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赣州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49:28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送车(船)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省规定的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第六条 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继续实行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五届五次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建设市场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切实加强建筑、安装施工任务和施工队伍的归口管理,以强化宏观调控工作,特拟订如下办法:
一、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为达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必须完善施工任务、队伍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加强建设市场的宏观调控工作,将全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集中到市
建委归口管理。
二、全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范围。
全市各项建设的施工计划,由市建委根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下达计划或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计划包括以下范围:
(一)中央在津的基建、技改计划所下达的建设项目。
(二)我市计划主管部委(市计委、农委、经委等)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三)各区、县、局管理的大修项目,按现行管理体制虽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但需占用一定施工力量。各单位维修队伍承担不了,需使用成建制施工力量承担的大修任务。未下达施工计划或未办开工报告手续的项目,不得施工。
三、做好施工任务与施工队伍的综合平衡工作。
严格计划指导下的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控制外地施工队伍,凡未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施工队伍,一律不得进市施工。本市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府批准的中央在津单位)要在切实加强管理、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竞争力的同时,实行施工能力核定,规定任务承接量限额管理的办法。并严
格控制本市施工企业使用民工配合的数额,增强企业自有队伍的施工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前期计划管理工作,做好后续任务的储备。
为适应建设任务的宏观管理工作,各计划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加强信息传递,以便建委组织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部门为建设后续任务提供服务,同时也有利于任务的衔接,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

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含三百平方米)或投资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装饰等各类工程,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及开发区工程的施工任务,按均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凡本市施工企业(含市政府批准的中央驻津单位)能够承担的建设任务,应由本市施工企业承担。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准自行使用外地施工队伍承建工程。个别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市重点项目需使用外地施工队伍的,按市建委1990年建计32号文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施工企业、建设承包公司要严格按核准的营业范围承包工程,不准擅自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或越级承包工程。市重点工程由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承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联合建设公司只能承揽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任务。四级以下(含四级)施工企业不能单独承包建筑面积
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四条 郊县乡镇企业建筑队,以承揽本区、县非市重点工程的小型建筑和农田水利工程为主。在市内只能承揽小型及维修工程,其中,三级乡镇企业建筑队中承揽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三十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分包工程;四级乡镇企业建筑队可承揽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
下或工程造价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分包工程。
第五条 对允许按资质等级范围独立承包各类工程的国营与大集体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企业,实行“施工任务承包登记证”制度。由市建委按施工企业类别和等级核定年度施工任务量,控制施工企业承包量。登记证由施工企业申领,由市建委签章生效。施工企业新接任务,必须持
证办理登记手续。达到核定任务量后,不得再承接新工程。

建工局、房管局、中建六局在全局总核定任务量不变的情况下,局可在局属企业间调剂任务量。
第六条 对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计划指导下的招、投标。对参加投标的企业,由市建委核发“施工企业投标许可证”,实行验证投标制度。
第七条 对个别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市重点工程,经建设单位主管局批准,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定向议标申请表”,报市建委审批。
第八条 市区内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三百平方米以上和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按规定不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承包前,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委托承包审批表”,报市建委审批后再办理合同签证手续。塘沽、汉沽、大港区、开发
区及各县,由区、县招标站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应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当独立完成有困难时,可联合承包。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承建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需使用分包队伍时,填报“使用分包队伍申请表”,由主管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批。分包队伍以使用市内三级以下(含三级)施工企业为主。




三级施工企业不准使用分包队伍。
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联合建设公司及其他联合体,均不能向联合体以外的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建设承包公司不准向四级以下(含四级)施工企业分包工程。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各专业银行和招标管理站、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郊县建筑管理总站及市建委指定部门的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各专业银行停拨工程款,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6月1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办垦【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我部粮食高产创建年活动的部署,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农垦系统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通知》(农办垦〔2008〕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此项活动由我部农垦局负责组织。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和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高产攻关活动的开展。

  二、本次活动共选择22个垦区的150个单位为高产攻关单位(附件2),涉及水稻、大豆、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甘蔗、棉花、奶牛、生猪等10个农畜产品生产。

  三、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确定,要与我部开展的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活动相衔接。要按照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名额分配数等额上报。

  四、请于3月25日前将《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名单备案表》(附件3)报送我部农垦局农业处,联系人:黄勇,孙克俭,电话:010-64192652(兼传真)、010-64192636,电子邮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1.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3.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农产品有效供给。从2008年起,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业高产攻关的重要意义

  农业高产攻关是集高产优质良种、高产高效农业技术及优质高效投入品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是农业生产先进科技集成、配套与推广重要载体。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实现良种良法配套,挖掘增产潜力,把小面积实验产量变成大面积推广产量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各垦区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高产攻关作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作为保障国家农产品供应安全的关键举措,作为促进农业增产增效、进一步发挥农垦示范带动作用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高产攻关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广泛持续的高产攻关活动,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农作物和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节本增效。通过高产创建,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2008年,在全国主要垦区设立150个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其中水稻29个、大豆8个、玉米10个、小麦10个、马铃薯4个、油菜籽5个、甘蔗3个、棉花21个、奶牛32个、生猪28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水稻: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宁夏、新疆兵团12个垦区选择29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攻关点,单季稻区攻关目标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攻关目标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水稻亩产600公斤以上。

  2.大豆:在内蒙古、黑龙江2个垦区的选择8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

  3.玉米: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兵团5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800公斤以上。

  4.小麦:在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兵团8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攻关点。河北、江苏、安徽、河南垦区攻关目标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5.马铃薯:在内蒙古、黑龙江、甘肃3个垦区选择4个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3000公斤以上。

  6.油菜籽:在内蒙古、湖北、湖南3个垦区选择5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油菜籽高产攻关点。秋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春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50公斤以上。

  7.甘蔗:在广东、广西2个垦区选择3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甘蔗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7000公斤以上。

  8.棉花:在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兵团6个垦区选择21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攻关点。新疆兵团攻关目标亩产160公斤以上,其他垦区120公斤以上。

  9.奶牛: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宁夏、广东、广西、新疆兵团、新疆(畜)、昆明12个垦区选择32个单位(养殖场),建立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成母牛年产牛奶:京、津、沪三市垦区9000公斤以上,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新疆兵团、新疆(畜)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东、昆明垦区6000公斤以上。

  10.生猪:在北京、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宁夏、新疆兵团等10个垦区选择28个单位(养殖场),建立生猪高产攻关点。每个生猪养殖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繁殖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科学选点。各垦区要结合垦区实际及已有的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选择高产攻关单位。所选的高产攻关单位也可以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的通知》(农办农[2008]2号)确定的示范点相重合。同时,还要与本垦区组织的高产攻关活动相结合,共同推进高产攻关活动。高产攻关单位应具有区域代表性,农作物规模连片应在万亩以上。高产攻关单位经垦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的要求,科学制定各项农作物和畜牧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制订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同时,对高产攻关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具体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任务分工、督查制度、考核细则、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垦区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业人才资源,吸收各行业专家积极投入高产攻关活动,开展各项技术集成研究与推广指导,提高高产攻关科技力量。紧密结合良种推广补贴、优粮工程、科技入户、植保工程、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政策与项目,保证攻关单位的物质基础与资金优势,保障高产攻关活动顺利推进。垦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同时要主动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为扎实推进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示范优良品种。结合各高产攻关单位生产、生态特点与优势,将高产创建活动与良种推广补贴相结合,确保推介品种在万亩攻关点,高产攻关单位以及所在垦区的适宜区域得到大范围推广应用。并通过统一供种方式,使百、千、万亩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畜牧业高产攻关重点做好奶牛、种猪等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

  (二)集成高产技术。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集成、配套、创新高产技术体系,并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在选择确定示范推广品种的同时,加强栽培技术和养殖模式的集成与配套,取得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节本增效、高产优质的活动成效。农作物以主攻单产为突破口,采取小面积试验和大面积示范相结合的方法,推广精量播种、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精确栽培、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标准化作业、叶龄诊断等技术,分作物、分区域、分季节落实关键性技术措施,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畜牧业要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三)加强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控。坚持“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的工作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强化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防控工作,切实减少农作物生产生物灾害损失。及时监测病虫害发生动态,准确预报发生趋势,提前制定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控预案;要根据病虫害发生形势,科学制定综合防治方案,组装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技术措施,开展统防统治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充分发挥农垦动物防疫体系的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疫情隐患。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结合本垦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开展免疫效果检查,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依托,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推广实施工作,进一步增强示范辐射带动功能。以土壤养分构成和作物需肥规律为基础,以高产创建产量目标为指标,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方案;要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和施肥等基本内容,为高产攻关技术指导人员及农业职工选择肥料品种、确定施肥数量、优化施肥时期和改进施肥方法等提供技术服务,解决职工施肥用肥问题,提高肥料利用率和施肥效果。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的垦区,要对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推介一批优质肥料,确保职工用上放心肥料。

  (五)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针对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在高产攻关单位示范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和复式联合作业的种植业机械和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机械、玉米和棉花机械收获、水稻全程机械作业等对高产攻关作用明显的农机项目。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机大户的技能培训,总结和推广农机跨区作业、农机股份合作社、农机一条龙作业等新型农机服务模式,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机作业协会、经纪人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按照农业科技入户培训和指导要求,在高产攻关单位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分区域、分作物、分季节、分层次抓好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确保技术服务入户到田,指导大面积生产。各垦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开展水稻、油菜、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作物苗情、墒情、灾情和病虫情况调查分析,及时采取田间管理措施,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和服务;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农时季节培训到农户,通过田间课堂、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各垦区在我部高产攻关活动的统一安排下,切实加强督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高产攻关活动顺利进行。我部将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工作检查、现场考察、技术交流与总结验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典型高产攻关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开展评比表彰。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对本垦区高产攻关单位进行全面督导,保证各项任务,技术措施到位,完成高产创建指标。制订相对统一的测产验收办法,规范测产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点上测产和面上测产相结合、典型(高产典型)测产和分级(单产高、中、低)测产相结合、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的要求,组织专家组,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测产验收工作。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部农垦局将根据高产攻关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全面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特别是对组织方式、技术措施、工作方法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更大规模实施高产创建活动,推进大面积农业生产发展提供经验。各垦区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既要总结归纳高产创建的成效和经验,又要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最新动态、热点追踪的反馈交流;既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又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我部农垦局将组织制定高产攻关评价办法,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我部将在农民日报、中国农垦信息网等媒体开辟“高产攻关”专栏,跟踪报道各垦区的工作进展和经验,掀起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宣传高潮。各垦区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农场、团场、公司等高产攻关单位也应通过设立专栏、新闻发布、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树立典型,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附件2: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合计(个) 水稻(个) 大豆(个) 玉米(个) 小麦(个) 马铃薯(个) 油菜籽(个) 甘蔗(个) 棉花(个) 奶牛(个) 猪(个)
全国农垦 150 29 8 10 10 4 5 3 21 32 28
北京 11                 6 5
天津 3                 3  
河北 4 2     1         1  
内蒙古 7   2 1   1 2     1  
辽宁 4 3   1              
吉林 3 1   2              
黑龙江 37 10 6 4   2       5 10
上海 8 2               6  
江苏 6 3     2       1    
安徽 3 1     1       1    
江西 2 1                 1
河南 5       2       1   2
湖北 9 1     1   2   2   3
湖南 4 1         1   1   1
广东 3             1   1 1
广西 4             2   1 1
陕西 1       1            
甘肃 2       1 1          
宁夏 7 2   2           2 1
新疆兵团 25 2     1       15 4 3
新疆(畜) 1                 1  
昆明 1                 1  








附件3: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垦区:
农场(单位) 攻关地号名称(养殖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2007年面积(万亩) 2007年总产(万公斤) 2007年亩产(公斤) 2007年奶牛存栏(头) 2007年成母牛(头) 2007年成母牛年产牛奶(公斤) 2007年生猪出栏(头) 2007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头)
水稻
小麦
玉米
马铃薯
大豆
棉花
油菜籽
甘蔗
奶牛
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