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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2:29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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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王春胜


  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从这些案件中体现出的农村土地承包中所存在的法律性、制度性、政策性、社会性等深层次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扩大的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历史原因。发包主体将土地拨付农户耕种却不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使农户承包土地后,承包土地被他人占用,维权时无直接、有效证据。
  2.户口原因。农户承包土地后,即搬迁到城市中居住生活,并将户口由农户转为非农户,但仍耕种原承包土地,土地被占用后,原农户仍以其农户身份主张权利。
  3.“空头”合同。因土地已被其他农户承包完毕,而此无地农户依法律规定又享有相应的承包权,发包方不得不在没有土地可供发包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农户实际无法得到土地。
  4.户口问题。许多农户是外地移民,搬迁过来的农户户口问题暂时得不到解决,部分移民过来的农户又搬回老家。发包方认为这类农户不属于按其自行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故不享有土地承包权。为此,既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又不拨付其土地。
5.发包权不明。由村内的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发包土地,而由村委会出面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若出现纠纷,则村民小组把责任推向村委会,村委会又把责任推向村民小组,形成扯皮推诿的状况。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与策略
  (一)完善土地管理,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建议地方政府督促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对无争议的土地在维持现有土地状况的情况下,尽快与农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以防止现有无争议土地变为争议土地。对有争议的土地,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权属。对搬迁入城市居住的且已转入非农户的,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分给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仍未取得土地的农户。
  (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法理性、制度性条款的设置和表述中所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因此,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及时启动法律的修改程序时,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对其中的部分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具体如对发包方为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发包方不论是谁都能在诉讼中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土地管辖权,规范政府职能作用
  政府部门之间应该规范政府职能,及时做好相关土地移交手续,界定土地归属权,避免产生纠纷后,部门之间因权限不明相互推诿,规避责任。
  (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基层法庭要积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向村委会及人民群众输送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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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09)2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㈠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㈡ 预算管理具体费用范围,可根据本市医保制度完善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㈠ 坚持以收定支原则,以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㈡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与完善超预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合理分担机制。

  ㈢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共识,建立多方参与、协调协商的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流程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工作体系)

  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

  ㈡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事务经办。

  ㈢ 定点医疗机构推荐代表参加医保预算管理医院代表会议,进行医保预算额度自主协商分配。

  第五条 (医院预算总额)

  ㈠ 每年年终,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办)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留存必要风险储备等资金后,以当年实际收入加上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收入预期增长拟定下一年度医保预算总额。

  ㈡ 在下一年度医保预算总额的基础上,由市医保办按照基金支付项目情况,合理拟定医院预算总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医院协商分配)

  ㈠ 按照自主推荐、广泛覆盖原则,由医院按不同等级分别推荐医院代表参与医院医保预算指标分配落实工作。

  ㈡ 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医院预算总额,由市医保办组织召开医院代表会议进行协商,将下一年度医院预算总额划分为三级医院和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

  ㈢ 根据医院代表协商确定的三级医院预算总额,由三级医院代表协商提出三级医院预算分配方案,听取意见后分配落实到各三级医院。

  ㈣ 根据医院代表协商确定的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由一二级医院代表协商将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分配落实到各区县,再由各区县医保办在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区内医院协商,分配落实到辖区内各一二级医院。

  第七条 (按月拨付和暂缓支付)

  ㈠ 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医院年度预算指标,按月均摊拨付。

  ㈡ 对实际费用增长较快、超预算比例较高的医院,可实行暂缓拨付。

  ㈢ 市区两级医保部门应建立医院院长例会制度,及时通报费用动态,及时反映患者要求,及时了解医院情况。

  第八条 (年中调整)

  ㈠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可在年度中对各医院年度预算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㈡ 各区县医保办应及时收集和了解辖区内一二级医院情况,并可在区县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增辖区内一二级医院预算总额,区县医保办应向市医保办提出正式申请。

  ㈢ 三级医院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医保预算指标的,应向市医保办提出正式申请。

  ㈣ 市医保办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月份,集中组织医院代表在年初预留特殊情况机动预算额度内对预算指标调整进行协商审议。

  第九条 (年终考核分担)

  ㈠ 每年年终,由市医保办根据医院代表意见拟定预算管理年终清算方案,对于实际申报费用未超年度预算指标的医院,原则上年终考核不扣减、不分担;对于实际申报费用超出年度预算指标的医院,应在对医院诊疗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兼顾医保基金和医院承受能力,对医院超预算费用进行合理分担。

  ㈡ 年终清算方案经医院代表会议协商后操作落实。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5~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为配合做好此次《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05]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推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安全生产法》的落实情况列为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

  二、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梳理法规。要认真梳理《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标准规范。

  (二)开展自查。要围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各项制度进行自查。通过自查,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属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也要提出整改计划。

  (三)准备材料。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辽宁、内蒙古、山东、贵州、黑龙江、河北、河南、安徽、山西、陕西等十省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委托北京、吉林、江苏、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十一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进行检查。上述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和迎接检查工作。

  三、逐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逐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本地或其他地区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当地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力度,严格查处无证施工。要进一步明确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纳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实施措施,严格执行,同时强化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