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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1:08:46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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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共分为4大类,19项指标。其中,社会保险工作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由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具体的考核办法。其余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考核,总分值100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各县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附表1。
  第六条 考核指标分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其中,就业再就业、劳务经济、劳动关系中的8项考核指标和社会保险中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4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社会保险工作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6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
第七条 具体指标的考核分为两种办法。(一)对于“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其中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2项指标中的小项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小项不得分。(二)对于“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加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各县区超额总计”都需换算为绝对数进行计算,该数据由负责此项目的业务科室和社保中心共同提供。
第八条 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加分。其中,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由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市委、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3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0.5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7月份、12月份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后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每季度的完成情况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末完成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估,由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年终完成情况得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分别占基本分的30%和70%;受奖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本年度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不参加排名。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年末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2011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及《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2011年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考核工作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市社保中心、市劳务工作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和单位组成。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责任书考核的牵头组织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工作,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科室和单位负责本业务责任书指标数据的拟定、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分为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检查,季度报表考核以各县区书面上报的季末完成情况和业务报表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的业务季报,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半年检查由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上年度获得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依据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年终考核在12月份进行,各县区应在12月5日前,将1—11月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全市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11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五条 平时考核内容
  1、季度报表的上报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是否按时上报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业务季报;各县区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2、制度建设和措施保障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目标责任制的建立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否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等。
3、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统计过程检查,包括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方法、统计程序、统计结果的检查核对;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现场检查,包括县区业务经办数据库、有关业务经办记录、财务凭证的检查;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平时考核程序
1、每个季度结束后,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季度报表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7个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考评。
2、半年检查,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及在全市进行通报。
3、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半年检查结果和季度报表考核情况,对全市7个县区进行平时成绩的评分,平时考核量化见附表5。
  第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的确定。平时考核成绩由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考核构成,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不按时上报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季度报表的,推迟1天,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上报方式以传真件为主);上报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不一致,发现一项,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平时考核成绩确定的公式如下:
  平时考核得分=(第1项半年得分+第2项半年得分+…+第12项半年得分)*30%
  其中,就业再就业中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创业能力培训人数”5项指标、劳务经济中“劳务收入”、“输转人数”2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2),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签订率”1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5项指标,由于半年任务无法确定,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在12月份统一进行考核确定分值。
  备注:MIN函数的含义是,若该项指标半年完成数大于等于1,以1计算;若小于1,则以实际值计算。即,各项考核指标半年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
平时考核得分=半年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扣减分值
  第八条 在平时考核和年终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发现1项指标扣1分,在年度考核成绩中扣除,并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年终考核成绩的确定。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按照《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审定各县区11月份责任指标数据,推算各县区全年完成数据,并计算年终完成情况得分,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十条 全市新农保试点的只有漳县、陇西县,因此“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指标未分配分值,试点县完成指标任务不得分,未完成指标任务每少1个百分点从年度考核得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最终得分,由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县区受奖情况三部分构成。局考核工作办公室依据《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中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区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并将年终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省上随机抽查的县区以省上考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解释和指标考核要求

一、就业再就业指标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考核要求:考核从统计程序是否规范、基层统计台帐是否健全、数据来源是否真实、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四个方面进行。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街道(乡镇)、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具体,涵盖就业再就业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2、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指各县区按照就业政策当年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额。
  考核要求:
  (1)统计报表规范、完整。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齐全、完整,各县区按时按月上报;统计报表上贷款额有经办银行的认可证明(公章或签注意见)。
(2)申请贷款资料健全,逐级审批手续完整。贷款人提供了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妇联组织、经办银行等部门进行了审批。
  3、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县区当年筹集的为担保机构补充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考核要求:基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有统计报表中的新增担保基金额,银行对账单中基金余额与统计报表中基金余额相符。
  4、职业技能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不含就业意识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工种分类培训,普通工种不得少于120学时,技术工种不得少于360学时。
  5、创业能力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创业能力(syb)培训的人数,不含创业意识(gyb)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创业能力培训不得少于7天,若含创业意识培训则不得少于10天。
  二、劳务经济指标
  6、劳务收入:指外出打工有工资性的收入(含在外打工个人消费部分)。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7、输转人数:是指输出和转移两个方面。输出特指跨市、跨省和跨国转移;转移指市域内即就近就地转移人数。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三、社会保险指标
  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指报告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增长数占上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百分比。缴费人数增长和人均工资增长是拉动社会保险费增长的主要因素,采取以社会保险费增长为基础扣除工资增长拉动因素的办法计算确定缴费人数增长率。
  8、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00%-100%;
  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总收入-报告期内“五七工、家属工”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七工、家属工”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单独统计,市局单独考核。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10、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失业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失业保险费收入×100%-100% 
  11、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工伤保险费收入×100%-100% 
  12、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生育保险费收入×100%-100%
  1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 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按报告期内补助标准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2010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核算人数×【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上年同期的政策性补助标准(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适时公布)】
  14、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2010年年底以前已列入新农保试点县的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的人数与该县区应参保人数的比率。
  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期末试点县实际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0%;
  1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百分比。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期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
  16、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参保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等统一到位。
  (1)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20%)。主要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转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定劳社发[2009]114号)的通知执行落实情况。①失业保险基础工作情况;②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有关待遇支付资料情况;③向市级经办机构报账情况;④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50%)。主要为《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定政办发[2009]159号)执行情况。①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筹资标准(6+2模式)、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统一的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按在职3.6%、退休2%划拨);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执行统一的特殊病种认定和支付标准(共12个病种,按70%支付报销),以及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3000至10000元);④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⑤每年11月底前,按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征缴额的5%,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上解调剂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定政办发[2007]54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定政办发[2010]217号)执行情况。①按不同人群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学生120元、普通居民160元),执行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不再建立个人账户;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由各级财政负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严格按照实际缴费人数落实拨付资金;④按照实际参保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及时上解调剂金。
  (4)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0号令)执行情况。①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②按规定足额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征收额的10%)和调剂金(征收额的40%);③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17、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配套政策、特别是落实县级财政应拨付社保基金和配套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1)财政应拨付基金到位率100%(占该项分值30%)。①失业保险: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和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的意见(甘劳社发[2007]90号),就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筹集问题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所需资金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自行筹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筹集。②工伤保险:根据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定劳社发[2010]37号)精神,督促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拨付工伤保险费。
  (2)县级投入配套保障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30%)。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目标责任考核的《意见》,要求各县区人均社保经费投入不低于2元。结合我市实际,暂将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确定为新农保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漳县、陇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发[2009]140号、陇政发[2010]129号)规定,新农保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纳入本县财政预算(省上要求2元),并保证资金足额拨付。
  (3)县级能力建设经费投入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40%)。
  在全市统一启用 “五险合一”的社保信息网络系统暨“社保卡”系统,各县财政列支约15万元。
  8-17项指标考核要求:
  (1)考核中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和指标,按照我市上报省厅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社会保险统计年报等报表,以同口径可比原则核实确定的数据为准。公式中涉及的各险种上年同期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底财政补助费用实际核算人数按照附表(2、3表)提供的数据执行。2011年应完成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见附表4(按考核公式测算)。
  (2)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市地税局通报数、县区地税部门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入库数一致。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会计账簿记账和缴入财政专户的实际入库数一致。涉及考核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在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中清晰、准确反映,并且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反映的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做到相关数据逻辑关系正确。上报市局考核办公室的数据要与上报业务部门的会计、统计报表同口径数据一致。年终考核上报的数据不得高于年终基金决算和统计年报同口径数据。
  (3)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和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进行半年、年终考核并计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6项指标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年终考核并计分。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达到95%,并且由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
  四、劳动关系指标
18、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在报告期末,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各县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指标是总指标,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国外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目标责任考核劳动合同签订率,以抽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企业在岗人数的比值来计算。
  考核要求: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基层统计台账健全、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四个方面。
(1)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指劳动合同签订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完整,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指县区级及以下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报表,核对是否与企业员工台帐或职工花名册内容相一致。
(3)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市级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级企业,县(区)级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
(4)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各县区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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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网络借贷在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拓宽民众投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率,优化金融结构方面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然而,面对尚未明确定性的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空白,商家资质良莠不齐,容易出现经济犯罪。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规模种养,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资金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中的作用,财政部经商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决定从2011年起,采取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每年由双方合作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举措。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面向“三农”、城乡联动的大型商业银行,拥有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体制、机制、渠道和产品,信贷支持范围涵盖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深化与农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资金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实施合作项目的相关政策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合作项目以固定资产项目为主。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内,最长不超过八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符合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范围内,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率原则上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当年发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为准。

  2.合作项目类型主要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

  所选项目市场前景好,产品质量高,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等有明显带动作用。

  3.合作项目贷款和贴息对象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申报程序。

  1.项目推荐。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机构商财政部门比照执行,下同)和农业银行申请。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选后将项目推荐到地(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地(市)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将项目汇总后推荐到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2.项目审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分别列入项目库,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3.项目审贷。省级农业银行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审贷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并报国家农发办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备案。

  (三)管理措施。

  1.落实贴息资金。对通过农业银行信贷审批并已经安排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要保证贴息资金规模并优先对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对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要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2.加强贷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农业银行在贴息期或贷款期加强贷后监管,监督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措施。

  三、主动加强合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国家农发办要尽快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沟通,制定下发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贷款及贴息政策、项目选择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落实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在各个业务环节的责任,指导做好项目申请、评审和备案等项工作。

  (二)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通过与各级农业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对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等有效手段,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效率。

  (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