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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26:39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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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市县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达州实际,现就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深入开展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市县政府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决定》和《意见》的颁布,体现了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针对性强,要求明确,是今后较长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意见》是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
  (二)注重引导,强化学习宣传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并将学习宣传计划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在学习宣传计划中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明确方式,有步骤地推进,并注意与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度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部门工作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以及干部职工会议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学习《决定》和《意见》,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充分了解《决定》和《意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具体措施、实际行动、主要成效。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科学、合理、依法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组织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三项制度;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
  (四)充分发挥聘任法律顾问的咨询协助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等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发挥本级政府、本部门所聘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协助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应当设立法律咨询组织,没有法律咨询组织的,要尽快设立,归口政府法制部门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搞好涉法涉诉工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签订合同、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项,政府法制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法律咨询组织的法律咨询意见。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强化备案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签署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进入审议审签程序,不得对外发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评查。
  (六)推行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制度。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和责任追究制度。凡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签字责任人。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川办函〔2008〕94号)的规定,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动以“两集中、两到位”为重点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实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三项清理”(即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各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形成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法制局、市编办要继续搞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组建工作。抓紧完成条件成熟的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申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立、编制规划,队伍组建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九)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3天,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培训教材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4天,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其培训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便落实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除公安、国安、税务系统执法人员外)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并按规定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公安、国安、税务等部门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执法证件,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系统、本部门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考试颁证的交通系统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备案部门对于报送备案后新办、补办、换发、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况要及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2009年1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换发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时,应将原持有的失效的执法证交回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法制业务信息平台,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人员的动态信息管理。2008年12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持有的执法证件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主体要对行政处罚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细化、量化的尽量予以细化、量化,并将行政裁量标准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和监督,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和执法部门要推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批准和执行“四分离”制度。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十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规范案卷格式、内容。要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从2008年起,各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和问卷调查,剖析研究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落实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复议案卷专项评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在2009年4月30日前,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汇总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凡涉及行政诉讼案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每年不少于一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十四)完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实和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科室,具体负责制订实施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加大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人事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2009年4月30日前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财政部门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经费挂钩,同时要保障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政,特别是造成重大行政违法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规范、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十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着综合协调,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等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提出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报市编委会审议。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项 目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备 注
1 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和
市级各部门 2008年11月25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2 充实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 市编办 2008年11月30日
3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2008年12月31日 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
政府报上级政府备案
4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局 2008年12月31日
5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制度 2008年12月31日
6 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009年6月30日
7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监察局 2009年12月31日
8 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31日
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2008年12月31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0 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考试测查制度,依法行政考核考查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制度 市人事局 2009年4月30日
1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级各部门 2009年6月30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2 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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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环保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议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监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五)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向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承办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
  (三)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对主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须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省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自筹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经银行评审同意给予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应当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安排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除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优惠:
  (一)对在前期工作阶段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程序;
  (二)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计划、财政和金融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电力、供水、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社会治安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五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月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挪用、截留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予以追还,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

196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二)人民法庭一般要在农村、牧区设置。每一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设置多少人民法庭,应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等情况确定。大体上一个中等县应当不少于两个。在人口特别少的县,可以设不固定的法庭,巡回审判。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名。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人民法庭一般配备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一人;有的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院长可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庭长。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干部,不能兼任其他行政职务。
(四)人民法庭的任务:
(1)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违背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
(3)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
(4)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处理:1.反革命案件;2.需要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案件;3.需要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案件;4.有关干部、知名人士、归国华侨等人员的案件。
(五)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一般的应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节,采用个别教育、传讯教育、警告以及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取保具结、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办法进行处理。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
人民法庭无权决定拘留人犯和搜查,无权决定罚款、没收赃款赃物。凡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案件,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用人民法庭的名义出具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所辖地区的情况,在距离法庭所在地较远的地方,设立若干个审判站(或接待站),委托区公所或者人民公社代收案件,法庭干部定期下乡巡回,深入群众,就地调查,就地处理。
人民法庭的干部下乡巡回就审时,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事先把案件进行排队,划好路线,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对于处理过的案件,应当定期检查,有的还应进行回访,发现错误,应当迅速纠正并报告基层人民法院。
(八)人民法庭在办案中,从调查事实到决定处理,要自始至终地依靠群众。在调查案情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听基层干部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认真分析研究,彻底弄清真象,查明原因。在处理案件时,一定把法律、政策向群众交代清楚,倾听群众的意见。案件处理后,要听取群众的反映,依靠群众检验执行政策的情况。
(九)人民法庭的干部应注意倾听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干部的工作和作风的批评。
(十)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要有一个院长领导人民法庭的工作,经常重点深入,巡回检查,定期召开法庭干部会议,抓干部思想,抓政策,抓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帮助法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一)人民法庭的干部,除应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不准刑讯逼供、诱供;
(2)不准对当事人进行侮辱;
(3)不准压制当事人辩护和上诉;
(4)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5)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
(十二)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如案件收结、来信来访的登记、以及请示报告等制度。已结案的卷宗,要定期送基层人民法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