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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53:19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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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贵州省林业厅


(1993年6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自然地带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林区、天然亚热带季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林区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按《办法》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分别由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地方自然保护区区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立地方自然保护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州、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珍贵树种和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
(二)面积;
(三)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
(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
(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
(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
(七)旅游小区规划;
(八)其它项目的规划。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四至界线,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属证书。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界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再生资源的途径;
(三)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
(四)设置永久性四至标志;
(五)建立并管理资源档案;
(六)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利用可再生资源,必须编制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利用,其林政管理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资源管理费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资源的恢复。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一条 在确保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但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
(二)有关部门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开展旅游;
(六)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二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国外、境外地区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或者安排接待其人员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护区的人员,在核心区只能进行观察研究活动,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考察、教学实习。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向
其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工程项目的,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和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林业、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商业、服务业等多种经营,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建设。
第十六条 对执行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自然保护区的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自然保护,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离开自然保护区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破坏自然保护区内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三)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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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2008年修正本)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2008年修正本)


(2005年3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代表提议案权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四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且作出决议、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内容:

(一)依法为中央、省和本市的区、县级市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依法为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内部事务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并且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之日起至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可以先将代表议案交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将代表议案转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的依据;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最好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应当符合大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并且亲笔签名。

第八条 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四、五、六、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代表议案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收、分类、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由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接到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报送的代表议案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到会说明情况。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进行审议,并且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

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决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直接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领衔代表或者提案代表推举的代表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后,再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代表议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代表应当到代表团听取意见;根据代表团或者提案代表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向主席团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并且应当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撤回代表议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代表大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并将决议、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的代表议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以及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

对代表议案应当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应当由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议程;

(二)认为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认为不宜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可以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有关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有关委员会还可以采取邀请提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报告,可以表决通过,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审查意见报告或者决议、决定,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或者根据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代表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委员会作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代表议案以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有关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议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委员会研究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应当邀请提案代表列席;还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代表议案涉及的事项提出实施方案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印发有关决议、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将实施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完成情况,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实施方案及其实施、完成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以视察、评议或者听取专题汇报等形式进行。

提案代表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委托有关工作机构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 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是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必要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组织和联络等方面的服务。

本市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保障和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代表团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代表提议案权的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平潭,媒体应当继续跟进
              杨涛

1月22日,记者连线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证实了在伊拉克被挟持的8名中国公民已获释,中国驻伊拉克使馆和驻伊邻国使馆正在设法与这8位中国公民取得联系。(《新京报》1月23日)
这样的的结果当然是皆大欢喜的,这得益于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外交部门的努力,得益于伊拉克友好宗教人士的协助。人质危机可以说就此告一段落,但是人质事件引发的许多问题却不能就此平息,特别是由此涉及的非法移民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而媒体在此更应当责无旁贷,必须继续跟进。
应当说,有关非法移民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22日《新京报》就报道说,继19日福州成立专案调查组追捕平潭两非法中介人之后,21日福建方面又有新动作,福建将把仅对平潭县非法中介的整治扩充到对连江、福清、长乐等非法移民重灾区的整治。但这只是利好的一方面,同一天,该报还报道说,在被绑架的人质家乡所在的平潭县当地村民告诉记者,村内已有便衣警察进驻,一方面控制媒体对人质家属的采访,一方面对家属进行劝慰工作。知情人士透露,福州市有关部门已作出统一部署,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人质家属不能轻易接受媒体的采访,以防所言与外交部口径不一致,对人质营救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人质被绑架的这一公众事件,公众理所当然有知情权,记者有权帮助公众了解事件的纵深背景,包括这些人是如何出境的。但是,在人质未释放前,限制记者与人质家属也有一定的道理,可以防止家属失言,影响人质的解救,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公众知情权要让步于人质的安全。但是,我们也有理由怀疑,这种限制也可能是有关方面想掩饰在非法移民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的问题。因而,在人质获释后,有关方面对于记者的限制就必须全面结束。因为,公众有权了解这些人质是否非法出境,如何非法出境,这些办理非法出境的公司、团体如何形成,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失职、渎职的的行为,有关方面目前正在采取的打击措施是否有力度,今后如何去避免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以及这些缺少无土地的农民如何生存问题。这些都是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也是媒体和公众监督政府的体现。
可以设想的是,在人质获释后,曾经大批记者云集的平潭县马上就变得可能冷冷清清,而非法移民的等等的问题当初因为采访的限制没有深入揭露,现在也完全有可能随着记者的退出而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但这些问题却不会随着记者的自动退出而自然解决。是的,当地政府已经在采取措施在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妥善的处理。可是,媒体却不能失去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督促政府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制止非法移民和关心农民的困境,特别是揭露腐败和帮助政府清除自身中的腐败机体。因而,人质获释后,媒体不能就此收兵,关注的焦点更应当积极去发掘其中背后可能暴露的问题,必须触及更深层次的问题。
我们真的不希望,同样的悲剧因为同样的原因再度发生,我们希望媒体,请用你的继续跟进,贡献绵薄之力!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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