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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40:20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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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1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0年12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启动了《“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近日,又决定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作为编制《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做好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是粮食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调查直接关系到加强“十二五”期间粮食行业监管能力和检验能力建设,关系到落实各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

二、明确机构,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和专门处(室)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平衡关系等严格审核把关。同时,指定2位熟悉网络填报工作的人员,分别作为监管机构资源调查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的省级管理员,具体负责做好填报工作(详见附件4)。

三、坚持在地原则,消除监管盲区

本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将全面反映当前各部门、各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按照在地监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梳理和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即各类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经营者),避免交叉、重复和遗漏,不得出现监管空白。认真梳理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状况,理顺隶属关系,客观、准确填报有关信息。正在恢复和新建中的检验机构一并填报。

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网上填报和审核把关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重新填报,并将本省(区、市)的纸质文档汇总后(包括附件1、附件3)统一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我局质量办将进行网上同步审核。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395.doc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填写说明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2.doc

3.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3.doc

4.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4.doc

5.报送内容及时间要求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5.doc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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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州政办发[2005]26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五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经费、乡(镇)消防规划与建设经费主要由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款。消防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五条 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 每年4月1日至6日为全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宣传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制订当地村镇消防安全管理规划,明确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发展目标,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将村镇消防安全事业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建立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认真做好火灾事故扑救工作;

  (四)定期研究部署各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和落实农村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村屯及乡镇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村镇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

  (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制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七)将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范畴和文化、科技、卫生、法制“四下乡”以及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等活动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育内容;

  (八)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辖区村委会、驻村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九条 各级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人力等各种农村社会资源。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施救;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确定各村民小组专(兼)消防宣传员,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通报火灾信息,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根据季节变化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订工作措施。

  公安(边防)派出所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督促列管单位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户籍管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三)对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落实防火巡查人员,配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开展消防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对一般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农民住宅庭院及生产、经营、贮存场所的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禁止擅自接通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

  第十三条 住宅、仓库、庭院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乱倒液化气残液和有明火的灰土,禁止烧荒。

  第十四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米。

  第十五条 打谷场禁止设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点)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卫生所、学校、敬老院、幼儿园、集贸市场等重要公众聚集场所附近;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打谷场吸烟。

  打谷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在居民庭院外或村镇边缘并靠近水源;

  (二)面积不宜大于2000平方米;

  (三)打谷场之间、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

  (四)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五)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电工安装;电力、照明线路应埋地穿管敷设,管材不能采用竹管或塑料管;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安装在封闭的开关箱内;开关箱与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米。

  第十六条 庄稼秸杆、柴草堆放地点应设在村镇的边缘地带,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垛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禁止在村民住宅区内大量堆放或占用道路、林地堆放;禁止在堆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

  (二)农村养殖专业户确需大量秸杆柴草的,应在养殖场所外或村外堆放;

  (三)堆场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5米;

  (四)柴草堆垛与建筑物的间距,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与室外电力变压器的距离不宜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农村牲畜棚圈应单独建造,并设直接对外出口,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牲畜棚圈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棚圈之间、棚圈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应预留14米以上的防火间距;

  (二)养殖专业户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办公室、值班室、厂房、库房内配备灭火器具。有条件的要在厂房、库房、堆垛、棚圈附近设水井或水池等;

  (三)牲畜圈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圈尽量分开设置,相连时应设防火墙;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饲料间、饲料堆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农村建造的暖棚、炉灶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0.24米;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0.5米以上;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第十九条 村镇消防车道不得被占用、堵塞或阻断,其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米;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500平方米应增设1个疏散出口;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二十一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卫生所、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道通过的地段,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禁止占用消防车道搭棚盖房。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施工、竣工前以及商品经营场所开业前履行有关消防手续情况;

  (三)单位员工、住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四)消防安全器材配备和维护情况;

  (五)用火、用油、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八)打谷场、庄稼秸杆、柴草堆场、牲畜棚圈、塑料大棚等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值班人员、巡查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十)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人员的签名。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单位或村民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

  驻村镇单位和农民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处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或记录:

  (一)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三)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

  (四)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五)消防安全责任状档案;

  (六)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记录:

  (一)辖区企事业单位名册;

  (二)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四)村民防火公约;

  (五)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

  (六)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案情

  王山与王水均为原安徽蚌埠市固镇县曹老集区磨盘张乡王巷村西郢组村民,后该村因行政区划调整,现更名为固镇县新马桥镇美城居民委员会。王水与蒋丽系夫妻关系。大约在1980年,王巷村首次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当时的西郢组(原称生产队)分为两个小队进行土地承包。王山与王水的父亲(现已去世)均分在第一小队。1981年4月,西郢生产队将第一小队又分成三个小组分割3.3亩地块名称为牛房场地的土地。这三个小组分别由王山、王水的父亲、王怀各带领一个小组。王山分到的牛房场地在王水父亲分到的牛房场地西侧。1987年,王水父亲取得了在牛房场地上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建筑工程许可证,建造了王水现使用的主房。宅基地使用证由固镇县曹老集区政府颁发,该证记载:户主为王水父亲,建房时间为1987年4月21日,建筑面积为5.5米乘8.5米,合计4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为35米长,9米宽,合计215平方米;座落位置在磨李路南侧,生产路东侧;四至为东至王起、南至沟、西至路、北至路。建筑工程许可证由固镇县磨盘张乡人民政府颁发,该许可证记载的许可建筑面积及座落位置与该户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一致。上述两证的发证日期中的月、日均有改动。1989年前后,该村组第二次调整承包的土地,即按当时的村组现有人口重新分配了可耕种的土地,但对第一次土地改革分配到各户的宅基地及本案诉争的牛房场地未作重新分配。2008年3月,王水、蒋丽在其主房西侧的牛房场地上建造猪圈,王山的家人以原是自家分得的土地为由上前阻止,后双方发生吵打,王山的孙子王团因故意伤害王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王水、蒋丽已将猪圈建成。建成的猪圈后墙东西宽度为6.4米,紧靠该猪圈西山墙西侧有王水栽种的两棵大树,该猪圈东山墙东侧与王水、蒋丽主房之间东西宽度为5.4米,王水、蒋丽主房后墙东西宽度为9.8米,东邻王起。

  审判

  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本案诉争的在牛房场地上建猪圈所占用的土地最初为王山户分到的土地。1987年,王水的父亲取得了在牛房场地上的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允许该户使用的土地东西宽度为9米,该使用证同时还记载该户四至范围中西至生产路。现王水、蒋丽在牛房场地上建猪圈占用的争议土地虽在该户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之内,即在生产路的东侧,但其所建猪圈占用的土地已超出该户使用证上记载的允许该户使用土地东西宽度9米的范围。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实质是对牛房场地上建猪圈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非侵权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现王山与王水、蒋丽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固镇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王山的起诉。

  评析

  农村自留地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从当初分配土地的政策上来看,农村自留地的规定最早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后期逐步纳入法律的规定,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对农村自留地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见,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让农户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当初分配自留地与承包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收农业税,当然,随着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高度重视,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自留地等同于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土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对农户使用的宅基地也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对农户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颁发过任何使用证书,导致农户之间一旦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只能找人民政府确权处理。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关注,政府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不仅取消了各种农业税费,还制定了一系列种粮补贴等惠农政策,让广大农民倍感土地的珍贵,原本偏僻抛荒的土地由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逐步升值,如有的地块因开发建设可能会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款;有的地块边因新修了道路或新建了街道而面临升值,因而争夺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典型的因新修了道路使周边土地面临升值,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生产队分配给农户的自留地,即农户打粮食用的场地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引发的纠纷。

  结合本案来看,原审原告王山与原审被告王水的父亲属同一生产队。1981年4月,该生产队分三个小组分割了3.3亩地块名称为牛房场地的土地留各农户打场所用,王山、王从云、王怀三人各带领一个小组参加分地,王山户分到的牛房场地(即本案诉争建猪圈所占用的土地)在王水父亲户分到的牛房场地西侧,王山户场地西侧是生产路。由于该块土地是自留地,王山户分到该块场地后无法取得任何权属证书,加之该块场地较小,王山户只使用二三年就搁置未再使用,生产队也未予收回再分配。1987年,王水父亲取得了在牛房场地上的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允许该户使用的土地东西宽度为9米,现经实地测量,王水、蒋丽两人仅主房后墙东西宽度已9.8米,该主房西山墙以西与争议建成的猪圈东山墙之间东西宽度为5.4米,建成的猪圈后墙东西宽度为6.4米,王水、蒋丽建猪圈占用的土地已超出该户使用证上记载的允许该户使用东西宽度9米土地的范围。但由于颁发给王水父亲在牛房场地上的宅基地使用证同时还记载该户使用土地的四至范围中西至生产路,这样该户的土地使用权又包括了原本分配给王山户现已被王水、蒋丽建争议猪圈占地在内的土地,尽管王水、蒋丽抗辩王水父亲曾用自家承包的桥门土地与王山的该块牛房场地互换,但由于王山否认两户有互换土地的事实,加上时代变迁,桥门地块土地早已被征用,两户互换土地的事实无法查证,且颁发给王水父亲的宅基地使用证长35米,宽9米,两项相乘其宅基地使用面积已超出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实质是对在牛房场地上建猪圈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而非侵权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王山与王水、蒋丽因自留地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