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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3:01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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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细化责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报总局备案;完成考试点规划布局,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点,确保201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

四、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国家级考试题库。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五、总局正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考试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全国统一考试平台运行后,各级考试机构要使用统一考试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

《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附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925/220497/files_founder_1988222348/87187856.doc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5.考试点建设标准
附件1
考试实施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附件2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附件4
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一、考试题库构架
    按照“统一题库”原则,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设立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
    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类别,分类建设考试题库。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题库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试题。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执法能力试题。
    (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和实际操作考试题库。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试题。
    2.实际操作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试题,要选择岗位中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常用、易错、重点的作业环节进行考核。
    二、试题命题要求
    (一)命题依据。
    按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编制试题。省级题库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法规和特点进行命题。
    (二)命题原则。
    遵循依据可靠、题干准确、答案唯一、内容精炼的原则。
    (三)题型设置。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设置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等题型。
    2.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设置工作任务题、作业环节题。
    (四)试题属性。
    编写的试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试题属性 说 明
考试对象 分为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知识点 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要点分布要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
难易程度 分为容易、中等、较难三种难度水平。
题型 依据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设定。
题干 试题的题目内容。
答案选项 试题的备选答案。
标准答案 审定后的试题正确答案。
分值 每道试题的考评分数。
参考依据 指明试题的出处或者参考资料。
    (五)试题审核。
    1.考试题库的审核,要组织召开题库审定会,每个类别题库的审核专家应当不少于5名。
    2.试题内容不超出考核标准范围,不存在观点错误、提法陈旧和过时等问题。考核知识点应当为较重要的、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通用的安全生产知识。知识点分布要合理,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有适当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
    3.试题题干要做到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数据准确无误,图表格式规范,避免引起歧义和误导。试题答案要做到唯一、准确、规范。
    (六)工作程序。
    1.根据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制定考试题库建设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2.按照题库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分类进行试题编写。
    3.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类审定题库,并公告实施。附件5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一)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二)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四)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厘米×22.5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一)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三)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四)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五)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二)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四)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五)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六)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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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规则和行为进行调控、规范和监督管理,并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责。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发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统筹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面向全行业,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高勘查作业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地质勘查整体水平,增强地质勘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功能。
  (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重点研究制定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地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协助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为地质勘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四)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是政府与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风气及行业规则建设,开展行业市场调研、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向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相关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院校和科研单位、服务于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种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
  (六)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和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整体素质与核定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等级相符。探索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七)完善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调查现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情况,开展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政策研究,提出需要修订、制订以及废止的各类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目录及建议,加快制订步伐,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国际标准在地质勘查行业的应用。
  (八)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全面掌握商业性地质勘查动态,引导社会投资者正确选择投资方向和勘查作业单位,确定合理的勘查实施方案。建立地质勘查奖惩制度,组织对地质勘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将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倡导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地质勘查市场行为。建立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及信用评价体系。
  (九) 推进地质勘查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地质勘查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地质勘查技术和装备的国产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地质科技人才培养,改善地质勘查单位科技人才结构。
  (十)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依托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地质勘查理论、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等活动。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与地质勘查行业各单位联系与磋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探讨地质勘查行业有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十一)制定地质勘查规划和行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布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方向。
  (十二)制定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调查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各类企业投资地质勘查的基本情况、商业性地质勘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了解对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入手,理顺数据统计渠道,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分析地质勘查投资、人员投入、勘查工程总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利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地质勘查情况公报,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加快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建设。
  三、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若干要求
  (十四) 认真落实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关系,切实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落实主管领导的责任,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并制定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于二○○七年一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五) 调研摸清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状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清地质勘查市场和地质勘查队伍的现状与问题,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改革发展的模式,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并编写调查研究报告,于二○○七年六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六) 加快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部有关司局要对国家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和中央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对已经落实的政策,要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于二○○七年三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七)定期发布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要强化对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制度。自二○○七年起,各省(区、市)每年第一季度要发布本地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并按统一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汇总发布全国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自然灾害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60万亩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6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5)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元以上。


  2.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上,6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2.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3.1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3.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4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市民政局社会科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2198133


  办公室副主任:2198295 2034899


  办公室:2198295 2034899(传真)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电力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对灾情进行核查和统计;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对灾民进行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制定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资金投入;及时拨付和监管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改委:加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的转移,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抗震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监测、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及发放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灾民灾后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开展生产自救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市军分区: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


  武警晋城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省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5.1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5.2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6.1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地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6.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3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市政府可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6.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报。


  6.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7.1.2县、乡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7.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7.1.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及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7.2物资保障


  7.2.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7.2.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与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7.4其他保障


  7.4.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机制,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7.4.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7.4.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8.1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8.2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奖 惩


  9.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9.1.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9.1.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9.1.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9.1.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9.1.5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9.2.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9.2.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2.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9.2.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2.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十、附 则



  10.1预案管理


  10.1.1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1.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10.2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10.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十一、附 件



  11.1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图


  11.2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