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00:56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30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西管〔2007〕340号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湖街道、区(局)机关各部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局)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财政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农民以及因征地农转非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参加对象应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具体由区办公室、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事局及西湖街道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第五条 西湖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其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有关领导组成。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的重大组织协调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农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负责指导各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负责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
  (五)负责做好统计、财务报表、资金运行情况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农医办)的日常工作经费,分别由区、街道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开支。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个人缴纳、政府资助、村集体扶助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标准为每年人均筹资250元(不包含省、市补助),其中:区、街道两级财政各补助40元,村集体扶助70元,农民个人缴纳100元,全年筹资一次缴清。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困难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市级劳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整户连续参保制度。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缴纳费用,中途不可办理补、退缴手续。
  未历年连续整户参保人员,要求重新参保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将其家庭所有应参保成员中断的历年应缴纳部分补全后方可参保。
  第十三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工作,将参保人员的名单和金额逐级核实、汇总后,以报表的形式上报区农医办。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存储,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当年资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年节余率不超过10%。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出现超支,由区、街道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每季度通过宣传栏等形式,公布一次资金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审计局)应会同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每年年初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个人出资捐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列支。资金的运行及各村的参保人员受益情况应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参保对象全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保销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办法。具体报销比例为:1-D10000元,报销30%;10001-D20000元,报销40%;20001元以上,报销50%。
  大病医药费用必须当季报销,确因连续住院跨参保年度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将发生医药费用按住院日比例分两参保年度报销。
  参保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医药费,最高报销金额(含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为3万元。
  第十九条 参保对象在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20%,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及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10%。
  第二十条 对参保对象,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给予免费常规性健康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所需费用在农民健康检查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参保对象医药费报销达封顶线,生活确实贫困的,可按照区慈善总会有关规定申请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需本人申请,经村、街道审核后上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由区慈善总会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第五章 就医范围
  第二十二条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西湖街道定点村卫生室、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上泗医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医院、市三医院(惠民医院)。
  第二十四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浙一医院、浙二医院、117医院、省儿童保健院、省中医院。
  第二十五条 参保对象就诊或住院原则上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因治疗需要到其他非定点省、市级医院就诊或住院,应由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证明,报销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清单(包括住院费用清单、附方、发票、病历等),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转诊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保对象,根据病情需要或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需到定点转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到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并在街道农医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病人家属应在诊治或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及身份证明到街道农医办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参保对象,可在当地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街道农医办联系,并由其家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章 报销范围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诊治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及一般门诊医药费用均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付的范围按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第三十一条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自购药品,城镇职工医保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
  (二)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健康体检、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工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卫生费用;因自杀、斗殴、服 毒、欺诈、犯罪等行为或其他人为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
  (六)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按照《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计划生育费用;
  (八)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九)出国或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不符合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发生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发现参保对象出借医疗保险卡(证)给他人使用,或伪造、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证)就诊,或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医疗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一律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对已报销部分,分别由区、街道农医办依法追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街道农医办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医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和相关资金账户的,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执行支付医疗费用标准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或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政纪律造成医疗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发布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深入推进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

  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就业工作的影响,妥善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险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创业扶持力度。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按期归还贷款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盖章;

   2、经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员审查合格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市财政局向城市信用社出具《担保意向书》,城市信用社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

   4、经市财政局复审、城市信用社核贷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市财政局须与借款人或第三方签订反担保手续,城市信用社与市财政局签订《担保合同》,城市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存入借款人在城市信用社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账户。

   第三条 加大对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力度。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办理程序:

   1、申请贷款企业持担保贷款申请书、企业招用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及职工花名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后,出具《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认定证明》,报市财政局复核;

   2、企业提供反担保资产清单,由市财政局担保中心审核确定反担保资产后,签订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

   3、市财政局担保中心与市城市信用社办理抵押反担保物的登记手续,并签订保证合同;贷款企业与市城市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领款。

   第四条 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包括人员反担保和不动产反担保。人员反担保:财政统发的在职工作人员及中省直单位在职员工;不动产反担保:可用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按银行资产抵押有效比例标准作为反担保。

   第五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高小额贷款担保能力,扩大贷款规模,扶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主创业,银行按担保基金额度的1:5比例放大发放。

   第六条 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力度。对2008年底享受社保补贴政策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到2009年末。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下岗职工证明、养老保险当年缴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灵活就业协议》,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合格后,由区劳动保障局汇总《社保补贴申领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市财政局将社保补贴资金划拨到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发放到灵活就业人员手中。

   第七条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年内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月拨付)。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办理程序:

   1、困难企业认定。"困难企业"是指已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确保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申请帮扶的困难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经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申报企业资质、产业类型、财务状况、职工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出具《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证明》。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采取暂时放假等方式保职工队伍稳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依据稳定职工人数,按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总额予以补贴。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携带《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证明》、《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当年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社保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在银行的账户。

   3、岗位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的困难企业,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按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365元/月),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携带《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证明》、《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稳定岗位措施、职工安置人数及花名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在银行的账户。

   第八条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以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信息、落实社保补贴"等就业援助活动;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服务制度,及时向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

   第九条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力度。以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为主要对象,依托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送岗位、开展网络招聘、组织专场招聘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方式,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十条 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援助力度。以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依托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组织实施"春风行动",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为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其自主创业或就地就近就业;广泛收集外地用工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

   第十一条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群团组织,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做到合理设置培训专业、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转移和输出就业的能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搞好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十二条 强化政府部门责任,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政策宣传等有效措施,把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地税、市经委等部门组成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勃利县参照执行。

    


浅析上海现行供用电合同的不足及完善
吴忱学

【摘要】从1999年《合同法》颁布至今,供电部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本文旨在对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的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探寻其中的瑕疵及其修改建议。随着供用电合同制度日趋完善,供用电合同为维护供电人与用电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供用电 合同 权利 义务

1.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和客户之间已迅速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转变,迫切要求用新的手段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供用电双方提供了维护各自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法规定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电方与用电方就设立、变更、终止供用电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的特殊性,其供应者往往相对固定,其供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不同的居民客户或不同的非居民客户来说也大体相同。因此,在实际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中,供电方都制定出一个合同范本,针对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填写、改动即可。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化,在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规定得相当具体和全面。但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合同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电力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必须制定新的相应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供用电合同的格式文本也将会作较大的修改,以使供给方和客户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得将会更合理。我现就将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的瑕疵综述如下:

2.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探讨
居民客户对供电部门来说其面广量大,需求雷同,供电方式简单,更由于其本身特殊性。如住宅小区的居民客户,是由房产开发商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供电部门无法在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居民客户,一般使用背书合同。对于背书合同,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现行的背书形式有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当电费帐单送交客户后,如客户没有异议,视为该合同成立)和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两种方式。
2.1居民用电客户的权利义务
为研究现行居民背书内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首先,我先将居民客户的权利义务罗列如下:
居民客户权利:
(1)居民客户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
(2)居民客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供电的连续性,计划停电应事先通知。
(3)客户有权拒绝交纳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外的其他不合法费用。
(4)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
(5)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
居民客户义务:
(6)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提供方便。
(7)居民客户负有按规定合法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不得扰乱正常供电、用电次序,不得窃电的义务。
(8)居民客户有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电费依据是上海地区电价和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居民客户逾期交费的,需缴付违约金。
2.2分析现行的居民背书合同的内容
(1)现行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内容的欠缺。 ①“发票联请保存壹年,以备核查”对该条文,我个人持保留看法。我翻阅了电力法体系所有的条文,没有找到其出处,这就比较令人担忧其法律依据的可靠性。我也观察了电信公司帐单的背书,电信公司要求客户将帐单保存二年。这就让人感到有一种垄断行业定条款的随意性。对于这点问题,我建议:在上海地区供电营业细则中加入该条文,以确保该条文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②从“发票联”背书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对居民客户的义务多于权利,那么该项须知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就值得疑问。在实际工作中也给现场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如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提供的表计准确性怀疑,由于背书的欠缺遗漏,居民客户不知有校验的权利,给营业、用电监察的解释和电费的回收带来了诸多不便。我建议:将“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告之客户很有必要。 ③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也很有告之的必要。并且应同时告之:对于该类事故,上海电力公司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客户须知”权利义务的平衡。
(2)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内容的不统一。上海现行的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书内容的不统一,甚至有的供电分公司的散户居民申请书没有背书内容。现将我个人草拟的“居民用电须知”如下: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制定如下条款请遵守:
①居民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交纳有关费用,由供电企业装表计量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费。 ②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向居民客户连续供电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快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③居民客户应按时交纳电费,逾期不缴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一;跨年度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逾期并经催缴后仍未缴清电费和违约金的客户,供电公司将按拖欠电费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欠费户负责。 ④供电企业安装在客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供电企业资产,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更换及管理。客户不得私自装拆电表、私自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用电,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⑤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校验费。供电企业委托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校验后将结果通知客户。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除退校验费外,并按规定退还多收的或补收少收的电费。 ⑥客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容量、暂停用电、移表、销户等事宜,请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 ⑦电力是商品,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按《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处理,除停止供电外,并追究窃电户经济责任。 ⑧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3.分析现行的高、低压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供用电标的物电能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完全适用格式合同的要素。上海电力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三种格式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以下、100K以上)和高压供用电合同。
3.1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限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从实践中看,供用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合同必须如实记载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确切信息。这样便于供电方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方便以后合同纠纷的处理。
(2)电力。这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供电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持续而稳定地供给电能、用电方所消耗的电。
(3)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包括频率的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率三方面。这就是指供电电压和频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即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与约定或规定相符,电力供应的时间是否有可靠保证。
(4)电费及其付款方式。是指用电方按用电数量和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取标准向供电方支付的用电费用及其支付电费的方式。在电费这一条款中,应明确计费容量、电价、电度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5)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运行,供电方和用电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责任问题和产权问题。这就将作为确定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