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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7:31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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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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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为了使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同整个项目的评估工作同步进行,提高项目评估效益和质量,以利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的正常建设,经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商,现就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拟使用银行贷款的,均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具体贷款额度。在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由建设银行参加评估,并从贷款额度、科率和偿还期限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经银行评估同意贷款的
项目,在以后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前,如未发生重大变化,则不再进行评估,由银行直接按国家计划安排贷款资金,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的各种因素引起项目超过原概算,其超支部分,除已有明文规定承担者外,原则上按原批准概算的各类投资比例分摊补足。
二、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尚未新开工并拟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近期内由国家计委通知建设银行进行评估,建设银行应在接到通知3—4个月内提出项目评估意见。
三、续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凡原未准备使用银行贷款,中途需要改用部门建设银行贷款的,其所需贷款和贷款额度由国家计委与建设银行商定,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送请建设银行进行评估(建行需在二个月内提出评估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


四、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也应比照本通知上述原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具体评估办法,由建设银行与各部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五、请有关部门(公司)、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与建设银行密切配合,按本通知精神衔接好各项工作,搞好项目贷款的评估工作。
六、对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时,应通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和建设银行参加。
七、若有其他专业银行承担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的,均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八、对项目进行评估时,不得向项目收取费用。



1992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中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签定的经济、贸易协定的实现,基于在农业领域发展双边合作和相互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利关系的同时,将鼓励两国从事农业领域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专业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和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联系。

  第二条 双方在遵循各自国家法律、法令和共同承认的国际准则及规章的同时,将为两国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在从事各自的业务活动中提供必要的保证;在实施农工综合体领域的合作项目时,以优惠和互利的条件促进投资并协助他们获得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农业中棉花生产的发展方向,研究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种植棉花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在下列领域推广先进经验和最新科技成果:
  --具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早熟、抗黄萎病、抗旱和抗盐碱的棉花优良品种的育种;提高土壤肥力和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棉花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专家研制的、经过精确计算的、适用于地面灌溉的自动控制系统。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育的有开发前景的棉花品种及与棉花轮作的作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培育的品种,相互交换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的、有发展前景的棉花品种和品系。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棉花和其他作物的塑料薄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及推广适合乌兹别克斯坦小型农场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和配套机具。
  --共同采取综合措施,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棉花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对所生产的棉花出具品质证明。
  --考察中国组织小型企业加工棉花纤维及副产品,生产日用消费品和其他商品的经验。

  第四条 双方商定在畜牧、家禽、养蚕、蔬菜栽培、果树、瓜类作物、草药、蜂蜜产品和与之相应产品的生产及加工方面进行经济、科技合作。
  中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掌握水稻生产的先进方法。

  第五条 双方将努力发展小型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农场,这类合资企业及合营农场的优先领域如下:
  --皮棉和副产品(短绒、僵棉桃、棉绒)加工,棉纱、棉布及制成品的生产。
  --果蔬和瓜类的栽培、加工、运输与贮存;罐头制品、无酒精饮料、儿童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蜂毒、蜂胶、蜂蜡)的生产和小包装分装。
  --建立和合作经营小型糖厂。
  --原皮加工、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服装和其他轻工业品的生产。
  --无法解舒的废蚕茧加工、缫丝生产,并用此制作成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中国小型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生产建筑构件、陶瓷板、水泥、砖、卫生技术设备、纸张,用棉秸制作木质刨花板。

  第六条 双方同意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直接进口中国农产品和商品进行具体商谈。

  第七条 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合作,在有关的专业学校、农场和其他组织中培训农业和经营销售业务的专业干部。专业学校的教员、学员、领导干部及专家的交流将在对等互惠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每年将商签必要的工作议定书和工作计划。该议定书(或工作计划)应明确具体措施、执行机构、执行期限、双方交换专家人数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双方将就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及今后合作前景进行定期磋商,并互换有关情报。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代     表          代     表
     刘忠一           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