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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乔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5:45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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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不同的是,行政诉讼因官与民之间的纷争而引发,现实地位的悬殊使得由何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特别是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当下行政审判重要使命的背景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满足民众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诉求有着更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鉴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实践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现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做如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法理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虽然没有对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定,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作为我国基本行政领导制度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从法理意义上说,宪法所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政策依据。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指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二??八年度安排》、《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等等,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和具体的规定。上述规定,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基础。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全国各地不断涌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出庭应诉的个案越来越多,为全面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和案件协调和解率同步大幅提升的现实,成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基础。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分析

  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必须追求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注重实践效果。当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便有着很好的社会效应及法律效应,对于消除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引导社会走向法治,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社会矛盾,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审判实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掌权人”,出庭应诉有其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一把手”出庭应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过出庭应诉,可以促使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化依法行政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从而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

  (二)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执法典范,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通常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的比例较高,对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据理力争,据法力辩,也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促动工作人员改进工作,进而加快本机关工作作风的好转。

  (三)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在诉讼中,许多行政相对人觉得自己与行政机关“一把手”平起平坐,实现了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满足,从而大大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对行政相对人存有异议之处耐心解释,对机关本身存在问题之处虚心改正,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了官民矛盾,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有利于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群众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庭在社会上会造成震撼,产生一种效应, 表率作用明显。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做法会越来越多地赢得民心。

  (五)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的存在,客观上给老百姓造成行政机关拒绝接受司法监督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从而产生寻求上访等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快推进法治进程。

  综上,无论从法理考量、政策层面的分析,还是比照其他省市实行行政首长出庭的成功做法,我认为,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成为建立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历史必然。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考虑到行政任务的繁杂以及行政效率的保障,应该用一种兼具合理性与现实性的操作方式,可以在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设定不同的条件,来确定各级行政首长需出庭应诉的案件。而对于原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一个地区或一个领域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涉及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案件等,尤其应当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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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对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对于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非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适用根据销量多次开具一次性使用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三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解缴税款。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在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必须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配合,不得干预、阻挠。
第六条 “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和与之相符的资源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工作。领发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省级、市级、县级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和使用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凭资源税完税凭证或纳税申报资料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九条 适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应税矿产品被多次转让时,下一环节收购方向上一环节出售方索取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确认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供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的解缴期限为1个月,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代扣代缴等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审查,重点核查索取“资源税管理证明”所记载的数量和代扣税款的数量与实际购入应税矿产品数量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级税务机关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3、组织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的检查工作;
(二)市级税务机关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工作;
3、定期编报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计划;
4、组织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的检查工作;
(三)县级税务机关资源税管理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工作,保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资源税管理证明;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盘点工作;
5、定期编报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计划;
6、组织本地区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的检查工作;
(四)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税务机关及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管理证明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填用,取得和及时结报缴销资源税管理证明;
3、对主管税务人员的结报缴销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单位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盘点并定期编报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计划。
第十四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保管、结报、缴销、作废、盘点、损失处理和销毁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领发、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作废盘点、损失处理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县级和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省级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30%;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清查。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地方税务局资税证字NO. ×××购货单位:
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旗、区)×××单位,税务登记号为×××,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其销售的矿产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章)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年 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限一年):年 月 日——年月 日
说明:
(1)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此证明的有效期限内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均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in×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2、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收购矿产品单位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名称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税务登记号
矿产品名称 课税数量单位:
单位税额:
矿产品数量(大写)
销售单位或个人(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供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资源税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in×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战略部署上来
  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对于进一步发挥内河水运比较优势、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内河水运新一轮重大发展机遇,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凝聚合力,乘势而上,共同促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正确处理好内河水运发展与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关系,加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综合枢纽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加强水陆联运、江海联运之间的衔接,加强与现代物流重要节点的衔接,加强与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体系的衔接;处理好重点推进与全面推进的关系,通过长江水运加快发展,带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发展,通过“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加快发展,带动全国内河水运发展;处理好项目建设进度与项目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益,注重环境和水生态保护,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廉政工程、阳光工程,工程建设中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好内河水运与防洪、发电等关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内河水运快速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
  (一)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
  按照“规划指导、项目牵引、加强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全面改善通航条件。以中游荆江河段(宜昌至城陵矶段)航道治理、下游12.5米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工程为重点,全面带动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迈上新台阶,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
  长江上游:实施水富至宜宾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将三级航道延伸至云南水富。结合三峡后续规划,适时推进三峡水库库尾航道整治。实施三峡至葛洲坝两坝间乐天溪、莲沱等航道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结合优化水库调度、加强管理等手段,改善两坝间通航条件。
  长江中游:结合河势控制和防洪工程,开展沙市、窑监、藕池口等主要碍航水道的整治工程,将荆江河段的航道等级提高到一级,水深由3米提高到3.5米。实施界牌水道二期等航道整治工程,提高城陵矶至武汉河段的通航标准,将航道水深由3.2米提高到3.7米。实施武汉以下河段主要碍航水道的航道治理,将武汉至安庆段航道水深提高到4.5米,安庆至芜湖段水深提高到6米。
  长江下游:重点实施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自下而上、先通后畅”的思路,先期对通州沙、白茆沙水道进行治理,使南通以下航道水深达到12.5米。实施福姜沙、仪征、和畅洲、口岸直等水道关键控制工程或航道治理工程和后续完善工程,加大维护力度,力争开通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
  (二)加快其他高等级航道建设。
  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提高主要航段通航标准,建设贵港、桂平二线和长洲三线、四线船闸,扩大船闸通过能力。实施京杭运河苏南段和浙江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施济宁至东平湖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继续实施船闸扩能工程。全面加快苏申外港线、长湖申线、湖嘉申线、杭申线、杭平申线、芜申线、大芦线等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建成并继续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积极推进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江汉运河、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线、柳江—黔江、淮河、松花江、闽江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的要求,对有复航价值的枢纽、航道,逐步进行复航建设或改造,同时要防止出现新的碍航、断航情况。加强黑龙江、鸭绿江、澜沧江等国境国际河流的航道建设。力争“十二五”末,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全面或基本达到规划标准,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60%达到规划标准。
  (三)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重要港区建设。
  以内河主要港口为重点,加快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坚持新建、改造并举,加快老旧码头的加固改造和港区功能调整,统筹老港区改造和新港区建设。推进港口资源整合,促进港口群的统筹协调发展,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发挥港口枢纽作用,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重庆长江上游、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强主要港口的铁路、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实现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与内河主要集装箱港区的联接。推进主要港口向货物中转基地、大宗货物交易中心发展,逐步建成综合货运枢纽。加强规划实施监督,严格岸线使用审批,鼓励公共码头发展,提高岸线、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
  以“两横一纵两网”为重点,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积极推进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的船型标准化,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重点船型的标准化。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的工作思路,以经济鼓励政策和提高船舶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严格实施船舶更新报废制度,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标准船型,优化船舶运力结构,发展江海直达、干支直达船型,促进内河船舶的大型化、标准化。出台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船型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落实船型标准化地方配套资金和标准船型研发推广经费,形成运政、海事、船检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船型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加快推进乡镇渡船标准化改造。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系列化,其他船舶的船型标准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600载重吨。2020年实现内河船型标准化、系列化,淘汰所有非标准船舶;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12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超过2000载重吨。
  (五)着力提升航道及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水平。
  认真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航道分类养护,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和界河航道为重点,全面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应急抢通能力。开展内河航道定级或重新评定工作,提高航道资源利用水平。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加强航道养护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确保日常维护资金需求。健全航道养护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推动航道养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化航道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内河水运资源。
  (六)着力优化内河水运结构。
  大力发展航运交易、咨询、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继续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经营,引导中小航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推进危险品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提升客运服务品质。完善江海直达、干支直达、江海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直达和中转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积极推进集装箱、大宗货物的水铁联运。鼓励港航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仓储、配送、物流等服务功能,向物流经营人转变。推进港口与保税港区、保税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工业园区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发展,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七)着力提高内河水运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及治安防控能力建设,建成长江干线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搜救体系。加大对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客运和渡运的监管力度,完善危险品安全检测手段,重点客滚码头安装使用大型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要内河水域的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内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建设,对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的运输及工程船舶安装AIS;完善长江、西江等干线甚高频(VHF)通信系统布局,推进主要支流通信系统建设;在重要通航枢纽、港区和桥区等重点水域建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中央监控系统(CCTV),并逐步实现区域联网,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重点航段实施有效监控。加强乡镇渡船渡口的安全监管,落实地方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区域合作和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船舶超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建设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积极推进航路改革,在重要航段实施分道通航和船舶报告制。合理规划锚地或停泊点,保障船舶停泊需要和通航安全。加快三峡船闸安全运行监控、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建设。加强长江航运治安防控能力建设,推进治安防控预警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水上110指挥调度系统和金盾工程建设。
  制定内河防污染、水上搜救和航道保畅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推进长江干线等重点水域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强港口、航道及通航枢纽的风险源评估和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预报,强化灾害性天气下水上事故险情的预防预控,基本建成覆盖重点内河水域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完善应急力量布局,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整合海事、港航、公安等内河水上资源,推进巡航、监管、搜救一体化建设,加强综合监管搜救基地、站点和船艇建设,在库区山体滑坡多发水域及重点水域配置应急救助船,建设三峡库区应急救援冲滩点;建立水上应急指挥平台,推进海事、港口、搜救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建设;加强水上搜救、航道抢通、消防和防污染等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十二五”末,在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以及京杭运河的重要航段,监管搜救力量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升。
  (八)着力构建绿色内河水运体系。
  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贯穿于内河水运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和运营全过程。优化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改善工艺设备,降低施工、生产环节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关键栖息地;推进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龙门起重机“油改电”技术改造,推广使用高能效港口装卸和传送设备,开展到港船舶接用岸电专项行动。
  加强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对内河新建运输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或储纳)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对重点水域的现有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进行改造配备相关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建立内河水运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配备污染处理设备。建设内河水上服务区,在服务区和港口配备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性能船舶。在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点地区建设船舶溢油和危险品应急基地,强化应急设施建设,力争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达到一般水域100吨、重点水域200吨的清污能力。严格执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和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
  三、强化管理,完善内河水运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充分体现内河水运发展要求。修订完善港口、航道、水运科技和信息化等规划,加强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加快推进水系内河水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好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衔接,加强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有机衔接。实施国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积极争取将三峡库区主要水运建设项目纳入三峡工程后续规划。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规划,明确轻重缓急,细化水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加快开展重点航道、港口和支持保障系统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基础性研究工作,成立长江干线等前期工作专家顾问组,抓紧开展长河段治理、重点碍航河段的研究分析和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与建设规模,储备和建设一批较大规模、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点水运工程。创新前期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进一步开放勘察、试验、研究、设计市场,提高前期工作效率。
  (三)加大发展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相关部委支持,加大并落实对内河水运发展的中央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航道、支持保障系统、中西部地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导运力结构调整。地方要出台政策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增加财政性资金,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船型标准化配套资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内河水运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内河水运建设、养护等领域。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抓紧制定行业亟需的法律法规,以《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条例》为重点,着力推进水运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出台港口岸线管理、港航安全、航运管理、航道养护、工程建设、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配套规章,为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难题提供法律支撑。各地要结合实际,争取当地政府、人大的支持,出台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健全内河水运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港口价格体系,研究并实施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价格政策;加大对界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航电枢纽开发与管理的政策措施,探索内河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收费航道的政策措施。
  (五)强化水运市场监管。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研究提高内河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标准,重点提高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并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六)提升科技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科技创新,重点加强内河航道治理及减淤、生态航道建设与维护、河流渠化、港口建设和改造、施工工艺与装备、港口物流、危险品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等技术研发,组织开展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内河航道系统整治技术、船型标准化、三峡通航枢纽建设与运营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完善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修订内河通航标准和港口码头、船舶技术标准规范。
  落实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地方港航EDI中心和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主要内河港口逐步建成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制定实施长江等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长江、珠江和京杭运河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推进数字航道和长江、珠江航运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长江干线安全通信专网建设。加强基于AIS、物联网等技术的船岸信息交换、集装箱和危险货物运输监控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监控。推进港口、航道、运政、海事等部门间信息和通讯设施的共享共用,实现部省间信息系统的联网,逐步建成全国内河港口、航道、船舶和水运经营者数据库。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改革,制定内河水运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匹配、结构合理、业务精专、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安全与应急、内河船员、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的服务意识、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加强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的挂职交流和轮岗,推进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的人才对口联系和交流,加大港航与海事、救助等部门间的人员交流力度。
  四、加强领导,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把贯彻落实的情况列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标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建、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协作,促进水铁联运发展。完善长江水运发展的部省市协调机制,加强珠江、京杭运河水运发展的部省区协调工作,统筹协调上下游航道规划标准、建设序列,保证航道通航的贯通性和等级的连续性。探索主要内河干线航道管理新模式,逐步理顺主要通航枢纽管理体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中央、行业、地方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开展内河水运发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强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凝聚力、向心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内河水运宣传方案,突出重点,宣传报道发展内河水运的政策、经验和做法,特别是重点宣传报道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培育和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