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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7:29:18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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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一般2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临时决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评选、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评选及教育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期间,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工会、农业、人事、劳动及各综合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成立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评选和审核以本级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劳动模范。大会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工会。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显著成绩。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坚持自下而上推荐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由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局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申报,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省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申报,经其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命名。


  第八条 劳动模范由命名机关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 市级(地、厅)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期间,按月分别享受下列当届内(市劳动模范2年,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5年)荣誉津贴,其费用分别在企业奖励基金或新增工资、机关行政事业费中支出。
  (一)市劳动模范享受50元。
  (二)省劳动模范享受70元。
  (三)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90元。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市(地、厅)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按月分别享受下列离退休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市劳动模范享受50元。
  (二)省劳动模范享受80元。
  (三)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90元。
  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为在职在岗劳动模范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标准为:
  (一)市(地、厅)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额,50周岁以下的不低于1000元,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不同)的不低于2000元。
  (二)省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额,50周岁以下的不低于3000元;50周岁以上的不低于4000元。
  (三)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额,50周岁以下的不低于5000元,50周岁以上的不低于6000元。
  已经享受一次性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的离退休费按月足额发放和在职在岗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及时缴纳。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定期对劳动模范进行身体检查。50周岁以上的劳动模范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50周岁以下的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所需费用分别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乡(镇)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长期患病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对确有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动模范,每月给予60元-80元生活补贴,由其所在县(市)、乡(镇)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定期安排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优先选送劳动模范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学习期间各种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地、厅)以上劳动模范逝世后,其骨灰可安放在当地革命公墓。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获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其最高荣誉称号给予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农业综合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调转或录用、晋升、离退休、死亡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工会组织或农业综合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歧视、压制和陷害劳动模范。
  歧视、压制和陷害劳动模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受到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就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逐级申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后撤销,同时收回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总工会和市农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政发〔1986〕73号文件《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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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1992年10月1日,铁道部

1.总 则
1.1 铁路房屋、建筑物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其产权属房产建筑段。房产建筑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房建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修好管好房屋、建筑物是房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1.2 房建设备养护和管理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面养护,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1.3 房建部门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直接单位,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1.4 为指导全路运营房建部门的房屋、建筑物的养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房产建筑处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局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分局房产建筑科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房产建筑段具体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搞好房建设备的管修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2.2 房产建筑段的设置,应根据房屋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确定。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80万换算平方米,管辖线路不宜超过800km。
2.3 房产建筑段实行段、领工区(分段)、工区三级管理或段、工区两级管理。每个领工区管辖3~4个工区。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地区的一般为8~12万换算平方米;沿线的一般为4~8万换算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各种专业的和综合的领工区、工区。
大修领工区(大修队)根据大修任务的大小和专业性质,分设若干个大修工区。
2.4 房产建筑段的大修、维修生产人员,按大修、维修生产任务量核定。定员标准按部现行规定执行。
大型站舍的维修定员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增加。
污水提升站及取暖锅炉房焚火定员按各局实际情况核定增加人员。
3.设备管理
3.1 管理范围: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固资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3.2 管理分工
3.2.1 给水设备
3.2.1.1 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及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5m为界。
3.2.1.2 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1.3 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1.4 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2 排水设备
3.2.2.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的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但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
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d.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
上述排水的分界,如排入房产建筑段所管的排水系统内(须事先征得同意),则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3 电照设备
3.2.3.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室内电照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如室内照明设备、电器等配线、插座等。但霓虹灯、灯泡、日光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36V以下的配电和空调设施、烟火报警器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3.2 室内动力配电设施、动力照明混合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3.2.3.3 室外电照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上冰台、煤台、住宅区道路、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上及其它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
3.2.3.4 室内供电分界
a.铁路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筑物上第一个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横担至房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房产建筑段管理。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
b.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3.2.4 暖气设备
3.2.4.1 暖气设备,包括专供采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4.2 专为生产、业务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如机务段、车辆段、浴池、医院等单位的生产、业务部门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管路等。
3.2.4.3 平时为生产、业务用的,冬季兼供暖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4 各单位自行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5 有独立生产供暖锅炉的单位,如机务、车辆、保温段等单位的采暖锅炉和采暖系统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5 本规则未包括的设备分工,由各铁路局自定报部核备。
3.3 设备分类
3.3.1 房屋
3.3.1.1 生产房屋:指与客货运输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和为铁路运输服务的各种设备制造、修理、加工等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及为存放设备、材料及物品的各种房屋。
3.3.1.2 办公房屋:指站段级及其以上单位专门为办公用的各种房屋。
3.3.1.3 住宅房屋:指职工和家属住宅。
3.3.1.4 宿舍房屋:指地区性的单身宿舍。
3.3.1.5 其它房屋:指上述1~4项房屋以外的各种房屋。
3.3.2 建筑物分为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
3.3.2.1 站场建筑物:指旅客站台、货物站台、旅客天桥、地道、客货风雨棚、车站广场、站名牌、上冰台等。
3.3.2.2 公共建筑物:指道路、广场、防空洞、架空走道、闸门井、检查井、独立烟囱、生活水塔等。
3.4 设备检查
3.4.1 春(秋)季大检查:每年由房产建筑段长及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并邀请使用单位及有关代表参加,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房产建筑段长必须重点参加实地检查。春(秋)季大检查范围包括全部房屋、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特别注意容易被忽略的隐蔽部分。确有必要时可剖开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成记录,填写房屋、建筑物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并提出修缮措施和规则,按规定上报。
3.4.2 重点检查:对存在病害严重或需观测病害发展变化情况的房屋、建筑物,维修工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作成记录。根据节日和地区季节性特点,房产建筑段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房屋、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 日常巡回检查:由检修人员对所管房建设备逐栋(件)按周期、路线进行检查。
3.5 设备技术状态评定
3.5.1 房屋
3.5.1.1 病害项目
a.倒塌危险:暂按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进行鉴定(见附件4)。
b.严重漏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
屋面惯性漏雨:检修处理不了,需要翻修屋面,面积占整个屋面面积:平顶屋面占5%以上;坡屋面占10%以上。
虽经多次修理,但仍然没解决的惯性漏雨,需要新翻修者。
c.严重腐蚀破裂变形:承重构件腐蚀变形严重,虽没达到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检修处理不了者。
d.冻害、蚁害
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
蚁害: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虫。
e.潮湿返霜
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
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
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
f.电照设备破损
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导线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全部或局部更换;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当地标准。
g.水暖设备破损
上下水道管路破损漏水,大片浸湿墙壁、楼地面;上下水道管路大量严重锈蚀;上下水道堵塞不通,需部分或全部翻修;暖(煤)气设备锈蚀漏气。
h.其它破损
檐沟、水落管多数破烂或全部锈蚀;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数大块破损剥落粘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地面多处大片破损,影响使用;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铁皮屋面普遍锈蚀。
3.5.1.2 房屋技术状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危房。
a.一级:没有八项病害。
b.二级:没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三项。
c.三级:有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
d.危房:有倒塌危险。
3.5.2 建筑物
3.5.2.1 等级划分:铁路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5.2.2 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标准
a.站台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帽石及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坑洼不平,但均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b.雨棚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有破损,漏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c.围墙、栅栏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d.道路、广场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大面积坑洼不平和积水,影响安全使用。
e.站名牌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牌面油漆局部剥落,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或字迹不清,影响安全使用。
f.排水沟管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但不影响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排水不畅,影响安全使用。
g.独立烟囱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变形(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h.水表井、闸门井、检查井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i.蓄水池、生活用水塔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3.5.2.3 未列入主要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方法中的其它设备,由各局参照本办法精神自定,报部备案。
3.6 技术资料管理
3.6.1 房产建筑段应建立下列资料,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帐与实物相符。
3.6.1.1 各站区房屋建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建筑物、给排水、暖气等管道位置。
3.6.1.2 房屋建筑物技术台帐,显示数量、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附属设备及必要的平面图。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置台帐标志。
3.6.1.3 技术档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抗震加固的竣工文件,以及历次病害观测、处理的技术资料。
3.6.2 房产建筑段和使用部门、建筑部门,对现有房屋建筑物需拆迁、报废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权限报送审批。报废的残值应由房产建筑段收回上缴。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尽快拆除,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
3.6.3 广泛开发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工具,进行技术资料管理和信息传递。
3.7 设备安全
3.7.1 凡因房建部门工作失职造成的房屋建筑物事故,均为房产建筑部门的责任设备事故。
3.7.2 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此类事故处理。
a.重大事故
修复费用超过二万元者;造成使用单位一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死亡者或三人以上重伤者。
b.大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1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重伤者。
c.一般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千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一般轻伤者。
3.7.3 凡因房建设备造成的行车、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4.设备维修
维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在大修周期之间,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及时进行修理和预防,保持房屋、建筑物经常处于良好、合格状态。维修工作分为整修和检修。


4.1 维修工作范围
4.1.1 检修
a.负责管内巡回检查和日常零小破损修理,除春(秋)检外,应根据房屋、建筑物病害存在情况,制定巡回检修周期。
b.掌握房屋设备的技术状态,发现病害及时处理和上报。
c.对房建设备的使用进行技术监察。
d.参加大修、整修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e.做好季节性工作和危险房屋、建筑物的应急处理及观测工作。
f.建立请修工作制度。
4.1.2 整修
整修是有计划地按周期对房屋、建筑物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进行修理。
a.铁路局、分局根据管内房建设备状态,安排好整修计划,每年整修的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17%;连同大修一起计算,应占设备总数的20%左右,即五年左右轮修一遍。
b.整修工作以整治病害、消除危险为主,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在整修时根据使用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适当改善条件。
4.2 施工管理
4.2.1 检修
a.在春(秋)检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病害,应及时解决,如当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计划报请上级处理。
b.凡属事故、灾害造成的破损,应及时作应急处理。
c.做好临时请修工作,健全请修工作记录及管理制度。
d.季节性工作,应根据工作量和施工期限,先行安排,按期施工。
4.2.2 整修
a.整修按照批准的查勘单施工,尽量缩短户修时间。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完成计划措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b.对漏查项目,应本着漏查不漏修的精神,一并修好,同时办理追加手续。
c.整修施工中,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加强配合,一次修好。
5.设备大修
房建大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达到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使用年限。
5.1 大修工作范围
5.1.1 房屋建筑物结构破损、腐蚀,需要进行翻修或更换或因工作量大,维修解决不了的应列入大修,每年大修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3%左右。
5.1.2 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属设备破损严重,工作量大,而其它方面状态尚好,可做单项大修。
5.1.3 房屋建筑物大修时,可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改善使用条件,简陋住宅大修时,原结构确无保留价值或影响城镇规划的,可以推倒重建、移地另建、合建。平房改楼、按户数增加面积,但不得超过当地标准。
5.2 计划的编制
5.2.1 房屋建筑物大修件名,由房建段提出。工区、领工区(分段)根据春(秋)检资料和日常掌握的技术状态,按照大修范围,提出大修建议件名报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根据设备现状和考虑发展规划、地震设防要求,将每件大修工程的数量,破损程度,概算费用汇总编制建议计划,报分局、路局。
5.2.2 房产建筑段按分局、路局下达的计划,分轻重缓急和季节特点,编制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5.3 大修设计
5.3.1 大修设计应严格掌握大修范围和计划金额,认真查勘,精心设计,一次修好,并要充分利用旧料和原有构、部件,有条件的尽量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大修设计质量。
5.3.2 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分管权限办理审批。
5.4 施工管理
5.4.1 开工前,设计人员须向大修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设计意图,工程内容和主要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施工负责人应全面熟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大修工程开、竣工要有报告,变更设计要有批准手续,竣工后,应清理好现场,整理竣工文件。
5.4.2 施工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5.5 检查和验收
5.5.1 大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按本文第六章“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附件2“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办理。对推倒重建工程按国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办理。
5.5.2 要把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贯彻到全员和施工的全过程,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要对上道工序进行检验,认真执行“三检三验制”要把不合格项目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5.3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构配件要有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应经有关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员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5.5.4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初验,确认合格并备齐竣工交接文件后,报请分局、路局验收。对已交工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制度。
6.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竣工验收办法
6.1 验收办法
6.1.1 房屋、建筑物大修工程由批准设计文件的单位负责,维修中的整修工程(以下简称整修)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组织施工、养护单位并邀请用户征求意见进行竣工验收。属于拆除重建、移地另建,以及平房改楼等基建性质的“大修”工程,应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维修中的检修工作的验收,由各局自行规定。
6.1.2 已报竣工的大、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交接文件。竣工交接文件包括:
a.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b.竣工图(施工变动不大者,可利用设计图修改,原无设计图,只有设计或施工说明者,可免交竣工图);
c.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质量记录;
d.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e.设备测试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小结、施工日志、防、灭白蚁记录、施工许可证、地亩资料等。
6.1.3 大修和整修工程均应根据附件2验收标准(含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对所做工程的可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评定质量是否合格,然后据以评定整件工程的质量。
6.1.4 工程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6.1.4.1 工程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主要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均需全部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b.一般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均应基本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c.有定量标准的项目,在抽查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数据达到要求,且不合要求的数据对安全使用无不良后果,对艺术造型无显著缺陷。
6.1.4.2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大修按预算,整修按查勘单的计划用工,以下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4.3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90%及以上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90%及以上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待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5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的,其病害存在原因,属查勘设计者的责任,不评质量,修好后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
a.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判断可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鉴定);
b.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串瓦;
c.烟囱、火炕、火墙、炉灶等设备,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d.电线、灯头、闸刀、开关破损残缺,开关未切断相线,容易引起触电或着火;
e.站台、雨棚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6.1.5.1 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地坪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经检查鉴定属于急需而未列入大修或更新改造的房屋、建筑物,整修后也只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
6.1.5.2 凡预算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削减或漏做者;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评为不合格。
6.1.6 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中应作出处理决定,作为缺点或进行修理或加固补强或返工重做,并需在验收记录上注明“××项目不合格,作为缺点”或“××项目不合格,进行修理”等。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在未修到合格前,不得办理验收交接。
7.设备使用与保管爱护
7.1 铁路房屋、建筑物,在铁路固定资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爱护保管,合理使用有着重大意义。作为产权单位的房产建筑段应负有养护和监督使用的责任。
7.2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负有保管和爱护之责。房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教育职工和家属精心使用和爱护,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使用保管制度,防止人为破损。
7.3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未经房产建筑段同意不得做如下改动:
7.3.1 不得增减或拆改房屋、建筑物各项结构和固定设备。如墙壁、门窗、火炕、火墙、烟囱、电照、暖气、上下水道及卫生设备等。
7.3.2 不得利用屋架、梁、柱、搁栅、檀条、龙骨等构件悬挂重物、安装动力设备,在屋面上或顶棚内堆放杂物,安装设备,在楼地面、阳台上堆积超过容许荷重的物品。
7.3.3 不得在原有房屋、建筑物顶上及周围搭盖小房,私砌围墙,阻碍交通及压堵上下水道等。
7.3.4 不得在房屋、建筑物周围挖坑取土,以及做危及房屋建筑物安全的设施。
7.4 各使用及建设单位如需拆除报废房建设备时,需经房建部门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按规定办理固资报废手续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7.5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造成房建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按其损坏程度,根据现行工料定额加间接费用核算。如使用单位和住户借故拖延和拒不赔偿时,房产建筑段可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使用,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进行处理。
7.6 对保管、爱护房建设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7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房产建筑段的大修及整修工作。
7.8 房产建筑段对危及安全的房建设备,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随时向上级报告,同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对日常危险房建设备的管理。按“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办理。(见附件3)
7.9 利用铁路站舍、房屋搞三产或多种经营,以及在房建设备上搭设广告牌等设施,应征得房建段的同意,并按期缴纳房屋使用和维修费,收费标准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10 上述规定,由铁路局、分局主管房建工作的副局长负责监督执行。
8.附 则
8.1 各铁路局房产建筑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各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核备。
8.2 房屋建筑物的自管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8.3 本规则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线路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线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1.0.2条 线路维修工作,必须掌握线路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修养并重”的原则。在线路维修工作中,应按线路设备技术状态各种变化的不同程度,相应地进行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有计划地补偿线路设备损耗,以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1.0.3条 线路维修工作要实行科学管理,开展标准化作业,改善检测手段,建立和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要采用新技术,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改革作业方法和劳动组织,不断地提高线路维修工作水平。
第1.0.4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1435mm标准轨距铁路的线路维修。
凡铁路线路维修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者,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采用新型线路设备,在设计文件中应有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并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
非标准轨距铁路的线路维修,由铁路局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线路维修工作组织
第一节 维修工作内容
第2.1.1条 铁路线路维修分为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综合维修是按周期有计划地对线路进行综合性修理。通过综合维修,改善轨道弹性,调整轨道几何尺寸,整修和更换设备零部件,以恢复线路完好的技术状态。
经常保养是根据线路变化情况,在全年度和线路全长范围内,有计划有重点的养护,以保持线路质量经常处于均衡状态。
临时补修主要是及时整修超过临时补修容许误差限度的轨道几何尺寸及其他不良处所,以保证行车平稳和安全。
第2.1.2条 正线线路综合维修周期的年数,由铁路局比照表2.1.2(略),结合线路大中修周期,根据各线(或按区段)的线路条件、运输条件、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适当规定。
道岔和站线的综合维修周期,由铁路局规定,其中正线、到发线岔的综合维修周期可与线路同步,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铁路分局(工务段)应根据路局规定的综合维修周期,结合线路大中修计划和线路设备实际状态,因地制宜地安排综合维修。线路质量较差地段适当缩短周期,薄弱地段可一年进行一遍。当年线路大中修地段可不安排综合维修,但应加强经常保养。
第2.1.3条 线路、道岔综合维修基本内容
一、根据线路状态,适当起道,木枕地段全面捣固;混凝土枕地段,撤除调高垫板,全面捣固或重点捣固;混凝土宽枕地段,垫碴与垫板相结合。
二、改道、拨道、调整道岔各部尺寸,全面拨正曲线。
三、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土垄,处理道床翻浆冒泥,补充道碴和整理道床。
四、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
五、整调轨缝,整修、更换和补充防爬设备,整治线路爬行,锁定线路。
六、矫直钢轨硬弯,整治钢轨病害和接头病害。
七、整修、更换和补充联结零件,并有计划地涂油。
八、整修路肩,疏通侧沟,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九、整修道口及其排水设备,修理和补充标志,收集旧料。
十、其他预防和整治病害工作。
第2.1.4条 线路、道岔经常保养基本内容
一、根据超过经常保养容许误差的轨道几何尺寸状态,成段地整修线路。
二、处理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碴和整理道床。
三、更换和修理轨枕。
四、调整轨缝,锁定线路。
五、更换伤损钢轨,整治钢轨病害和接头病害。
六、成段进行扣件和接头螺栓涂油。
七、无缝线路应力放散和断缝焊复。
八、整修防砂、防雪设备和整治冻害。
九、整修道口,疏通侧沟,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十、季节性工作、周期短于综合维修的单项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2.1.5条 线路、道岔临时补修的主要内容
一、整修超过临时补修容许误差限度的轨道几何尺寸。
二、更换重伤的钢轨和夹板,更换折断的接头螺栓和护轨螺栓。
三、调整严重不良轨缝。
四、无缝线路地段断缝、重伤钢轨和重伤焊缝的处理。
五、疏通严重淤塞的侧沟,处理严重冲刷的路肩和道床。
六、整修严重不良的道口设备。
七、垫入和撤出冻害垫板。
八、其他需由临时补修处理的工作。
第二节 维修管理组织
第2.2.1条 工务段管辖的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单线铁路一般以200~250km为宜,山区铁路以150km左右为宜,双线铁路以300km左右为宜。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管辖的正线长度。在运输繁忙、列车间隔时间短的区段,使用大型养路机械时,应设置机械化线路维修段。
工务段下设的线路维修管理组织有:养路领工区和养路工区;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且比较集中的地区,可设道口领工区和道口工区,或设由养路领工区领导的道口工区;专业性较强且工作量较大的工作,可设由工务段直接领导的专业工队。
第2.2.2条 线路维修管理组织分为修养分开和修养合一两种形式。
修养分开组织形式有:由工务段直接领导的跨养路领工区的机械化维修队,负责综合维修,养路领工区和养路工区负责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由养路领工区领导的跨养路工区的机械化工队,负责综合维修,养路工区负责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修养合一组织形式有:由养路领工区领导的2~3个机械化养路工区,或3~5个手工操作为主的养路工区,负责全面线路维修工作。有大站时,可设站线养路工区、道岔工区。
机械化养路工区管辖的线路长度,单线铁路一般应不大于20换算公里,双线铁路一般应不大于30换算公里。
养路工区管辖的正线长度,一般应不大于10km。
第2.2.3条 设有路基工区的区段,由养路工区负责的路基维修工作:修理土质路肩,清除路肩大草,疏通侧沟。
未设路基工区的区段,路基维修工作由养路工区负责,根据路基设备配置相应定员。按《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的规定,进行路基维修、检查、评定和巡守工作。
第三节 维修工作计划
第2.3.1条 工务段根据铁路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分季维修计划,分劈下达各养路领工区和机械化维修队。主要内容包括:线路、道岔综合维修工作的数量和进度;经常保养工作的重点和安排;各项技术指标;劳力和主要材料计划。
线路设备状态和线路维修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一、线路设备状态评定合格率。
二、线路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
三、道岔保养质量评定合格率。
第2.3.2条 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年度分季维修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由机械化维修队与养路领工区共同编制维修队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由养路领工区会同养路工区和机械化工队,编制工区和工队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
第2.3.3条 养路工区每月作业计划,由养路工长负责调查与编制。主要内容:
一、综合维修的线路延长米、道岔组数,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二、经常保养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三、临时补修使用人工数。
四、由巡守人员负责经常保养的项目和数量。
养路工区的日作业计划,由养路工长或班长负责调查与编制。
机械化维修队和机械化工队的月作业计划,由队长或工长负责调查与编制,日作业计划由工长或班长负责调查与编制。
第2.3.4条 在线路维修年季计划中,应根据线路设备条件和实际状态,结合季节特点,在不同季节合理地安排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维修重点工作。日常应通过线路检查,掌握线路全面状态,根据轨道几何尺寸的误差程度、线路病害和其他质量情况,安排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在适时进行经常保养的基础上减少临时补修。
工务段可在不同季节根据线路具体情况,对经常保养的重点要求和工作进度,以及检验办法,临时做出规定。

第三章 线路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
第一节 路 基
第3.1.1条 路基应有必要的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符合《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经常保持稳固和完好状态。
第3.1.2条 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6m,在困难地段或年通过总重密度小于8Mt·km/km的线路均不得小于0.4m。
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需要,每隔300~500m,在路基一侧设置停放养路机械平台一处,面积一般为25~30平方米。
第3.1.3条 侧沟的深度和底宽均不应小于0.4m,土质边坡为1∶1~1∶1.5,沟底纵向坡度应不小于2‰,困难地段应不小于1‰。横向盲沟应设于道床陷槽以下。
所有排水设备应及时清理,保持流水畅通,清理或开挖出来的泥土杂物必须运走,不得弃置在沟边上或路堑边坡上。
第3.1.4条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过渡短经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二、电缆沿路堑埋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沿路堤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三、特殊情况下,必须在路基面下埋设电缆时,应埋设在道床坡脚以外。电缆必须用水泥槽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护,槽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2m。
四、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
五、埋设电缆前,施工单位应与工务段联系,必要时工务段派人检查。
第二节 道 床
第3.2.1条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不小于表3.2.1(略)的规定。
无缝线路道床碴肩,可根据需要堆高150mm。有碴桥上无缝线路,要设挡碴板。
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以轨底处为准)20~30mm。混凝土枕地段中部道床顶面还应凹下并低于枕底不小于20mm,凹下部分长度为200~400mm。S—2、J—2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第3.2.2条 混凝土宽枕线路的道床,由面碴带和底层组成,均采用碎石道碴。面碴带道碴粒径为16~40mm,厚度为50mm,每侧宽度为900~1000mm。底层为普通碎石道碴。道床顶面宽度应不小于2.9m,枕端埋入道床深度应为80mm。
第3.2.3条 各种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道碴粒径级配,表3.2.3略)。
垫碴起道用的道碴,采用火成岩材料,级配粒径为8~20mm。
第3.2.4条 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情况,结合综合维修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以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
第三节 轨 枕
第3.3.1条 轨枕每千米配置根数,应根据运量、容许速度及线路的设备条件等决定。每节钢轨轨枕间距尺寸如表3.3.1的规定(表略)。
相错式接头、非标准长度钢轨的轨枕配置根数和间距尺寸,比照表3.3.1(略)的规定,通过计算采用接近值,但a值不得比标准大于20mm。轨枕间距尺寸计算方法如附录一(略)。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的线路,轨枕间距尺寸可适当调整均匀布置。
第3.3.2条 轨枕的位置应用白铅油标记,原则上直线地段标记在顺计算公里方向左股钢轨内侧的轨腰上,曲线地段标记在外股钢轨内侧的轨腰上。各标记位置与轨端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10mm。轨枕应按标记位置铺设,并应与线路中线垂直。
第3.3.3条 使用木枕(含木岔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木枕宽面在下,并尽可能使树心一面向下。
二、接头使用质量较好的木枕,并一同更换。
三、劈裂的新木枕,铺设前应经过处理。
四、使用新木枕要用直径12.5mm木钻钻道钉孔,孔深有铁垫板时为110mm,无铁垫板时为130mm。
五、改道用的道钉孔木片规格为:长110mm,宽15mm,厚5~10mm,并经过防腐处理。
第3.3.4条 非同类轨枕不得混铺。混凝土枕与木枕、混凝土枕与混凝土宽枕的分界处,距钢轨接头不得小于5根轨枕。木枕与混凝土宽枕之间,应用混凝土枕过渡,其长度不得小于25m。
第3.3.5条 轨枕失效标准
一、混凝土枕(含混凝土宽枕,混凝土岔枕):
1.明显折断;
2.环裂裂缝宽度超过0.5mm;
3.承轨槽面压溃,挡肩严重破损;
4.纵向裂缝宽度超过0.5mm,长度超过1.25m;
5.承轨槽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6.纵横裂缝交错,严重掉块露筋。
二、木枕(含木岔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3.6条 旧轨枕分为三类。
一类为再用轨枕: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二类为待修轨枕: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三类为废轨枕: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第3.3.7条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集中,分类堆码在工区或车站。一、二类旧轨枕,有计划地修理使用;三类旧轨枕由工务段鉴定处理。其中有的废木枕可做防爬支撑、冻害垫板及其他零星用料,有的废混凝土枕可改做其他用途。
第3.3.8条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用捆扎、腻缝或打钉板等方法,修理劈裂的木枕。
二、用削平、镶补等方法,修理机械磨损的木枕。
三、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四、用硫磺水泥砂浆锚固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第四节 钢 轨
第3.4.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和容许速度相适应。超过大修更换周期的钢轨,如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而伤损严重时,应适当降低线路容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3.4.2条 伤损钢轨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轻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1所列限度之一者;
2.轨头下颏透锈长度不超过30mm;
3.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
4.轨端、轨顶面、淬火层或焊补层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4mm;
5.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轨顶面擦伤深度1~2mm(不含剥落掉块);
6.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钢轨。
二、重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2(略)所列限度之一者;
2.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但焊缝裂纹应鉴定后确定);
3.轨头下颏透锈长度超过30mm;
4.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8mm;
5.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6.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mm(在轨底边缘处测量)或轨腰厚度小于8mm;
7.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不含剥落掉块);
8.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含黑核、白核)。
普通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后应垛上明显的“×”标记,防止再铺用。无缝线路长钢轨的重伤,应按条4.3.9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
第3.4.3条 线路上的两股钢轨接头,一般应采用相对式。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里股应利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剩余的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直线地段应接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轨节上相差
量一般应不大于3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mm。
铺设非标准长度钢轨或再用轨,无厂制缩短轨时,钢轨接头可采用相错式,其相错量不得小于3mm。采用相错式的两曲线之间直线长度短于300m时,亦可采用相错式。采用相错式时个别插入的短轨,宜铺设在曲线两端的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铺设在曲线里股。
第3.4.4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6m,在站线上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短轨。
第3.4.5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1
ao =aL(tx -to )+—aq
2
式中 ao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
缝(mm);
a——钢轨钢线膨胀系数为0.0118
(mm/m.℃);
L——钢轨长度(m);
tx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
轨温(℃);
1
tx =—(Tmax +Tmin)
2
其中 Tmax 、Tmin ——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
to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
的轨温(℃);
aq ——构造轨缝(mm),38、43、
50、60kg/m钢轨aq 均采
用18mm。


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mm。
对于25m钢轨,只允许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100℃以下地区,否则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注:按原《铁路工务规则》第21条轨缝计算公式预留的轨缝,应结合线路中修或综合维修按上列公式计算调整。
第3.4.6条 1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对于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x +30℃~tx -30℃;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地段,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3.4.5条规定的标准。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轨缝总误差: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80mm;1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160mm。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
第3.4.7条 铁路线路上不得使用工业轨,线路上现有的工业轨,应加强检查监视,并有计划地更换。
第3.4.8条 在钢轨上钻螺栓孔时,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直径的两倍(直径不同时,按大直径计)。其他部门需要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须经工务段同意,钻孔位置须在轨腹中和轴上。
第3.4.9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钻螺栓孔时,应用钢轨钻钻孔。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第3.4.10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道口范围内。
第3.4.11条 要做好钢轨养护维修,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钢轨硬弯用1m直尺测量,矢度大于0.5mm时应矫直。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接近或达到轻伤程度时应焊补。要有计划地用打磨、焊补、更换道碴、垫枕下大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
对小半径曲线地段的钢轨,要根据磨耗情况定期涂油。对易受盐碱浸蚀地段和隧道内的钢轨,要经常保持排水畅通,必要时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侧面磨耗未达到轻伤程度的钢轨,要有计划地调边使用。常备轨要有计划地与线路上钢轨倒换使用。
第3.4.12条 从线路上换下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旧轨使用、整修技术条件(附录三,略)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与整修,并要分类堆码,建立帐卡,妥善保管。
第五节 联结零件
第3.5.1条 接头夹板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一、折断。
二、中央裂纹(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平直及异型夹板超过5mm,双头及鱼尾型夹板超过15mm。
三、其他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第3.5.2条 接头螺栓应齐全,作用良好,缺损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换。接头螺栓扭矩应达到表3.5.2(略)的规定值,并应保持均匀。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规定值100N·m以上。
25m钢轨地段,在升温季节(春夏)进行影响线路稳定性的维修作业时,亦可临时采取降低接头螺栓扭矩的办法放散应力,但必须保持轨缝大于零,并及时将扭矩恢复正常。
第3.5.3条 接头螺栓及垫圈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一、螺栓折断,严重锈蚀,丝扣损坏或杆径磨耗超过3mm。
二、弹簧垫圈折断或失去弹性。
第3.5.4条 钉道钉的规定
一、有铁垫板时,直线及半径800m以上的曲线地段,每根木枕上每股钢轨内外侧各钉一个道钉;半径在800m及以下的曲线(含缓和曲线)地段,内侧加钉一个道钉。铁垫板与木枕的联结道钉,必须钉齐(冻害地段、明桥面除外)。
二、无铁垫板时,每根枕木上每股钢轨的内外侧各钉一个道钉,四个道钉位置成八字形,道钉中心至木枕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mm,钢轨内外侧道钉应错开80mm以上。
第3.5.5条 铁垫板和道钉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更换:
一、铁垫板折断、变形或严重锈蚀。
二、道钉钉头脱落、严重锈蚀或下颏磨耗达3mm。
第3.5.6条 扣件应经常保持设备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扣板、轨距挡板应靠贴轨底边;扣板(弹片)扣件扭矩应保持在80~140N·m;弹条扣件的弹条中部前端下颏应靠贴轨距挡板或保持在80~120N·m,在半径为650m及以下曲线地段,还应将螺母再拧紧1/4圈或保持在120~150N·m。
使用扣板扣件时,正线半径在800m及以下和站线半径在450m及以下的曲线(均含缓和曲线)地段,在钢轨外侧应使用加宽铁座。
第3.5.7条 扣件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一、螺旋道钉折断,螺帽或螺杆丝扣损坏,严重锈蚀。
二、平垫圈、弹簧垫圈损坏或变形,作用不良。
三、弹条、扣板(弹片)损坏或变形,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
四、扣板(轨距挡板)严重磨损,与轨底边离缝超过2mm。
五、挡板座、铁座损坏或变形,作用不良。
六、大胶垫磨穿、断裂、压溃或变形(两侧压宽合计:厚度为7mm的胶垫超过15mm,厚度为10mm的胶垫超过20mm),小胶垫损坏。
第六节 轨道加强设备
第3.6.1条 曲线地段(含缓和曲线)应按下列条件安装轨距杆或轨撑。
一、铺设木枕时,正线半径为800m及以下和站线半径为450m及以下的曲线,按表3.6.1(略)的规定安装。
半径为350m及以下的曲线和道岔导曲线,可根据需要安装轨距杆和轨撑两种加强设备。
二、铺设混凝土枕时,在行驶电力机车区段半径为600m及以下的曲线,其它区段半径为350m及以下曲线可根据需要比照表3.6.1(略)安装,或采用保持轨距能力较强的弹性扣件。
设有轨道电路的线路,安装轨距杆时,应安装绝缘轨距杆。
第3.6.2条 铺设木枕的正线和到发线,应根据线路条件,列车运行情况,安装足以锁定线路、道岔的防爬设备。其他站线的线路、道岔,应根据爬行情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对驼峰线路,有正规列车通过的道岔、绝缘接头、桥梁前后各75m地段,应增加防爬设备数量。
第3.6.3条 铺设木枕的线路、道岔,使用穿销式防爬器时,一般安装数量和方式如表3.6.3—1(略)和表3.6.3—2(略)的规定。
第3.6.4条 铺设混凝土枕的线路、道岔,使用弹条扣件时,可不安装防爬设备。使用其他扣件时,对线路坡度大于6‰地段,制动地段,驼峰线路,有正规列车通过的道岔、绝缘接头、桥梁(明桥面)前后各75m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安装防爬设备,安装数量可比照木枕线路适当减少。
第3.6.5条 在碎石道床地段,每组防爬设备的组成:单方向锁定为一对穿销式防爬器和三对支撑;双方向锁定为两对穿销式防爬器和三对支撑。在沙道床和卵石道床地段,比照碎石道床地段,每组防爬设备强加一对支撑。
防爬设备应安装在钢轨中部,接头附近两根轨枕不宜安装。防爬支撑一般应安装在钢轨底下,不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的木枕地段,亦可安装在与轨底边净距为350mm的道心内。
穿销式防爬器与轨枕之间,应设木制承力板,防爬支撑断面应不小于120平方厘米,防爬支撑与轨枕之间有空隙时,应用木片塞紧。
第3.6.6条 普通线路正线(不含站内)应设置爬行观测柱,有防爬设备地段,每0.5km设置一对;无防爬设备地段,每1km设置一对。爬行观测桩应埋设牢固,标记清楚,便于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有固定建筑物可利用时,亦可在建筑物上设置观测标记。
第3.6.7条 轨道加强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有计划地补充。防爬设备的安装数量和方式与线路爬行情况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轨道加强设备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一、轨距杆折断或丝扣损坏,螺帽、垫圈、铁卡损坏或作用不良。
二、轨撑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三、防爬器折损、变形,穿销打不紧或作用不良。
四、防爬支撑断面小于110平方厘米,损坏、腐朽或作用不良。
第七节 曲 线
第3.7.1条 在线路直线地段,两股钢轨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在线路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和实测行车速度,在外股钢轨合理地设置超高。超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2
11.8Vi
H=——————

------
/ 2
/ΣNi Qi Vi
Vi = /--------
√ ΣNi Qi
式中 H——超高(mm)
Vi ——平均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Ni ——一昼夜各类列车次数(列)
Qi ——各类列车重量(t)
Vi ——实测各类列车速度(km/h)
未被平衡欠超高,一般应不大于75mm,特殊情况下不得大于90mm。在按上式计算出超高以后,对未被平衡欠超高按下列公式检算:
2
11.8V0
Ho =——————-H

式中 H0 ——未被平衡欠超高(mm)
Vc ——实测最高行车速度(km/h)


实设最大超高,在单线上不得大于125mm,在双线上不得大于150mm。
第3.7.2条 行车条件有较大变化,或曲线发生木枕压切、混凝土枕挡肩破损、钢轨不正常磨耗等情况,应通过实测行车速度,重新计算和调整超高。
实测最高行车速度较低,实设超高较小的曲线,按线路容许速度检算时,未被平衡欠超高最大不得大于130mm。如因曲线线路容许速度偏高,实际行车速度偏低,设置超高有特殊困难时,可适当降低该曲线的线路容许速度。
第3.7.3条 曲线超高顺坡
一、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顺坡坡
1度一般应不大于—————;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
9Vmax可延伸至直线上;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按不大
1于————顺坡。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有缓和曲线时 9Vmax不得大于15mm,无缓和曲线时不得大于25mm。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不得大
1于————。 7Vmax
1 1
式中Vmax =线路容许速度,————或————大于
9Vmax 7Vmax2‰时,按2‰计算,以下同。
二、复曲线的两超高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三、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25m。不足25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25m的相等超高段;在困难条件下,可在直线部分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四、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25m。不足25m时,正线上可不短于20m,站线上可不短于10m;在困难条件下,可按不大于
1————顺坡;必要时,超高顺坡可延伸至圆曲线上,但7Vmax圆曲线始终点的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得超过第3.7.1条的规定。
五、特殊条件下的超高顺坡,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3.7.4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mm。曲线轨距按下列规定标准在里股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线路大修或成段更换轨枕地段,按表3.7.4—1(略)规定的标准。
二、其他线路按表3.7.4—1(略)规定的标准逐步调整,在未调整前可维持表3.7.4—2(略)规定的标准。
第3.7.5条 曲线轨距加宽递减
一、曲线轨距加宽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递减;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递减,递减率一般不得大于1‰。
二、复曲线的两曲线轨距加宽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三、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曲线轨距加宽允许按2‰递减。
四、特殊条件下的轨距加宽递减,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3.7.6条 要做好曲线养护维修,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保持曲线的稳定状态。要注意控制曲线两端的直线位置和方向,保持曲线与直线正常连结和曲线位置正确;要有计划地用绳正法拨正曲线,整治曲线两端“鹅头”和钢轨接头“支咀”,保持曲线圆顺。
现场曲线的头尾位置、缓和曲线长度、圆曲线半径,均应与设备图表保持一致。
第八节 道 岔
第3.8.1条 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见表3.8.1—1(略)。
二、尖轨跟端轨距:见表3.8.1—2。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根据导曲线半径,按第3.7.4条表3.7.4—1(略)的规定办理。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mm。
五、尖轨在拉杆处的最小动程:直尖轨为142mm,曲尖轨为152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为180mm。
第3.8.2条 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按不大于6‰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尖轨跟端为3m,至辙叉前端为4m;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不大于6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做递减,不相等时则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m时,则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一道岔的后端相连时,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应不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加大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为1441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容许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8.3条 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线与基本股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m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8.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mm,如侧向轨距为1441mm时,则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mm;容许误差为+3、-1mm。
二、辙叉心理论尖端至心轨宽50mm处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6mm,容许误差为+3、-1mm。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第3.7.4条规定的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第3.8.5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得短于20m。站线道岔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一般不得短于7.5m;在困难条件下或道岔后的两线间距较小时,不得短于6m;轨距加宽递减率一般不得大于2‰,直线段较短时不得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可以设置超高,但不宜大于15mm,顺坡不得大于2‰。
第3.8.6条 双开道岔、交分道岔、交叉渡线及其他类型道岔的各部分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第3.8.7条 尖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不靠贴;
二、尖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在尖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及以上;
四、尖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可能;
五、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8条 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不对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三、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9条 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391mm,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mm。
第3.8.10条 道岔护轨螺栓必须齐全,作用良好,折断时必须立即更换。一块间隔铁的螺栓,全部折断或缺少时,停止使用。
第3.8.11条 道岔各种零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一、各种接头螺栓、连杆、顶铁和间隔铁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二、滑床板损坏、变形或滑床台磨耗大于3mm。
三、轨撑损坏、变形,轨撑与轨头下颏或轨撑与垫板挡肩离缝大于2mm。
四、其他各种零件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第3.8.12条 伤损辙叉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高锰钢整铸辙叉轻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4mm,在到发线上超过6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8mm;
2.辙叉上面和侧面在任何部位有裂纹;
3.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3mm;
4.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叉。
二、高锰钢整铸辙叉重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2.垂直裂纹长度(含轨面部分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3.纵向水平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4.叉趾、叉跟的轨头及下颏部位裂纹超过30mm;
5.叉趾、叉跟浇注断面变化部位斜向或水平裂纹,长度超过120mm或虽未超过120mm,但裂纹垂直高度超过40mm;
6.底板裂纹向内裂至轨腰,并超过轨腰与圆弧的连接点;
7.螺栓孔裂纹延伸至轨端、轨头下颏或轨底,两个螺栓孔裂通;
8.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6mm时;
9.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
三、钢轨组合辙叉的垂直磨耗比照高锰钢整铸辙叉办理,其他伤损比照钢轨轻重伤标准办理。
辙叉有轻伤时,应注意检查观测,达到重伤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第3.8.13条 单开道岔过岔最高速度规定如下:
一、直向过岔最高速度一般应不超过表3.8.13—1(略)的规定。
二、侧向过岔最高速度如表3.8.13—2(略)的规定。
其他道岔的直向和侧向过岔最高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九节 无缝线路
第3.9.1条 温度应力式无缝线路的结构,分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固定区长度根据线路及施工条件确定,最短不得短于50m。伸缩区长度根据年轨温差幅度、道床纵向阻力、钢轨接头阻力计算确定,一般为50~100m。缓冲区一般由2~4节标准轨(含厂制缩短轨)组成,普通绝缘接头应为4节,如采用胶接绝缘接头,可将胶接的一节钢轨插在2节或4节标准轨的中间。
如需变更无缝线路原设计结构,或临时部分拆除,须有技术文件,并经铁路局批准。
第3.9.2条 每段无缝线路设置位移观测桩5~7对,如固定区较长,可适当增加对数。其中:固定区中间点一对,伸缩区始终点各一对,其余设置在固定区。
位移观测桩必须预先埋设牢固,在长钢轨两端就位后,立即进行标记,标记要明显、耐久、可靠。
第3.9.3条 无缝线路混凝土枕地段,应采用弹条扣件和厚度为10mm的大胶垫;木枕地段应采用分开式扣件;混凝土宽枕地段,可根据需要采用大调高量弹条扣件。
第3.9.4条 防爬设备安装数量和方式
固定区:混凝土枕弹条扣件地段可不安装;其他扣件地段根据需要安装;木枕地段比照普通线路办理。
伸缩区:混凝土枕弹条扣件地段可不安装;其他扣件或木枕地段,每12.5m安装4组(正反方向各4对)支撑24个。
缓冲区:比照伸缩区办理。
第3.9.5条 缓冲区钢轨接头,必须使用六孔夹板和10.9级高强度螺栓,接头螺栓扭矩应达到900N·m,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700N·m。轨缝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并应广泛采用胶接绝缘接头。
第3.9.6条 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应为长钢轨处于无温度力状态的轨温,通常将长钢轨两端正常就位时的轨温平均值作为锁定轨温。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必须准确、均匀,用机械拉伸铺设长钢轨时,应观测与控制拉伸的均匀程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做好应力放散或调整:
一、实际锁定轨温不在设计锁定轨温范围以内,或左右两股长钢轨的实际锁定轨温相差超过5℃。
二、锁定轨温不清楚或不准确。
三、铺设的或维修的作业方法不当,长钢轨产生不正常的过量伸缩。
四、固定区出现严重的不均匀位移。
五、夏季线路方向严重不良,碎弯多。
六、通过测试,发现应力严重不均匀。
七、处理线路故障或施工需要,改变了原来的锁定轨温。
第3.9.7条 长钢轨的焊缝部分要保持平直,在线路上用1m直尺测量,矢度不得大于±0.5mm。两股长钢轨的联合接头应相对,其相错量不得大于100mm,距桥台挡碴墙边不得小于2m,并不得置于道口及无碴桥上(大桥按设计文件办理)。铝热焊缝距轨枕边不得小于40mm。
第十节 道口及标志
第3.10.1条 道口应根据铁路沿线交通运输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道口距道岔,桥隧应有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区间两道口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2km,交通运输繁忙地区不宜小于1km。
道口宜设置在了望条件良好的地点。在距道口不小7m范围内,应能看到两侧各400m(双线500m)以外的火车,火车在800m以外可看见道口。
道口的增设与拆除,须经铁路局批准。道口是否设置看守,由铁路分局根据了望条件、交通量及其他具体情况决定。
第3.10.2条 道口铺面宽度:城市道路和公路,一般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通行机动车的乡村道路,应不小于4.5m;通行非机动车的乡村道路,应不小于2.5m。
第3.10.3条 道口上道路与铁路应为正交,有困难时,其交角一般应大于45°。道口两侧道路的平台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应符合城市道路、公路和乡村道路的有关规定。如基建、大修及其它施工需要改移道口或变动道路部分时,应与道路产权单位商定。
注:《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委及有关六部经交〔1986〕161号公布)中规定:铁路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钢轨外2m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2m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3.10.4条 道口可采用木制、石制、钢制或混凝土制铺面板,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要平整稳固。
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mm,曲线里股应为90—100mm;轮缘槽深度应为45—60mm。护轨两端各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工作边应不小于150mm。
第3.10.5条 在铁路上距道口500—1000m处设置司机鸣笛标(站内或站内道口两端不设)。在道口附近的道路两侧设置护桩(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可根据需要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m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自动信号机。
第3.10.6条 有人看守道口除按第3.10.5条规定办理外,还应修建道口看守房,在距最外股钢轨不小于3m处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并应设置照明、电话和电铃,备有防护信号用具、钟表和扩音器。可根据需要安装自动显示装置和自动栏木。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其位置一般应距道口不小于50m。
栏木或栏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分局批准。
第3.10.7条 平过道应根据站、段、场、所的作业需要适当设置。平过道宽度应不小于2.5m,但只为工作人员走行的平过道宽度可采用1.5m。平过道不设置标志和护桩,其铺面可参照道口铺面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第3.10.8条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的式样应符合标准图的规定,并应经常保持完整、位置正确、标志鲜明。
线路标志: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始终点标、桥隧标、坡度标及铁路局、铁路分局、工务段、领工区和养路工区的管界标。
信号标志(与工务有关的):警冲标、司机鸣笛标、减速地点标和作业标。
线路、信号标志设置的位置规定如下:
一、线路标志在单线上顺计算公里方向设于线路左侧,在双线上各设于该线列车运行方向左侧。
二、信号标志顺列车运行方向设于线路左侧。
三、各种标志(警冲标除外)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m处,不超过钢轨顶面的标志,可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1.35m处。
四、警冲标设在会合线路两线间距为4m的中间。有曲线时按限界加宽办法加宽;两线间距不足4m时,应设在两线最大间距的起点处。

第四章 线路维修主要作业要求
第一节 起道捣固和垫板作业
第4.1.1条 在线路综合维修中,如线路状态较好,质量基本稳定,可采取重点起道。如线路坑洼较多,积累的下沉量较大,应有计划地适当地全面起道。
全面起道时,应结合线路坡度和变坡点的情况,合理地确定起道地段的延长和起道量。起道量普遍超过40mm时,一般应用仪器测量设置水平桩,按水平桩起道。
第4.1.2条 木枕地段,在综合维修中,全面或重点起道时,应全面进行捣固。在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中,可采取重点起道和重点捣固。
捣固时,应在钢轨两侧各400mm范围内捣实道床,并对轨下部分加强捣固。
第4.1.3条 混凝土枕地段,在综合维修中,应将调高垫板全部撤除,对起道地段进行全面捣固,对非起道地段进行全面捣固或重点捣固。在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中,可采取捣固和垫板相结合的方法。
捣固时,应在钢轨两侧各450mm范围内均匀捣实道床。靠近捣固范围的枕下道床,应填充饱满。
第4.1.4条 调高垫板的规格尺寸和使用要求
一、规格尺寸:长度为185mm,宽度比轨底窄2mm,厚度分为2、3、4、7、10、15mm六种。
二、使用要求:调高垫板应垫在轨底与大胶垫之间,一般情况下,每处调高垫板不得超过两块,总厚度不得超过10mm;使用大调高量扣件的整体道床、沥青道床和其他新型轨下基础,每处调高垫板不得超过三块,总厚度不得超过25mm。
第4.1.5条 除混凝土宽枕线路外,采用垫碴起道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路基稳定,无翻浆、下沉,无超过15mm的冻害。
二、线路质量比较稳定。
三、道床为火成岩碎石,无严重脏污、板结和翻浆冒泥,排水良好。
四、垫碴起道用的道碴,符合第3.2.3条的规定。
第二节 拨道和改道作业
第4.2.1条 线路直线地段轨向不良,可用目测方法拨正。曲线地段轨向不良,可用绳正法测量、计算与拨正。如需改变曲线头尾位置、缓和曲线长度、圆曲线半径,应用仪器测量改动。
线路上其他设备影响轨道不能按应有位置拨正时,应用仪器测量校正。原则上应以线路中线为准,调整其他设备的位置和尺寸。在困难条件下,可通过测量调整轨道位置。
第4.2.2条 用绳正法拨正曲线的基本要求
一、曲线两端直线轨向不良,一般应事先拨正。直线段较短时,可与两曲线同时计算拨正。
二、在外股钢轨上,用钢尺丈量每10m设置一个测点(曲线头或尾是否在测点上不限)。
三、在风力较小条件下,在轨顶面下16mm处,拉绳测量每个测点正矢,测量三次取平均值。
四、按绳正法原理计算拨道量,计算时不宜为减少拨道量而大量调整。
五、设置拨道桩,按桩拨道。
第4.2.3条 木枕地段改道时,应使铁垫板外肩靠贴轨底边,同时应整直弯曲道钉和更换伤损道钉。混凝土枕地段,应用调整不同号码扣板、轨距挡板的方法改道,并可用加垫片的方法调整尺寸,但厚度不得超过2mm。改道同时应修理和更换不良扣件。
改道的前后作业程序要紧密衔接,保持起下道钉和松开扣件的数量不超过《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规定。要按改道量将钢轨拨正,禁止利用道钉或扣件挤动钢轨。
第4.2.4条 在道岔转辙部分改道时,应将影响按轨距标准改道的曲股基本轨弯折尺寸和尖轨侧弯整修好。在辙叉部分改道时,要处理好查照间隔、护背距离和翼轨、护轨轮缘槽宽度之间的关系,要用打磨钢轨肥边和间隔铁加垫片等方法,调整好轮缘槽宽度。
第4.2.5条 凡有硬弯的钢轨,均应于铺轨前矫直,常备轨亦应保持顺直。线路上的钢轨硬弯,应在轨温较高季节矫直,矫直时轨温应高于25℃。
矫直钢轨前,要测量确认硬弯的位置、形状和尺寸,确定矫直点数和矫直量,避免矫后硬弯复原或产生新弯。矫直钢轨时,要使钢轨横向变形,防止钢轨扭曲。矫直钢轨后用1m直尺测量,矢度不得大于0.5mm。
第三节 无缝线路作业
第4.3.1条 无缝线路应根据季节特点、锁定轨温和线路状态,合理安排全年维修计划。综合维修应以长轨段为单位安排进度,遇有跨工区的长轨段,需由双方协同安排计划。锁定轨温较低或薄弱地段的综合维修,宜安排在气温较低的月份进行。锁定轨温较高地段的综合维修,可安排在气温较高的月份进行。在高温月份尽量不安排综合维修和少做影响线路稳定性的工作。
凡影响无缝线路稳定性的基建或桥隧、路基大修施工,须有技术措施,并经铁路分局批准。
第4.3.2条 无缝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作业轨温条件:
一、混凝土枕(含混凝土宽枕)无缝线路维修作业轨温条件,如表4.3.2(略)的规定。
二、混凝土枕(含混凝土宽枕)无缝线路曲线地段,扒道床、起道和拨道作业轨温条件:半径为600~小于800m地段,按表4.3.2的规定各缩小5℃;半径小于600m地段,按表4.2.2的规定各缩小10℃。轨温在实际锁定轨温减30℃以下时,伸缩区和缓冲区禁止进行维修作业(更换扣件和扣件涂油除外)。
三、木枕无缝线路维修作业轨温条件,按前两项规定各缩小5℃。
第4.3.3条 无缝线路综合维修或成段进行经常保养,如需在高温季节进行时,应有计划地先放散钢轨温度应力,然后再进行作业;以后,在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内,重新做好应力放散与锁定工作。
少量的维修作业,如需在高温季节进行时,可采取调整作业时间的办法,以适应作业轨温条件的要求。
第4.3.4条 凡进行影响无缝线路稳定性的维修作业,必须测量与掌握轨温,检查钢轨位移情况,切实按作业轨温条件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注意:
一、起道要有足够道碴,起道前要先拨正线路方向。
二、起、拨道机具不得安放在铝热焊缝处。
三、列车通过前,起道要顺坡捣固,拨道要拨顺。
四、扒开的道床,要及时回填饱满和夯实。
作业中要随时注意线路状态和行车情况,如发现起道省力,拨道拨不动,轨向、高低临时有变化等胀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回填道床,恢复线路。并应加强检查监视,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4.3.5条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可采用滚筒放散和滚筒与拉伸器相结合放散两种方法。滚筒放散方法:在接近设计锁定轨温的条件下,松开扣件和防爬器,长钢轨下垫滚筒,配合以适当撞轨,使长钢轨正常伸缩。滚筒与拉伸器相结合放散方法:在轨温比较低的条件下,在利用滚筒放散的同时,用拉伸器拉伸,但原锁定轨温不清楚或不准确,必须在滚筒放散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后再用拉伸器拉伸。
无缝线路应力调整(不改变长钢轨长度),可在比较接近实际锁定轨温的条件下,采用滚筒调整和列车调整两种方法。滚筒调整方法:在调整地段松开扣件和防爬器,长钢轨下垫滚筒。列车调整方法:在调整地段,适当松动扣件和防爬器,利用列车碾压。
第4.3.6条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由养路领工区调查并提出计划,工务段审批。养路领工区组织施工,工务段派人协助指导。施工前制订施工计划(结合整治线路爬行),拟订安全措施,组织足够的人员和备齐料具,做好施工充分准备。
第4.3.7条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时,每隔50~100m设置一个观测点,观测钢轨在放散时的位移量,及时排除影响放散的故障,力求放散均匀。
如应力放散不均匀,按全长实际锁定轨温计算,部分锁定轨温大于增减5℃,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放散。
第4.3.8条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符合设计规定后,应按实际锁定轨温修改有关技术资料,修正位移观测标记。
第4.3.9条 无缝线路长钢轨(含焊缝)重伤的处理要求如下:
一、在重伤处,及时上好鼓包夹板和急救器加固。或采取在钢轨上钻孔,上好夹板(含鼓包夹板)和螺栓的办法加固,并要根据伤损程度,有计划地进行永久处理。
二、如重伤范围较大,不能用夹板加固时,应及时按第4.3.11条或第4.3.12条的规定处理。
第4.3.10条 无缝线路长钢轨(含焊缝)折断的紧急处理要求如下:
一、在断缝处上好鼓包夹板和急救器加固,限速放行列车,并在前后各50m范围内拧紧扣件。
二、有条件时,应原位焊复;否则应在钢轨上钻孔,上好夹板(含鼓包夹板)和螺栓,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限制速度。
三、如折损严重或断缝拉开大于50mm时,不得放行列车,应及时按第4.3.11条的规定处理。
第4.3.11条 无缝线路长钢轨(含焊缝)折断,不论是否经过紧急处理(含重伤上夹板后折断),如不能及时原位焊复或焊接短轨进行永久处理时,均应进行临时处理。临时处理要求如下:
一、锯掉断缝前后各一段钢轨,锯口距断缝不得小于1m,插入4.5m的带孔短轨,并根据当时轨温适当预留轨缝。
二、上好接头夹板,拧紧螺栓,恢复正常行车速度。
临时处理插入的短轨,不宜在线路上长时间保留,应尽早采取焊接短轨的方法进行永久处理。
第4.3.12条 无缝线路长钢轨(含焊缝)折断的永久处理要求如下:
一、在接近锁定轨温的条件下,拆除插入的短轨,适当松开扣件和防爬器,按需要放散应力,使前后钢轨恢复应有位置;或在轨温比较低的条件下,用拉伸器拉伸,使前后钢轨恢复应有位置。
二、去掉带有螺栓孔部分的钢轨,插入不短于6m的焊接短轨,其长度应等于从长钢轨上取下的总长减去两个焊缝宽度,其材质应与长钢轨相同。
三、紧急处理后直接进行永久处理时,比照前两项办理。
四、在线路上焊接时,轨温应不低于0℃。焊缝不得凹下,高出相邻轨面不得大于0.5mm。用1m直尺测量,中间拱度不得大于0.5mm,工作边矢度不得大于±0.5mm。放行列车时轨温应不高于300℃(不限速)。
第四节 调整轨缝作业
第4.4.1条 成段轨缝尺寸是否符合第3.4.6条的规定,一般应于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进行检查。日常可根据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的轨温,采用的C值和其后的轨温变化情况进行检算。必要时可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在抽样地段,逐根钢轨松动接头螺栓和扣件(或冒起道钉),尽量使钢轨自由伸缩,然后按检查时的轨温和轨缝的平均值进行检算。
第4.4.2条 轨缝应经常保持均匀,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调整:
一、原设置的轨缝,不符合第3.4.6条的规定。
二、轨缝严重不均匀。
三、线路爬行量超过20mm。
四、轨温在第3.4.6条规定的调整轨缝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出现连续三个及以上瞎缝或轨缝大于构造轨缝。
第4.4.3条 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85℃地区的25m钢轨地段,一般应在夏前和冬前两次调整轨缝,通过放散钢轨温度应力,将轨缝调整均匀,避免在炎热季节过早地出现瞎缝,防止在严寒季节,过早地出现大轨缝。
第4.4.4条 成段调整轨缝时,应事先调查与计算,确定每根钢轨的串动方向与串动量,编制分段作业计划。如因配轨不当,接头相错量较大时,应按第3.4.3条的规定,在一般上或两股之间按长度误差量调配钢轨,不得用增减轨缝尺寸的方法调整接头相错量。
第4.4.5条 调整轨缝作业要求
一、不拆开接头调整轨缝,只松动接头螺栓,放行列车时,每个接头至少拧紧四个螺栓(每端两个)。
二、拆开接头调整轨缝,拉开空隙不超过50mm,放行列车时,将拉开的尺寸暂时均匀到其他接头内,每个接头至少拧紧四个螺栓(每端两个)。
三、拆开接头调整轨缝,拉开空隙超过50mm,放行列车时(限速),插入短轨头(带轨底),配合使用长孔夹板,并垫短枕,每个接头至少拧紧四个螺栓(一端两个,另一端一个,短轨头上一个)。
使用短轨头时,拉开的最大空隙不得超过150mm。短轨头(带轨底)的长度分为50、70、90、110、130mm五种。
第五节 混凝土宽枕线路作业
第4.5.1条 混凝土宽枕线路起道作业,采用枕下垫碴和枕上垫板相结合的方法。整治较大坑洼,以垫碴为主;找平小坑,以垫板为主。一次垫碴厚度不得超过20mm;垫板总厚度不得超过10mm,每处不得超过两块。使用大调高量扣件时,垫板总厚度不得超过25mm;每处不得超过三块。在维修中要根据垫板数量和线路坑洼情况,有计划地成段地撤出垫板,用垫碴起道整平。
第4.5.2条 垫碴起道作业枕端一次起高量:单股起道不得超过80mm;双股起道不得超过60mm。在经列车压过回落以后,先将起道机窝道床填满夯实,然后回填枕端道床。在一次垫碴起道后,除超过临时补修容许误差限度处所外,不宜在短时间内再次垫碴起道。两次垫碴起道的间隔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七天。
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