主动要求成人讲故事、读图书。
2.喜欢跟读韵律感强的儿歌、童谣。
3.爱护图书,不乱撕、乱扔。 1.反复看自己喜欢的图书。
2.喜欢把听过的故事或看过的图书讲给别人听。
3.对生活中常见的标识、符号感兴趣,知道它们表示一定的意义。 1. 专注地阅读图书。
2. 喜欢与他人一起谈论图书和故事的有关内容。
3. 对图书和生活情境中的文字符号感兴趣,知道文字表示一定的意义。
教育建议:
1.为幼儿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条件。如:
 提供一定数量、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富有童趣的图画书。
 提供相对安静的地方,尽量减少干扰,保证幼儿自主阅读。
2.激发幼儿的阅读兴趣,培养阅读习惯。如:
 经常抽时间与幼儿一起看图书、讲故事。
 提供童谣、故事和诗歌等不同体裁的儿童文学作品,让幼儿自主选择和阅读。
 当幼儿遇到感兴趣的事物或问题时,和他一起查阅图书资料,让他感受图书的作用,体会通过阅读获取信息的乐趣。
3.引导幼儿体会标识、文字符号的用途。如:
 向幼儿介绍医院、公用电话等生活中的常见标识,让他知道标识可以代表具体事物。
 结合生活实际,帮助幼儿体会文字的用途。如买来新玩具时,把说明书上的文字念给幼儿听,了解玩具的玩法。

目标2 具有初步的阅读理解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听懂短小的儿歌或故事。
2.会看画面,能根据画面说出图中有什么,发生了什么事等。
3.能理解图书上的文字是和画面对应的,是用来表达画面意义的。 1. 能大体讲出所听故事的主要内容。
2. 能根据连续画面提供的信息,大致说出故事的情节。
3. 能随着作品的展开产生喜悦、担忧等相应的情绪反应,体会作品所表达的情绪情感。 1. 能说出所阅读的幼儿文学作品的主要内容。
2. 能根据故事的部分情节或图书画面的线索猜想故事情节的发展,或续编、创编故事。
3. 对看过的图书、听过的故事能说出自己的看法。
4. 能初步感受文学语言的美。
教育建议:
1.经常和幼儿一起阅读,引导他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理解图书的内容。如:
 引导幼儿仔细观察画面,结合画面讨论故事内容,学习建立画面与故事内容的联系。
 和幼儿一起讨论或回忆书中的故事情节,引导他有条理地说出故事的大致内容。
 在给幼儿读书或讲故事时,可先不告诉名字,让幼儿听完后自己命名,并说出这样命名的理由。
 鼓励幼儿自主阅读,并与他人讨论自己在阅读中的发现、体会和想法。
2.在阅读中发展幼儿的想象和创造能力。如:
 鼓励幼儿依据画面线索讲述故事,大胆推测、想象故事情节的发展,改编故事部分情节或续编故事结尾。
 鼓励幼儿用故事表演、绘画等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图书和故事的理解。
 鼓励和支持幼儿自编故事,并为自编的故事配上图画,制成图画书。
3.引导幼儿感受文学作品的美。如:
 有意识地引导幼儿欣赏或模仿文学作品的语言节奏和韵律。
 给幼儿读书时,通过表情、动作和抑扬顿挫的声音传达书中的情绪情感,让幼儿体会作品的感染力和表现力。

目标3 具有书面表达的愿望和初步技能
3~4岁 4~5岁 5~6岁
1.喜欢用涂涂画画表达一定的意思。
1.愿意用图画和符号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想法。
2.在成人提醒下,写写画画时姿势正确。 1.愿意用图画和符号表现事物或故事。
2.会正确书写自己的名字。
3.写画时姿势正确。
教育建议:
1. 让幼儿在写写画画的过程中体验文字符号的功能,培养书写兴趣。如:
 准备供幼儿随时取放的纸、笔等材料,也可利用沙地、树枝等自然材料,满足幼儿自由涂画的需要。
 鼓励幼儿将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或故事画下来并讲给别人听,让幼儿体会写写画画的方式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
 把幼儿讲过的事情用文字记录下来,并念给他听,使幼儿知道说的话可以用文字记录下来,从中体会文字的用途。
2. 在绘画和游戏中做必要的书写准备,如:
 通过把虚线画出的图形轮廓连成实线等游戏,促进手眼协调,同时帮助幼儿学习由上至下、由左至右的运笔技能。
 鼓励幼儿学习书写自己的名字。
 提醒幼儿写画时保持正确姿势。

三、社会
幼儿社会领域的学习与发展过程是其社会性不断完善并奠定健全人格基础的过程。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是幼儿社会学习的主要内容,也是其社会性发展的基本途径。幼儿在与成人和同伴交往的过程中,不仅学习如何与人友好相处,也在学习如何看待自己、对待他人,不断发展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良好的社会性发展对幼儿身心健康和其它各方面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家庭、幼儿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幼儿创设温暖、关爱、平等的家庭和集体生活氛围,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让幼儿在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中获得安全感和信任感,发展自信和自尊,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文化的熏陶中学会遵守规则,形成基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幼儿的社会性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游戏中通过观察和模仿潜移默化地发展起来的。成人应注重自己言行的榜样作用,避免简单生硬的说教。

(一)人际交往
目标1 愿意与人交往
3~4岁 4~5岁 5~6岁
1. 愿意和小朋友一起游戏。
2. 愿意与熟悉的长辈一起活动。 1. 喜欢和小朋友一起游戏,有经常一起玩的小伙伴。
2. 喜欢和长辈交谈,有事愿意告诉长辈。 1. 有自己的好朋友,也喜欢结交新朋友。
2. 有问题愿意向别人请教。
3. 有高兴的或有趣的事愿意与大家分享。
教育建议:
1.主动亲近和关心幼儿,经常和他一起游戏或活动,让幼儿感受到与成人交往的快乐,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
2.创造交往的机会,让幼儿体会交往的乐趣。如:
 利用走亲戚、到朋友家做客或有客人来访的时机,鼓励幼儿与他人接触和交谈。
 鼓励幼儿参加小朋友的游戏,邀请小朋友到家里玩,感受有朋友一起玩的快乐。
 幼儿园应多为幼儿提供自由交往和游戏的机会,鼓励他们自主选择、自由结伴开展活动。

目标2 能与同伴友好相处
3~4岁 4~5岁 5~6岁
1. 想加入同伴的游戏时,能友好地提出请求。
2. 在成人指导下,不争抢、不独霸玩具。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听从成人的劝解。
1. 会运用介绍自己、交换玩具等简单技巧加入同伴游戏。
2. 对大家都喜欢的东西能轮流、分享。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在他人帮助下和平解决。
4. 活动时愿意接受同伴的意见和建议。
5. 不欺负弱小。 1. 能想办法吸引同伴和自己一起游戏。
2. 活动时能与同伴分工合作,遇到困难能一起克服。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自己协商解决。
4. 知道别人的想法有时和自己不一样,能倾听和接受别人的意见,不能接受时会说明理由。
5. 不欺负别人,也不允许别人欺负自己。
教育建议:
1.结合具体情境,指导幼儿学习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技能。如:
 当幼儿不知怎样加入同伴游戏,或提出请求不被接受时,建议他拿出玩具邀请大家一起玩;或者扮成某个角色加入同伴的游戏。
 对幼儿与别人分享玩具、图书等行为给予肯定,让他对自己的表现感到高兴和满足。
 当幼儿与同伴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指导他尝试用协商、交换、轮流玩、合作等方式解决冲突。
 利用相关的图书、故事,结合幼儿的交往经验,和他讨论什么样的行为受大家欢迎,想要得到别人的接纳应该怎样做。
 幼儿园应多为幼儿提供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完成的活动,让幼儿在具体活动中体会合作的重要性,学习分工合作。
2.结合具体情境,引导幼儿换位思考,学习理解别人。如:
 幼儿有争抢玩具等不友好行为时,引导他们想想“假如你是那个小朋友,你有什么感受?”让幼儿学习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
3.和幼儿一起谈谈他的好朋友,说说喜欢这个朋友的原因,引导他多发现同伴的优点、长处。

目标3 具有自尊、自信、自主的表现
3~4岁 4~5岁 5~6岁
1. 能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游戏或其它活动。
2. 为自己的好行为或活动成果感到高兴。
3. 自己能做的事情愿意自己做。
4. 喜欢承担一些小任务。
1. 能按自己的想法进行游戏或其他活动。
2. 知道自己的一些优点和长处,并对此感到满意。
3. 自己的事情尽量自己做,不愿意依赖别人。
4. 敢于尝试有一定难度的活动和任务。 1.能主动发起活动或在活动中出主意、想办法。
2.做了好事或取得了成功后还想做得更好。
3.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会的愿意学。
4.主动承担任务,遇到困难能够坚持而不轻易求助。
5.与别人的看法不同时,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并说出理由。

教育建议:
1.关注幼儿的感受,保护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如:
 能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幼儿,使幼儿切实感受到自己被尊重。
 对幼儿好的行为表现多给予具体、有针对性的肯定和表扬,让他对自己优点和长处有所认识并感到满足和自豪。
 不要拿幼儿的不足与其他幼儿的优点作比较。
2.鼓励幼儿自主决定,独立做事,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如:
 与幼儿有关的事情要征求他的意见,即使他的意见与成人不同,也要认真倾听,接受他的合理要求。
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支持幼儿按自己的想法做事;或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他实现自己的想法。
 幼儿自己的事情尽量放手让他自己做,即使做得不够好,也应鼓励并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在做事中树立自尊和自信。
 鼓励幼儿尝试有一定难度的任务,并注意调整难度,让他感受经过努力获得的成就感。


目标4 关心尊重他人
3~4岁 4~5岁 5~6岁
1.长辈讲话时能认真听,并能听从长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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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式”审判模式构想

王方顺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论述了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的必要性及其运作机制。阐明了“隔离式”审判模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司法改革途径。
关键词:审判模式 司法公正 隔离式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为了实现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但现实中这一法律规定落实的不尽人意,形同虚设。来自合法审判组织外的各种对审判的非法干涉屡见不鲜,不但严重影响法院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还严重影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规定。笔者认为,构筑“隔离式”审判模式,是实现这一法律规定的最有效途径。所谓“隔离式”审判模式,是指案件在审理、裁判过程中,审理裁判法官与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完全隔离,没有单独接触机会的审判机制。“隔离式”审判模式完全可以作为法院贯彻落实好法律规定,有效避免非法干涉,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改革突破口。
一、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的现实性
(一)“隔离式”审判模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机制
实现社会正义是审判的价值所在,也是审判机关的最根本工作要求,司法公正永远是人民法院的最高追求。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审判的最终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实体公正本身是相对的,受到证据的客观限制和法律规定的束缚,但程序公正是比较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治体制不进行立法改革的状况下,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各项司法改革,大多是法院自己在早已划定的圈子内进行的。实体法可以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作相应的调整,但诉讼模式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改革呈现混乱局面,在一些具体的诉讼程序操作中,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规定,本应统一的法律规定被人为地造成不同,这从各种媒体时常报道、推广的不同法院不同的审判经验足以体现。
审判实践中,司法不公与外界能够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信号”畅通传递给法官有直接的关系。审视现有的各种司法改革,无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试图从审判模式和程序运作机制上避免非法干涉,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私下与法官单独接触或联系的问题不解决,以公正为目标的各项司法改革就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有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对双方当事人公正的正当审判程序,才能达到司法公正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社会正义。“隔离式”审判模式斩断了当事人通过其关系网伸向案件的各种触角,使案件当事人或大或小的各种关系失去作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好程序保障机制。诉讼模式应当稳定,这需要尽快建立一种最符合现代形势需要的审判模式,司法公正要求必须尽快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
(二)“隔离式”审判模式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不但要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高尚的品质,还应具有超脱现实的思想境界。现在所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力图通过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来提高裁判的公信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地位。但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礼仪之邦,亲情和友情充斥于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并影响着每个人的是非观和对事务的处理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同时担当一般社会角色的法官无不例外。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决定了裁判结果不应受到外界干涉,审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中立审判角色与普通社会角色发生了严重冲突。当前,我国大多数法官还没有达到超脱世俗的思想境界,特别是在我国法官待遇和地位还需要大力提高的今天,一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法官,也难免被世俗所同化。在诉讼中产生的一系列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无疑是重中之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不单独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单独接触,应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没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做保障,一名具有良好普通社会道德修养的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也很可能迫于各种社会的压力,发生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作出违背良知的判决。“隔离式”审判模式将法官的一般公民社会角色与审判案件的居中裁判角色相分离,判前没有和当事人单独接触的机会,使法官从重重包围的社会关系中解脱出来,能够致力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隔离式”审判模式,完全还权给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使权利、义务相统一,如果不加强学习,就不能很好地适应裁判,这能够充分调动起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同时,“隔离式”审判模式也能够使院长、庭长从繁琐的对案件审批,和应付外界的干涉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更好地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隔离式审判模式,不但确保了法官职业道德的落实,避免各种非法干涉,还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从根本的审判机制上扭转审判的“行政化”管理,使审判真正符合司法的中立性,能够极大地促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二、非“隔离式”审判模式使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赖以存在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但现行审判机制没有建立起避免审判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效措施,使这一禁止性法律规定失去应有的作用,从而造成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赖以存在并难以根除。
(一)公民法律意识严重滞后,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
不同的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也支持着不同的法律文化观。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使人们更习惯于“人治”,公民法律意识严重滞后,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在现实诉讼中,非“隔离式”审判模式使得当事人在开庭前不注重自己的证据如何,更为关心的是对方是否有“后门”,自己如何接触到审判人员或者通过与审判人员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打招呼,以图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现阶段“非隔离式”审判模式对司法的最大影响是降低了裁判的公信度。许多当事人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官,认为有关系就有了一切,从而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对审判进行干涉。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绝大多数案件均能依法审判,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很少有不通过各种关系向审判人员或其上级打招呼,说情风、请客风说明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度。不良状况的发生,根源在于非隔离式审判模式。在诉讼中,如果所有的当事人都不对审判进行干涉,即使想干涉也有关系用不上,那么诉讼就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正常进行了,司法也就真正实现了公正。
(二)对法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多元化
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在我国不但强调各司其职,还过于强调的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结果是职责不分。像行政单位一样对法院予以工作安排、监督、考核,使法院失去了依法独立审判的客观条件。中国法院机构设置是按行政区划,并且财权受同级政府控制,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条件。法院本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机关,但现实中难免其他单位利用自己对法院的控制权或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对法官个体的影响,而发生对具体案件的干涉。这种干涉如果传递到审理裁判法官处,就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三)审判人员素质与现代审判要求存在差距
我国法院还存在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以及部分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长期的行政式审判管理模式,使审判人员失去办案独立性,产生了对上级的严重依赖,庭后请示、汇报成为消减风险和逃避责任的最好借口,审判人员丧失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另外,法官从事的审判辅助性工作过多,案件的勘验、调查、法庭审理、裁判往往由同一审判组织的人员办理,在这些具体非审判工作操作中,由于法官的直接介入,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难免造成法官的先入为主,致使在裁判中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判。这种操作程序,也会给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一些工作细节中,由于法官工作方法的不当,造成一方当事人误认为法官偏袒对方,产生对是否公正裁判的怀疑。
(四)审判人员管理机制和机构设置难保司法公正
法官履行其职权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来源于法律,在审判中只应服从于法律,而不应屈从于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或意志。由于传统的“行政式”审判管理模式,造成合法审判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审判庭和人员相对固定,审判法官缺乏封闭管理不但严重影响到公正审判。当前的庭室设置模式和法官管理机制,致使有时案件还未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对哪个审判庭或哪些法官办他的案子已做到心中有数,便开始着手找人对案件进行过问。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在开放性的复杂人际关系中,当事人很容易找到对办案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进行“打招呼”。司法不公,与外界的非法干涉有直接的关系,根本原因是没有断绝承办人与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单独接触的渠道。
现在改革中实行的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加大当庭裁判率,无疑是意图从程序上减少庭外对审判的非法影响,避免主管性、增强审判的客观性。但由于这些改革并没有从根源上杜绝非法干涉的途径,因而收效不是非常理想,审判仍然受到大量人为因素的影响。“隔离式”审判模式可以断绝审判人员与外界干涉的联系渠道,审理裁判完全是根据庭审中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确保当事人完全平等的审判模式,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影响司法不公情况的发生,无疑是最为简便易行的有效司法改革途径。
三、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的构想
(一)增设庭前准备程序
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应把审判权进一步分化,在现有的立案、审判、执行的基础上,在庭审前单独增设专门的庭前准备程序,由专门的审前预备庭进行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起(1)接诉审查、立案;(2)审前准备程序、审前预备庭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等处理;(3)审理、裁判;(4)执行的审判流程管理新程序。这样可以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大量的工作在开庭前得以解决,减少开庭案件数量,减少不必要司法资源的浪费。庭前准备程序侧重于送达、调查、勘验等工作,特别是要增设庭前的调解程序,要将裁判法官与这些庭前的调解等工作彻底分离。判前非裁判工作大多是解决的非实体问题,即使调解也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会发生因非法因素而偏向一方问题。当不能调解结案,案件进入真正的审理裁判程序时,所有的程序性工作大多已经进行完毕,因裁判法官在收到案件前没有接触当事人,当接手案件后又没有接触当事人或其关系人的机会,从而保证了裁判的公正。
(二)对法官进行合理分流,分类管理
在增设庭前准备程序的基础上,对法官进行合理分流,不同的法官实行不同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科学的法官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由于立案不是实质的审判程序,不能决定案件裁判结果,对于立案法官可以进行“开放式”管理,以便于法院更好地主动、积极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审前准备程序法官的行为是为审理、裁判打基础,但其活动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并不能完全决定裁判结果,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及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意志。对于庭前准备庭法官可以实行相对“隔离”的管理方式,不能单独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对于审理、裁判程序中的法官实施严格的“隔离式”管理,在作出判决前,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和外界的接触机会,以利于审理的依法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作出。各类法官职位可以根据设计好的考核机制,处于动态的变动之中,遵守的原则是,进行严格的选拔,只赋予业务知识娴熟、具有良好司法道德的优秀法官裁判权,坚决避免是法官就可以判案的习惯做法。要通过严格的选任,使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担任立案法官、庭前准备庭法官、裁判法官。对于法官的待遇,不单纯以其工作量的大小来衡量,而更侧重于审判的复杂程度,建立起以裁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通过建立层次型法官的管理机制,努力培养法官内心优越感和自律意识,促使所有审判人员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三)取消案件审批制,还权给合法审判组织
“隔离式”审判模式,不但能够确保公正,还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只要案件传递到裁判法官手中,即意味着与外界的相对隔离,这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当庭裁判率。审判的特点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层层审批,致使审判掺杂着浓厚的“行政式”管理因素,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巨大弊端,与现代审判相背离。取消“行政式”审判管理模式,还权给合法审判主体,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在法院内部需要建立的管理机制是取消案件审批制,还权给法定审判组织,使合法审判组织权责相统一,真正有权决定案件结果,从而保证“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落实。
(四)“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运作机制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接访人员,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指导,由立案法官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安排专门人员送达起诉书等;然后初步根据案件标的、可能存在争议的大小或案件难易程度,转由庭前准备程序的独任庭或合议庭,进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通过当事人到庭,对双方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证据的展示或交换问题进行庭前会议或预备庭。在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能即时处理完毕的,作出即时处理。另外,庭前准备庭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安排专门的人员予以办理诉讼保全等事项;对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经过庭前预备庭初步处理后,不能调解结案的,庭前准备庭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转由审理裁判程序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转由执行局执行。庭前准备庭法官、审理裁判法官不确定在某一庭室,在处理案件时随机抽选组合,一切诉讼活动以审理、裁判法官为中心,以为审理裁判法官对案件进行顺利审理和裁判做准备。
由于实行随机组合审理裁判庭,在开庭前审理裁判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丝毫不知,全部予以当庭陈述、举证,避免了现行审判模式中容易发生的先入为主。确定好审理裁判法官后,立即使其与外界相对隔离,在作出实体裁判前不能单独会见他人,不能与外界联系,一切活动全部在专门的监督制约机构人员监督之下。审理裁判期间,裁判法官可以查阅资料、法律规定,甚至可以向专门的咨询委员会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期间需要的调查、保全等诉讼活动,由审理裁判法官安排另设的专门保证机构予以办理。这种审判法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况,到作出实体判决时止。
“隔离式”审批模式是通过断绝审理裁判法官与外界的联系为手段,避免外界对案件的非法干涉,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这需要建立起严格的保障、监督制约机制,要做到权、责相统一。通过放权使审理裁判法官能够独立依法办案,增强法官的执法责任感,没有法定原因,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随便取消法官的办案资格或者调离审判岗位。同时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惩戒机构,对于审判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另外要加大惩戒力度,把回避制度落到实处。在审理裁判中,对于明知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经查实不是出于法律认识偏差,而是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的,要进行严厉的惩处。
四、“隔离式”审判模式的价值所在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设立,杜绝了外界对裁判结果的影响,从制度上保证了当事人能平等地参与诉讼,而诉讼程序平等、合法有序进行的本身也就赋予了最终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设立,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公正又避免了裁判不公而产生的上诉、申诉,减少二审、再审的程序的发生,有效防止诉讼程序的拖延和重复进行。各种诉讼以审理裁判为中心,为最终顺利公正裁判做准备,消除人为因素对诉讼进行的障碍。庭前准备程序很好地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许多案件能通过庭外调解处理完毕,提高了审判效率,避免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最大限度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了诉讼效益价值。
(三)有法必依,法院遵守法律规定的具体表现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体司掌法律的机关,如果本身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就难以担当起神圣的审判职责。“隔离式”审判方式是把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法院严格遵守法律的具体表现,很好地体现了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
(四)使司法取信于民,树立法律的权威
审判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行审判模式不能有效杜绝外界对审判的非法干涉,即使没有干涉,但也会经常发生当事人对审判的不信任。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审判模式,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致使法律权威难以树立。现有的审判模式是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不满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法院难以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障碍。“隔离式”审判模式能够避免非法干涉,消除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的理由,长此以往,法院的裁判就会取信于民,逐步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法律的权威自然得以树立,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能够顺利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农村、牧区免收书本费,城镇低保家庭免收书本费。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州(市、地)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设施、教育经费、师资力量等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第八条 鼓励省内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和社会力量支援边远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期满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学校不得拒收;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州(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本行政区域公办学校接受学生的数量,制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

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接收学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管教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或者辍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出催促入学通知,并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辍学从事务农、放牧、经商等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教师,爱护学校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关心学生,不得强迫、规劝学生转学、退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加强教育。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相对集中、便于就学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及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设置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依法划拨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配备、校舍等建筑物的建设及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外教育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办班,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和城镇薄弱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牧区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适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住宿、康复的场所和设施,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卫生、工商、质量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保等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出版物(音像制品)、娱乐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禁止设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

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电子游艺、歌舞厅、彩票销售网点等场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并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以及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身体条件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中、小学校长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聘任。校长任职期间应当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办学校财产属于国有资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护公办学校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订购辅导材料、报刊杂志以及其他物品。

第三章 教 师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文化和业务水平。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

教师编制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在册学生数核定,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招聘教师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招聘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实施,招聘方案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师资力量,统一配置所属学校的教师,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和学校之间交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同等条件下,对有农村牧区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工资福利,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农村牧区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享有班主任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教师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组织教师培训。加强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保障培训时间,并按规定承担相关培训费用。离岗进修培训的教师,享受同等岗位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教师考核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州(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二)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其他不利于素质教育、教育公平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提高课堂效率,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并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创新教学方法,开足开齐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质量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减少或者增加课时;

(二)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

(三)占用教学时间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学校建立各学段各学科相互衔接的双语教学体系,民族学校应当采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素质教育体系,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人格。

学校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师生特点,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培养师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专业人员,为师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农村牧区学校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职业技能教学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使学生达到义务教育阶段体质健康标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以及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十六条 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循环使用教科书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循环使用教科书的回收、消毒、发放、更新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义务教育经费资金投向应当向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原则,确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适时调整;确定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不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五十一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规定用于教师工资、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教师培训、校舍维修改造、公用经费补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扣减义务教育经费。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帮助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对农村牧区寄宿学校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五十三条 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公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减少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以及捐助作为入学条件的;

(二)开除学生或者强迫、规劝学生转学、退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的;

(四)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的;

(六)强制学生购买辅导材料、报刊杂志以及其他物品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取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退还所收费用。

第五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学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适用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