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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部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04:47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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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部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部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87年8月11日,水利电力部

前言
为了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发挥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电力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水利电力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的设置,必须根据水利电力科研规划和规划中重大科研课题的要求,结合院(所)的科研方向、任务、特点、本着适用、节约、协作共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大型仪器设备测试中心、基地,由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凡有条件的要建立院(所)对外开放式的试验室。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简称设备管理)分部、院(所)、(室)三级管理。目录统一分类,编号由部拟定。单台(件)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部管设备。
院(所)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对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和选型、规划、发展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奖励(见附件一):
第三条 科研院(所)的设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调度的管理体制。凡通用的仪器设备,要建立院(所)共用实验室、测试中心或采用统管借用等形式。
第四条 院(所)对各所(室)使用的所有设备(包括各种渠道和各种经费购置的科研设备及为科研服务的设备)实行有偿占用制,计取设备占有费用。

二、各 级 职 责
第五条 部级职责:(1)制定水利电力科研仪器设备的设置规划;(2)制定部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和制度;(3)负责部投资购置的单台(件)在5万元及以上包括国家科委归口的23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调配、事故审查并督促检查使用;(4)组织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共用,全系统的考评、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院(所)级职责:(1)按照上级规定,制定院(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度、目录;(2)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规划、计划的编审;(3)建立帐卡管理;(4)组织订购、加工、验收、使用开发、维修、计量、考核、评比、奖惩以及事故处理;(5)负责调度、更新、报废、统计、技术档案、情报资料等工作。
第七条 所(室)级职责:(1)贯彻执行部、院(所)各项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技术安全制度;(2)组织本室仪器设备规划、计划的编报,到货的技术验收、调试安装;(3)负责使用、检定、维护、资料帐卡等管理工作;(4)办理内部调剂、更新、报废、事故报告等工作。

三、计 划
第八条 院(所)根据科研需要及年度科研计划,按照“总则”精神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编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其中申请:
(1)五万元及以上(单台)仪器设备要填写《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见附件二)报部审批。
(2)需申请外汇指标的订购仪器设备,要按有关规定报部审批。
根据国家标准局“标准法”的有关规定,对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要充分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
第九条 院(所)应成立仪器设备领导小组,由主管院(所)领导或总工程师,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及计划、供应、财务等科研管理人员组成。院(所)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小组负责审查仪器设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购置五十万元以上的成套和单台(件)的设备,专题论证报部审批;对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院(所)列报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计划时必须讲究经济效果。凡国内可生产、供应、质量又能满足要求的就不申请进口;凡能进口主要零部件组装的就不申请主机;申请订购国外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大工作量,利用率能达到30%以上者。
2.有相应的使用、维修的技术力量,能做到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3.有满足安装设备的实验、环境和配套条件。
4.有批准的整体设计方案或可行性专题报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在年度购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化,应及时申报修改计划,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浪费。否则,申请单位及申请人要承担一切责任。

四、管 理
第十二条 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所(室)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验收。对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院(所)仪器设备技术领导小组组织专项验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院(所)和所(室)两级,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国产台(件)五万元、进口一万美元以上的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有关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等资料图纸要及时归档保存。对使用、维修、损坏等动态情况应随时做好详细记录,定期进行整理分析,填报统计表及文字说明。说明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使用情况,在科研或生产任务中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十四条 院(所)共用试验室、试验中心、统管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使用、维护管理。由所(室)保管的专用设备,也应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院(所)试制、改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非标准专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按成本或售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五、使 用 与 维 修
第十六条 对设备的使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保养制度和技术安全制度等责任制。对于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一定要由经过专门技术训练和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设备的大修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大修计划,并保证按期进行。
对一些有发展前途的重大设备,进行更新发展,可以设列科研专题进行,保证在科研试验上,处于先进的测试水平。
第十八条 设备的附件、备品等必须保持完整性,不得将成套使用的设备分散或解体使用。
第十九条 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院(所)仪器设备技术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台设备损失超过一万元的,需报部科技司或主管司局审批。事故处理后,应将有关情况记入技术档案备查。

六、计 取 占 用 费
第二十条 科研设备和为科研服务的设备,必须实行有偿占用,目的是提高设备利用率,积累补充设备更新基金,避免购置不必要的、重复的设备,造成积压浪费。设备占用费计入科研成本。收取的设备占用费,列入单位设备更新基金,不得计算为单位的纯收入。
第二十一条 设备占用费按仪器设备的不同类别,使用年限和原值计算收费。使用年限可参考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附件的分类折旧年限表。凡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则免收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院(所)可根据下列原则制定收取占用费标准,但每年收取的占用费,不得低于院(所)占有仪器设备原值的1%。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在制定收取占用费标准时,可根据下列原则,按原值的1—10%计算收费。
1.科研试验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要低于非科研试验用的仪器设备;
2.纵向合同项目,试验用的仪器设备收费要低于横向、咨询项目的标准;
3.使用同类型的国内仪器设备要低于国外进口设备;
4.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大于五万元及以上者,收费标准要低些。

七、报 废 与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凡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废。
1.由于长期使用,结构性能、精度和效率严重降低,不能恢复者。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与国家规定或同类产品高15%以上)、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
3.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继续使用又易发生危险者。
第二十五条 设备需要报废时,必须经技术鉴定,填写报废申请单,按照(87)水电财字第38号文规定的权限审批。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院(所)职能机构应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维修、保管情况,及时做好内部平衡调度,充分发挥设备潜力。对长期闲置不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设备,要及时按规定做好对外调剂处理工作。部管设备要报部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对外调剂处理。

八、人 员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科研院(所)领导要重视和关心设备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各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的培训班和技术讲座,不断提高测试、维修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在职设备管理干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提高工作。
未经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及格的,不得担任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培训考核成绩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九、考 核 与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部、院(所)、所(室)三级管理的设备主要考核项目是:利用率、协作共用率、完好率、资料和仪器附件的完整性。
1.月利用率的计算

W=-×100%

W=设备的月利用率;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h=月实际利用小时数。
每月的制度工作小时数(暂定)
一班制的:H=8×5×4=160小时/月。
二班制的:H=160×2=320小时/月。
三班制的:H=160×3=480小时/月。
每月实际利用小时数(指使用时间和准备时间)
2.月协作共用率的计算:

S=-×100%

S=共用设备的月协作共用率;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t=每月为协作利用小时数(指使用时间)。
3.月完好率的计算:

G=(1--)×100%

G=设备完好率;
L=每月故障停机时间;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4.资料完整性。包括:使用记录、检修记录、技术文件资料等。
5.仪器附件的完整性。
各院(所)应根据上述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考
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管理、使用、维修设备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各院(所)考评的单项奖由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安排。部组织的考评,由部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评比条件: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积极开展共用,单台设备年利用率达到65%以上。
3.服务质量好,提供可靠实验数据,为委托人所确认。
4.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化,排除故障迅速及时,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记录档案完整。
第三十一条 凡因不负责任造成设备购置严重积压浪费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试行,原部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及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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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1]81号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

  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

  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码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具体结构如下:

     业务性质
  机构性质
  机构代码
  机构类别
  地址代码

  1 位
  1 位
  3 位
  1 位
  3 位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编码为

  P10013 SQS

  三、“其他”类型,是为了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而预留的,由中国保监会在适当的时候加以明确,各地保监办不得自行对此解释。

  未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属于“其他”类别。

  四、一个法人机构分配一个机构代码,该代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排列和公布。某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其机构代码仍为一个。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预留代码。

  五、机构类别只限于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五种,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其他保险机构名称须按此规范后方可发放保险许可证。

  各保监办对不符合上述五种名称的保险机构不得发放和换发许可证。

  六、许可证编码的地址代码具有识别机构注册地址和经营区域作用。行政区划的表示一直到区、县、不设区的市一级。

  总公司的地址码以其法人住址所在市作为编码依据。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北京、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上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以深圳做为地址码的编码依据。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中的地址编码以该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地址代码为依据。

  因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均为两位,为满足保险许可证编码整齐划一的要求,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前加V。如“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其地址编码为VSH。经检索,各行政区的代码前均无以V开头的。

  七、鉴于在支公司下面可能设立多个营业部,为防止重码,便于统计,各保险公司支公司延伸的营业部编码的最后两位续加顺序码。只有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采用顺序码。

  营业部的11位许可证编码的具体结构如下:

     业务性质
  机构性质
  机构代码
  机构类别
  地址代码
  顺序编码

  1位
  1位
  3位
  1位
  3位
  2位



  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某营业部的编码为L10015DSG01 随着营业部的增设,可在最后的顺序码按02、03……的顺序递进。

  

   附件三:

保险机构代码表

    人寿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001

  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4

  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5

  4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006

  5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7

  6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8

  7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09

  8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0

  9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1

  10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2

  11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013



  财产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001

  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4

  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5

  4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6

  5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7

  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8

  7
  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009

  8
  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010

  9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011

  10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12

  11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013

  12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014

  13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15



再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代码

  1
  中国再保险公司
  001


未分业经营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机构代码

  1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001

  2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2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