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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06:19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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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人行天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市统计局 人行天水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依法缴纳的保障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本办法所称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为基数,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第五条 市、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职责:
  (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本办法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三)向市、县区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逾期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下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二)各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协助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代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代收资金的统计、信息反馈等。
  (三)人民银行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入库、管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统计、信息反馈等。
  (四)市、县区财政、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及职工总数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一)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程序征收:
  1. 3月15日前,市、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和有关场所,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
  2. 4月1日前,用人单位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一律单独填报《年审手册》,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审核资料时,应当提供其安排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年报报表、工资领取单等;
  3. 5月31日前,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对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 6月10日前,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的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于6月25日前报送省就业中心;
  5. 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向其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程序征收:
  1. 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年审手册》、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程序与本条第(一)项2、3目规定程序相同;
  2. 5月31日前,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征收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做好分级入库工作。
  (一)财政部门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本级所有,直接入库”的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二)地税部门按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核定通知书》核定的征缴数额,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统一开具由省地税局监制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方式,按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编码(1030142),分两类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一类为市辖区行政区,按省级20%、市级20%、区级60%的比例缴入省、市、区国库;二类为县,按省级15%、市级15%、县级70%的比例缴入省、市、县国库。
  (三)人民银行应加强商业银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库管理,督促商业银行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及时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国库。
  (四)市、县区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与财政国库核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到账情况,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准确无误。
  (五)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需经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在下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扣减。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直接进入所属县区指定国库。
  第十一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入库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按10%的比例从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按5%的比例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6年1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办法》(天政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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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联[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为贯彻落实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要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制定了《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现将《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

  加强对宣传思想文件阵地的管理,包括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等传媒阵地的管理,坚持确立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严格宣传纪律,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阵地,是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为确保报刊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报刊业繁荣健康发展,现就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警告制度是强化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约束力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四大以来,宣传思想线路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于新闻舆论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对一些报刊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对小报小刊的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为了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管理制度,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建立警告制度,有利于增加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的约束力,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利于规范报刊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有利于促进报刊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二、实行警告制度的职责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现的以下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三、警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辖范围内的报刊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出《警告通知书》,指出问题,提出警告。
  2、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后,该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装饰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3、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提出警告的情况,统一刊登在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上,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4、对一年内受到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对违纪违规报刊的整改情况认真验收。
  5、违纪违规报刊停业整顿结束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组织专人和专门机构做好报刊阅评工作,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制定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1、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在新形势下针对报刊宣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强化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约束力,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的各项制度、机制和报刊的行政管理,认真组织实施这项管理制度。
  2、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3、中央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中央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新闻出版署在行政管理中,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署期主管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中央宣传部通报并备案。
  4、省级党委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省级党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并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省级党委宣传部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局在行政管理中,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新闻出版局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省级党委宣传部通报并备案,再由省级党委宣传部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备案。
  5、《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署制定统一格式,主要包括违纪违规主要事实、查处依据、查处要求等内容。《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违纪违规报刊,并抄送违纪违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
  6、受警告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接到《警告通知书》10天内,要向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头书面检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7、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根据对违纪违规报刊实行警告的有关备案材料,以通报的形式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8、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9、对于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验收该报刊的整改工作。
  10、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1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社,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12、负责个体实施警告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认真研究报刊宣传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13、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14、本细则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附件:《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格式样本》(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展示三门峡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三门峡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远程数据通信站(以下简称市政府远程站)承担。
  第五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远程站具体负责主网站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管、内容保障监督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指导等。各子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并接受主网站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七条 各级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各子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做到每日更新1次。    
  第十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子网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远程站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开发等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网站主办单位应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各子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反馈。
  第十四条 各子网站开发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六条 树立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要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发生故障,要及时上报市政府远程站并尽快排除故障。
  第十九条 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变更,应报市政府远程站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要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smx.gov.cn,代表三门峡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的域名为□□□.smx.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规范简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并可以同时使用原有域名。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子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要做到: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远程站负责,各子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的报送、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远程站联系。
  (二)采用其他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主网站的内容保障和子网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发。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和正式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布和通报,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对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责任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