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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咖啡豆/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3:18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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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读过一篇文章《你是胡萝卜、鸡蛋、还是咖啡豆》,内容虽然简单,其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一年轻人刚进法院,有些不适应,屡遭打击,对法律精髓、法律灵魂又一次迷糊,司法是独立?还是被立?是判决?还是调解?回家后向父亲抱怨。父亲听后默默地将孩子领到厨房,然后从橱柜中取出一根胡萝卜、一个鸡蛋和一包咖啡豆。父亲将胡萝卜放入沸水中,过了一会儿将胡萝卜取出来让孩子看,胡萝卜变软了。继而,父亲又把鸡蛋放入沸水中,过了一会儿又取出让孩子看,鸡蛋变硬了。最后,父亲把那包咖啡豆放入沸水中,很快,水变成了棕色,散发着咖啡豆的清香。最后,父亲问孩子:“你愿意当胡萝卜、鸡蛋吗,还是咖啡豆?”“我要当咖啡豆!”看似不相关的三种事,看似平常的三个生活片段,串联起来竟隐藏着深刻的哲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法官经常会面对‘沸水’时候。诚然,我们法官的立场、感情和价值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可以明确的是:每一个案子,我们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明确自己站在什么的立场上,以一种什么样的感情,进行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来适用法律,这是法官天天必须的选择。这时,我想起审理“四人帮”特别法庭的李海初法官。同样是他,在1976年8月承办《第二次握手》 作家张扬案,这是姚文元“内定要杀”的头等大案、要案。这个案件并不难办,可以走走过场交差了事。但李海初却将全部案件逐一细看,并随手摘录。读过案卷他深感此案“明明是按预定的框框栽赃”,如果经他的手将小说作者判处死刑,回首平生的时候“会感到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同时不招祸端,他又承揽了其他许多案件,故意将案卷堆满写字台,以任务量繁重为由硬是将案件拖了一年,为该案的正确审判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这样的裁判,除了经得住时间和历史检验外,还透射着中国法官独特的睿智!
判断一个法官的素质高低方法,不是他是否已将法律条文烂熟于胸,而是当没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而必须审理裁决时,既要符合自然正义要求,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做到“不据法司法”这一点,一个法官不必都具有硕士、博士的头衔,但必须有足够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面对困境,不要像胡萝卜一样向‘沸水’屈服,放弃个性,最终被征服;也不能像鸡蛋虽变得硬挺,看似坚强,却也被困境改变了脾气,没了个性;一个好的法官应当是个要像咖啡豆一样,有芬芳,有个性,并用两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去维护正义的人;一个好的法官应当是个能怀揣着法律灵魂融入环境,借助公正的自然生命力,通过自己一点一点努力改变着周围不尽人意环境的人,并最终使整个环境因自己的个性而充满活力和魅力的人。
在困境面前,你是胡萝卜、鸡蛋,还是咖啡豆?这时,我们可以清朗的回答,我们要当法律林园里的咖啡豆!(福建漳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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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加强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现将进一步做好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进货原料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供应奶制品的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奶制品进入,对违法销售问题奶制品的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对食用油、调味品、食用盐、水产品、畜禽产品、食品添加剂等的监督检查,提高对不合格原料的溯源和追踪能力。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对餐饮加工关键环节食品安全控制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餐饮具的消毒清洗、食品冷藏等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五、建立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农业、工商、商务、质检等部门及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六、加大对旅游景点的餐饮单位、学校和工地食堂等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指导,预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要讲政治、顾大局,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应急值守,杜绝漏报、迟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建人[199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属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印发了《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现予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部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司

  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要文稿;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建筑管理司

  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勘察设计司

  拟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八)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城市建设司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等院校。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结构、机关后勤服务结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建设部应参与和配合此项工作,但不进行重复检查,待特派员办法出台后再相应调整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