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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明确中央级电力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工效挂钩形式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8:17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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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明确中央级电力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工效挂钩形式的函

电力部


关于请明确中央级电力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工效挂钩形式的函

1996年12月9日,电力部

财政部:
在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部分地区的检查组对我部所属电力施工企业目前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包量包干办法是否属于工效挂钩工资分配方式之一提出了疑问。1995年的大检查中,也曾提出此类问题,你部作出“中央级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包量包干分配方式属工效挂钩方式之一”的解释后,使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保证今年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处理今后大检查工作中可能再遇到此类问题,请你部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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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信息委法〔2005〕361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15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规范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3〕5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专业领域中具有产业特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经过本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本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并组织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
本市区、县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园区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信息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认定原则)
市信息委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的要求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定条件)
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条件为:
(一)产业规模:
1.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2家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2.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2家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3.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3家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4.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软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10家年销售额达到5千万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5.数字内容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不少于3家年销售额达到5千万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6.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年出口额在20亿美元以上,有不少于5家年销售额达到2亿美元的骨干企业。
(二)人才优势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拥有3家市级或者市级以上的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者技术中心(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四)已纳入本市电子信息产业管理范畴,有较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发展滚动计划,建立了相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协调发展机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产业园以外、属于本市优先培育的电子信息产业新兴领域、具有较强发展前景的产业化园区,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其认定条件可以不受前款第(一)、(二)项的限制。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
(二)园区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三)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四)园区信息产业三年发展滚动计划;
(五)园区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骨干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市级或者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者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除外);
(八)外经贸或者海关部门出具的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上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第八条(申报)
申报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交区、县信息化管理部门。区、县信息化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和政策、资金支持情况说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信息委。
第九条(审核)
市信息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信息委审核。
第十条(认定)
市信息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颁发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复审)
市信息委对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享受在项目资金、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市信息委应当优先组织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发展情况和本年度的发展规划报送市信息委。
第十四条(取消认定)
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有弄虚作假行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市信息委应当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认定条件的调整)
市信息委可以根据国家对产业发展的要求和产业变化的情况,对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市信息委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认定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名单;
(二)被取消认定证书的园区名单;
(三)市信息委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备案)
已经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证书的园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信息委备案,由市信息委颁发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证书,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29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在国家,使用权在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以财政直接征收为主,单位现场执收为辅,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模式运行,资金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仅供应《往来结算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原则上不再给执收单位提供手工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的收取由财政部门负责开票,使用电脑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缴款义务人收据报销联,第二联为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帐通知联,第三联为付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四联为收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五联为财政部门记帐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对于情况特殊,必须现场或上门收款的,执收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酌情提供手工票据给单位,并实行限量供应,验旧换新。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按照执收单位开单、财政服务窗口开票、银行服务窗口收款、资金缴存专户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为:

  1、执收执罚单位受理事项后,根据财政部门设定并公布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代码,据实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送缴款义务人。

  2、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送达财政服务窗口,经审核无误后,据实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缴款义务人。

  3、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收款银行服务窗口,银行收款后,加盖收讫公章,将第一、二、五、六联送缴款义务人。

  4、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六联送财政服务窗口,财政服务窗口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第二联留存,将第一联加盖收讫公章,送缴款义务人。

  5、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联带回执收执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设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者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必须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州政办发〔2005〕2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资金,按照收入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九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上交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上交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三)征收政府统筹资金后的行政性收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四)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政府统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部分非税收入征收政府统筹资金,具体按下列比例执行:

  (一) 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按20%的比例、事业性收费按15%的比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10%的比例征收,其他非税收入中的捐赠、赞助、协作收入按5%的比例征收。

  (二)对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10%的比例、自收自支单位按5%的比例征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5%的比例征收。

  第六章 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财会联络员应及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会计核算中心作出帐务处理。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XX收入;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收入,通过应缴预算款——XX收入的一借一贷,进行过渡性帐务处理,单位需登记辅助帐,便于与财政对帐和填制报表。财政从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直接划帐向单位征收政府统筹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凭政府统筹资金征收单,借记事业支出(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其他,贷记应收款──财政专户存款。非集中核算单位的帐务处理,比照集中核算单位的帐务处理执行。

  第七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单位。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拨款,年终将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按程序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支等情况实行年度稽查制度。被查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领导及具体从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