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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2:10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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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5日,民政部

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财政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原则规定,根据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预算管理形式
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费自给水平,采取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现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有:各院校、研究所和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各休养院和社会保障报社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在筹备阶段暂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待投入营业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
二、经费预算包干范围
1.全额预算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包括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学生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和对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补助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2.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费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
3.各种专项资金,如大型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物大修理资金等实行专项拨款、专项使用,建立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三、预算包干的方式和包干经费核定
1.经费与计划任务挂钩。凡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并成正比例,而且预算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以首先核定综合经费(或补助)定额,如院校核定每个学生年经费定额,报社核定每份报纸经费补助定额等。再按每年计划确定的任务,计算出每个单位的年经费预算包干数,一年一定。实行此种方式的有院校、报社、休养院。
2.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凡一部分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而另一部分经费应按编制必须予以保证的单位,可分别采取两种方法核定经费。一是核定科研课题经费,即按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和与研究所签订的科研项目协议,逐项计算完成课题研究所需业务经费,一项一定;或核定业务费,即按任务确定业务经费,一年一定。二是核定编制人员经费,即按每个工作人员综合费用定额和编制人数,计算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当年核定的课题研究经费或业务费,加工作人员经费即为单位全年预算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式的有研究所、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筹备阶段也实行此方式。
3.核定经费基数,比例递增。即在包干第一年按单位编制人数和工作任务、经费定额核定经费包干基数,以后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要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经费年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加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法的有部机关的事业经费支出。
四、预算包干结余计算
1.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全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正常经费银行支出数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2.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差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 +本单位自行组织业务收入-
[全部经费银行支出数-专项资金支出]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3.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科研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完成课题原核定经费数-本年完成课题银行支出业务费]
4.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其他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核定业务费-本年银行支出业务费]
5.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和补拨数计算:
①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年末限额拨款注销数
②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补拨数=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或人员经费+ 课题业务经费数,或补助包干经费数]-[本年实际拨款数-本年专款资金拨项]
五、经费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
1.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的单位,年末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55%提作事业发展基金;20%提作集体福利基金;25%提作奖励基金。包干结余中有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全部提作事业发展基金,不得提作福利和奖励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扩大生产,改善工作条件,增添设备器具,补充周转金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为单位职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充;奖励基金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发放给职工的奖金额度由部综合计划司报财政部核定,全部列入奖励基金中开支,超过核定限额按规定征收的奖金税,也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3.全额预算单位按规定不抵顶经费支出的预算外收入亦可按经费包干结余一样提取三项基金,并一并使用。其中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奖励基金不足支付规定奖金发放额度的,可由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补足。
六、经费预算包干的管理
1.包干经费核定以后,除上级下达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部综合计划司予以相应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包干经费。各单位应通过增收节支,自求预算平衡,自行消化增支因素。
2.部综合计划司应建立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各单位资金使用效果。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和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应予表彰或奖励,反之应予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包干经费。
3.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将包干经费或包干结余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政制度的开支。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发给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4.核准经费包干结余由部综合计划司在审批决算时一并批复。
七、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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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47号

1998-03-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厅(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要求“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管好批发,放活零售。今年上半年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批发。”为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各地要
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稳定市场,做好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目的不是把市场管死,而是要促进粮食市场的有序流通。要通过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加强遵纪守法的教育,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
行为,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当地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不同经济类型粮食批发企业的数量、1993年批发量及其占当地粮食批发总量的比例,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有关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在重新登记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征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凡要求继续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
3.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非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应服从于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管理,与国有粮食企业一道共同承担粮食批发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常年保持一定量的库存。其库存量和库存粮食品种,
应视各地情况的不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凡未经过这次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后不得再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违者按无照经营论处。
四、从事粮食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此次清理范围,也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为了确保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
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六、这次清理粮食批发企业的工作,是贯彻中央提出的搞好粮食市场,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工作要长期化、制度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部署,按时完成任务,并于今年9月底将清理结果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