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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3:49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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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3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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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参照英侨佛布斯父子遗产案的有关证件提出的几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参照英侨佛布斯父子遗产案的有关证件提出的几点意见

195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你部本年7月29日欧字第1602号函及所附英侨佛布斯父子遗产案全卷、佛布斯父子遗嘱抄本、委托书等件均收悉。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W·佛布斯的遗嘱第四款后段已说明,对遗产除应付年金外,“所超出之余额……付作余之子女或将来所生子女教育与抚养之用,如一切开支尚有盈余时,即代余之子女存储。”第五款又规定:“当余妻、余姐分别死去或出嫁以后,余之信托人应将全部物资、遗产及收入积存,为余之子女存作终身租金并仅作终身取租之用,及为余之孙男女作家庭用费之用……余之此项信托遗产之利息或年益均应依照余及余妻共同生活期中,所作书面指示之分配方法及条件给付并由余之子女分配……”这些规定都是以说明遗嘱人并未剥夺了他子女的继承权。因此,在我们宣布信托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以后,如有遗嘱人的子女或有权代位继承的人出而声请继承该项遗产时,尚不能如天津外事处所拟,以“遗嘱未规定继承权为理由,予以驳回”,而应另作适当的处理。
二、W·A·佛布斯的遗嘱第十款及第十二款已说明,到迪更生身死时,地产产权或利益应立即移交本遗嘱所规定之各继承人(即遗嘱人之姐妹三人)。并规定其中如有先于遗嘱人死亡者,则死者之子女可由剩余遗产中提取其母所应得之一份。
关于外人在我国的遗产可否由死者之兄弟姐妹继承问题,你部在修订《外人在华遗产问题处理原则》里已有所变更。因此,在代管W·A·佛布斯遗产后,如有继承人之姐妹声请继承,是否仍照天津外事处原拟“以非直系亲属不得继承为理由予以驳回”,也应再予考虑。

附:外交部欧非司函 欧字第16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附去英侨佛布斯父子遗产案全卷共21页(另有佛布斯父子遗嘱抄本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请你院阅提意见,阅毕请将上述原件一并退还我司为荷。
1954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电信体制进行改革的要求,中国电信集团已经成立,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资产重组。在规范产权关系,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的同时,将非通信运营核心企业、后勤服务和辅助部门、多经企业及核心企业中承担代营代维代销业务的营销或维护公司与主业分离,组成实业公司。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为了支持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帐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二、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