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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0:42:27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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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中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和广场设施的完好,现将《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中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广场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和中广场进行建设、经营、集会、娱乐、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和中广场管理范围:东、南、北为广场边道路侧石,西为喷泉和水幕电影设施边线,此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场地、绿化、水域、声、光、电设施及其它设施。远州国际大酒店后山绿化及南湖宾馆职工宿舍旁的停车场纳入和中广场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和中广场的管理,并成立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广场的维护、维修、经营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广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2、广场设施运行、维护、维修、经营;
3、广场绿化养护;
4、广场秩序维持;
5、广场安全、消防、防汛工作;
6、政府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六条 在和中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包装、装饰,应当不影响和中广场观赏、休闲以及整体效果,并按规定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广场内部的兴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和中广场行驶、停放。
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和中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均须向广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在和中广场组织任何聚会、游行、演讲等活动。
第九条 在和中广场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交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在不影响环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设置必要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和中广场的场地使用收入、服务收入、罚没收入均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和中广场管理和设施运行。
第十二条 和中广场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广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市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广场建设、改造资金由广场管理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审核,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采摘花卉、损毁树木、践踏草坪;
(三) 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张贴、吊挂;
(四) 挪动、侵占、毁坏、偷盗果皮箱、景观灯、喷泉及其它公共设施;
(五) 焚烧树叶、垃圾;
(六)擅自散发广告;
(七) 流动叫卖、兜售物品、擅自摆摊设点活动;
(八) 擅自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物;
(九) 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十) 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卖艺;
(十一) 携带宠物、燃放烟花爆竹、溜旱冰、球类活动;
(十二)在荷花池里洗涤、嬉戏及向荷花池投掷物品;
(十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动;
(十四)其它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和中广场放风筝应当在国旗台以西的广场中心区进行,亲水平台等其它休闲区不得放风筝,放风筝时不得影响他人的游览、休闲、娱乐等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在和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但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告知。
第十五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景观灯、音乐喷泉和水幕电影的开放时间向社会公告。如遇大风、大雾、大雨、高温或者危害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则,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与和中广场景色相协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治安、交通安全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属其他范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有关机关根据职能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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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镇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土地类别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市、县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确需突破上限标准的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

  各市、县、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土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市、县、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土地类别界限范围,原则上土地类别划分应定期界定公布。

  九、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

  十二、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闽政〔1989〕34号文以及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本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或调整。


附表: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名 称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晋江、石狮、南安、龙海、福清、长乐市
60
40
20
80
60
40
35
25
15

永安、邵武、建阳、建瓯、武夷山、漳平、福安、福鼎市
50
35
20
60
40
30
30
20
10

各县城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中心镇
40
25
15
45
35
25
25
15
10

其他建制镇
30
20
10
35
25
15
20
10
5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更好适应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对重大技术装备的新需求,结合近3年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我们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09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包含19个重大技术装备领域、260项装备项目。
  各地方工业、财政、科技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参照《目录》内容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以季报方式定期反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4458181.files/n14458105.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