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张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34:30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证明要求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驳回起诉、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第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对这些判决、决定的证明要求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们认为,现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是一个保证不错判无辜的符合认识规律和人权保障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明标准,从根本上将并没有错,只是需要加以正确的解读和运用。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一个纯主观或者纯客观的证明标准,而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构建多层次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

  根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司法理念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运用经验,并借鉴国外的证明标准理论,我们主张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一般证明标准,但同时也应当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

  第一,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确定性、唯一性,否则就可能发生冤案错案。平顶山天价高速费案和商丘的赵作海杀人案就是两个典型案例。

  第二,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基于证明的难易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允许推定。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已证实是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从本质上讲,推定反应的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推定认定的事实一般没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法律真实。我国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为非法所得的推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就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言,关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在外国,实体事实采取严格证明,而程序事实采取自由证明。这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单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是指用于农药登记的原药物理、化学性质的确定,有效成分及其组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第三条 农业部在农药登记审批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

  农业部对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实行资质考核,通过资质考核的,发给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单位委托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和委托试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的试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所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有关部门授权的专职农药质量检验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二)配备一定任职资格和数量的技术人员。全分析试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70%。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农药原药登记全组分分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试验过程科学、规范,试验结果真实、准确。

  (三)具有开展原药全分析试验的仪器设备。

  (四)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相应的试验要求。

  (五)具有熟练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工作的技术和经验。

  (六)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包括样品收发、检验、保管和处理,仪器设备的检定,原始记录的填写、校核,试验报告的编写、审核、签发等制度和程序,档案(包括人员培训、考核、业绩,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填报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申请单位及原药全组分分析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三)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的仪器设备一览表;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有关全分析检测人员情况,包括学历、专业、培训情况、有关工作经历等;

  (六)质量保证部门的设立及运行情况;

  (七)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八)近几年开展原药全分析的情况,并提交已完成的全组分分析报告2~3份;

  (九)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和资料初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对于初审合格的,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提交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以及未知样品检测考核等。技术评审的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专家组做出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审批,由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继续承担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重新提出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包括对三年工作情况的评审以及现场评审。复审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换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第十条 取得委托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应及时、认真完成受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的试验,出具的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签字,并附试验委托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应不断完善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提高专业技术和实验室管理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有关农药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要求完成有关试验。

  第十二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其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农药原药全分析试验工作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四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试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行为的试验单位,报请农业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委托资格。试验单位因下列行为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的;

  (四)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试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 赣高法民〔199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一案的案情报告,对进入流通领域作为特殊商品的珍贵邮票,如何定价,是否作价赔偿,存在不同意见,特请示贵院。
原告:胡震波,男,25岁,汉族,新余市人,高中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中板厂职工,住新余市城南商业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男,40岁,新钢汽车队工作,住新钢粮店。
委托代理人:胡凌云,男,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司法处干部,住苗圃区314栋1楼1号。
被告:叶润忠,男,25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高中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第一运输部职工,住该厂单身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桐雅,男,新余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震波与被告叶润忠均是集邮者。胡震波要求叶润忠返还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也称“放光芒”)珍贵邮票。此邮票是由胡震波的父亲传给胡震波的。1988年3月间,被告叶润忠到胡震波家中,要求欣赏胡震波珍藏的这枚特15“放光芒”邮票,叶润忠看后,主动要求将这枚邮票借出,交由其教师钟国强鉴定真伪,胡震波表示同意。一星期后,原告的父亲发现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询问情由,要求胡震波尽快追回。第二天,胡震波即找叶润忠要回这枚“放光芒”邮票,叶润忠告知胡震波邮票已丢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好好找一找,但叶润忠一直未找到,胡震波三番五次催促叶润忠,要叶尽快返还,叶也曾保证在1988年7月前找到,均没有结果。原告胡震波遂于1988年12月向新余市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润忠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在诉讼中,原告胡震波坚持要被告叶润忠返还原物,如确实不能返还原物,要求按市场价25000—30000元赔偿,并要保留其追索权,被告叶润忠认为返还原物已不可能,要求按1988年市场调节价进行赔偿。
新中国邮票志号特15“首都名胜”邮票全套五枚,于1956年6月15日发行,其中第三枚为“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面值8分,是由我国著名邮票设计家邵伯龄先生设计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印制后认为不妥,故发行前邮电部下令将该枚邮票收缴销毁,并于1957年2月20日另发行一枚补齐全套。但有些城市因邮局管理混乱,早已于发行前发售了此邮票,所以有极少数(知情人反映只有24枚)该枚邮票流入社会,由于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故极为珍贵,据省集邮协会反映其珍贵程度,在我国建国后发行邮票中名列第二位。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新余市邮票公司出具证明:“特15首都名胜第四枚(应为第三枚)未正式发行‘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据南昌八一公园邮票市场于(1991)6月23—24日成交一枚(南昌日戳1956年)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成交额贰万伍千至叁万元左右,主要看品相好坏来决定,轰动了南昌市集邮界。据了解,该枚邮票就是我市这枚邮票,盖日戳和地点、时间基本相符。”
江西省集邮协会也出具证明:“目前此枚票(指天空光芒四射邮票)在集邮界,旧上品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元左右。”
另外,承办人走访江西省集邮协会时,座谈中接待我们的常务理事彭裕生同志说:“如果你有这枚票,二万元,我马上可以找到买主。”另一位常务理事沈重先生说:“这枚票,要四万元啊!”他们表示:正式出具证明,不便把价格写得太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润忠借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应该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能够返还原物的,应该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则应该赔偿损失。该枚邮票因是错版未发行邮票,且有极少几枚已在市场上流通而增加其收藏价值,其市场买卖价格与国家邮票价格手册所定价相差很大,被告应按市场价格赔偿给原告,但因该枚邮票是全国首次在南昌市场上交换,可以比照1991年6月在南昌八一公园的市场价进行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5000元,由于从未处理过此类案件,没有这方面的处理经验,且邮票有国家定价和市场议价,二者相关很大,故请示新余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没有把握,又请示本院。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邮票被认为“国家名片”,在某种意义上讲又是一种艺术品,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邮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主要由以下诸因素决定:一、印量,存世量,数量越少,价格越高。二、收藏人数,数量越多即集邮者越多,价格越高。三、发行时间越久,价格越高。四、设计、印刷,越精美越受欢迎。五、差错、变体,往往价格奇高。六、系列邮票的第一种。特15首都名胜第三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除最后一项外,其他因素均具备。“放光芒”邮票,由于历史原因未发行,但却有极少数流入社会,作为错版邮票,其价值是与日俱增的。据省集邮协会的同志介绍,此枚邮票大概仅有南昌发售了,全国极为罕见,在目前列我国建国后出版邮票市场价的第二位,在我省列为首位。
被告叶润忠借用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理应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因保管不善致使借用物灭失、毁损或减低使用价值,不能返还原物的,借用人应征得被借用人同意,以等价的货币或其他实物抵偿。“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是珍贵邮票,作为特定物,不能返还原物,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对于坚持要求返还原物的原告来说,应保留其追索权。保留原告追索权,既是对财产——珍贵邮票合法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止不法侵害人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被告人叶润忠作为一名集邮者,对“放光芒”珍贵邮票是看得很重的,其遗失的可能性不大,完全有可能还在被告手中,因此,一致认为,保留原告胡震波对“放光芒”邮票的追索权是十分必要的。
在赔偿数额方面,讨论认为,鉴于邮票是否真正遗失有两种可能性,如果邮票遗失了,那么判决被告赔偿25000元,似乎让被告吃哑巴亏;如果邮票没有遗失,判决赔偿25000元,而被告以35000元甚至更高价出售,那么被告净赚10000元甚至更多,显然被告占了便宜。因此,在赔偿数额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由于“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是没有定价的,因为从理论上讲没有发行,当然也就没有定价了,但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又确实流入到社会上,在集邮市场上流通,量少收藏价值大,价格是会不断上升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之规定,又有我省集邮协会的“旧上品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元左右”的证明,因此,被告叶润忠赔偿数额可以按30000元给付。
第二种意见主张不判具体赔偿多少,只保留原告的追索权。
审判委员会倾向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