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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性/丁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8:25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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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性

丁杰


  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往来的重要媒介,小到买卖、运输,大到融资租赁和建设工程施工,都有民事合同的身影。合同已经作用已经被市场充分认可,合同贯穿着经济交往的全过程,起着指导双方履行义务、明确双方责任、解决双方潜在和现实争端的作用。
合同能有如此功能,得益于合同条款的设计,特别双方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而实践中人们在合同谈判时往往将重心放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计上,对违约责任却约定得不够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合同解决双方争端的功能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一份成功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明确的违约责任能够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减少双方的争议,维护交易的和谐。

  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的必要性
  在实践的合同运用中,由于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法律水平、合作关系的亲疏程度、对交易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我们苛求双方订立出一份完美的合同是不现实的,很多时候都是简单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草率地签署合同便开始履行,而往往忽视了违约责任的设计,等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时,查找合同相关约定,才发现合同中针对对方违约根本没有约定相应的对策或反制措施,有的合同中只有简单一句“一方违约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可以有多种理解,可见这样空洞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及选择
  《合同法》用整整一章的内容规定了违约责任,可见违约责任内容之复杂。我们对其中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加以归纳,明文规定的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合同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法,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这么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我们如何选择?
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也是《合同法》重点规定的内容;合同是交易的体现,《合同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励交易,那么违约责任的设计也应该体现鼓励交易这一主旨。但鼓励交易不等于条款越简单越好,简单的条款往往不明确,不明确就容易发生争议,而争议正是交易的障碍;同样的,太繁琐的条款也不好,谈判耗时耗力,也容易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不信任,与鼓励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必须走一条折中的道路,在众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找到最理想的方式,这一方式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约定简单、明确;第二: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第三:方便适用,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说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众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支付违约金”最符合我们的要求。

  三、以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优点
  《合同法》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同时规定了在约定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时的增减规则,同时明确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29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约定不超过造成损失30%的,法律认可。这样一来,违约金就同时具有了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这是《合同法》推荐给我们的最好选择。
  1、违约金约定简单方便,适用广泛
  就条款的设计而言,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一目了然,一般不会出现争议。从另一方面看,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金钱就是经济利益物化的形式之一,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履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违约金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而且它还独立于双方合同履行之外,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以支付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容易让交易双方接受。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性质和标的的不同,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法和起算点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定要简单科学、可操作性强。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方式:“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按照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同时进行返工,直至质量合格;该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下一阶段工程款时直接抵扣。”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对方违约时的反制措施,只要查阅合同就一目了然。
  2、约定违约金对双方均可约定,公平合理
  我们知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可能违约,而双方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一般对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购房者可以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可以约定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样对双方均产生切实的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有利于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
  3、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这可以说是违约金最大的优势。与赔偿损失相比,它简单明了,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如某买卖合同中约定“供货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当次货款的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由买方在当次货款中抵扣”,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无需要对方配合,即使最后双方要同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买方做法也完全合法合理,没有任何问题。与《合同法》中另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相比,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只要要求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庭都会支持;而要适用赔偿损失,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实践中很多守约方确实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但在法庭上因为举证不能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庭支持,或者得不到完全的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以支付适当违约金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工程中就不得不考虑违约的风险,这有利于确保合同顺利地履行。同时,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守约方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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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1]3041号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前言
煤层气(煤矿瓦斯)是优质清洁能源。我国埋深2000 米以浅煤
层气地质资源量约36.81 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三位。国家高度重视
煤层气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煤层气开发初
步实现商业化、规模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
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充分调研、
广泛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了《煤层气(煤矿瓦斯)
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分析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提出了未来五年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基本
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
攻关,统筹布局,合理开发,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
气产业化基地建设,推进重点矿区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保障煤
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保护生态环境。
《规划》是指导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引导社会资
源配置、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发展现状
一、“十一五”期间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
(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实现历史性突破,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明显提高,奠定了进
一步加快发展的基础。
(一)煤层气实现规模化开发利用
国家启动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两个产业化基地建设,实
施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成端氏—博爱、端氏—
沁水等煤层气长输管线,初步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开发,形成了煤层
气勘探、开发、生产、输送、销售、利用等一体化产业格局。重点煤
层气企业加快发展,对外合作取得新进展,潘庄、枣园项目进入开发
阶段,柳林、寿阳等项目获得探明储量。“十一五”期间,煤层气开
发从零起步,施工煤层气井5400 余口,形成产能31 亿立方米。2010
年,煤层气产量15 亿立方米,商品量12 亿立方米。新增煤层气探明
地质储量1980 亿立方米,是“十五”时期的2.6 倍。
(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取得重大进展
国家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加强瓦斯综合
利用,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抽采利用规
模化矿区建设,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逐年大幅度上升。2010 年,煤
矿瓦斯抽采量75 亿立方米、利用量23 亿立方米,分别比2005 年增
长226%、283%。山西、贵州、安徽等省瓦斯抽采量超过5 亿立方米,
晋城、阳泉、淮南等10 个煤矿企业瓦斯抽采量超过1 亿立方米。
(三)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稳步好转
国家加快调整煤炭工业结构,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将煤层气(煤
矿瓦斯)抽采利用作为防治煤矿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加大安全投入,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50 亿元,带动地方和企业投资1000 亿元以上。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组织专家“会诊”,编制瓦斯地质图。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强化监管监察。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
续稳步好转,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大幅度下降。2010 年与2005
年相比,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5%、71.3%,10 人
以上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3.1%、83.5%。
(四)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
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攻克了多分支
水平井钻完井等6 项重大核心技术和井下水平定向钻孔钻进等47 项
专有技术。组建了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完成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
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973”计划“预防煤矿瓦斯动力灾害
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等项目,实施10 项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和8
项技术与装备研发,获得了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新认识,取得了低透
气性煤层群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关键技术等一批重大成果。
(五)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框架初步形成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
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 号),有关部门出台了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瓦斯发电上网
及加价、人才培养等扶持政策,初步形成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
利用政策框架。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累计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1500
亿元。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中央财政每立方米补贴0.2
元,2007 年以来累计补贴7.2 亿元。新增3 家企业煤层气对外合作
专营权。初步建立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安全等标准体
系,发布了低浓度瓦斯输送和利用等行业标准。
(六)煤层气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效益开始显现
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范围不断拓展,广泛应用于城市民用、
汽车燃料、工业燃料、瓦斯发电等领域,煤矿瓦斯用户超过189 万户,
煤层气燃料汽车6000 余辆,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75 万千瓦,实施
煤矿瓦斯回收利用CDM 项目60 余项。低浓度瓦斯发电开始推广,风
排瓦斯利用示范项目已经启动。“十一五”期间,累计利用煤层气(煤
矿瓦斯)95 亿立方米,相当于节约标准煤1150 万吨,减排二氧化碳
14250 万吨。
(七)煤矿瓦斯防治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完善
成立了12 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
组,26 个产煤省(区、市)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形成了部门协调、
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防治的工作体系,研究解决了一批煤矿瓦
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目标管理,对各产煤
省(区、市)及重点煤层气企业下达年度瓦斯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地面
开发利用目标,实施季度考核通报。每年召开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
会或电视电话会议,推广先进经验,提升防治理念,安排部署工作。
举办了10 期培训班,45 户安全重点监控煤矿企业、78 个重点产煤市
以及部门负责人近1000 人参加培训,近6000 人到矿区学习交流。积
极协调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核减5~10 年内影响煤炭开采的煤层气
矿业权面积1.1 万平方公里,协调煤炭企业与煤层气企业合作开发矿
业权面积0.8 万平方公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勘探投入不足
煤层气勘探风险大、投入高、回收期长。国家用于煤层气基础勘
探资金少,规定的最低勘探投入标准低,探矿权人投资积极性不高,
社会资金参与煤层气勘探存在障碍,融资渠道不畅,勘查程度低。目
前,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2734 亿立方米,仅为预测资源总量的0.74%,
难以满足大规模产能建设需要。
(二)抽采条件复杂
我国煤层气赋存条件区域性差异大,多数地区呈低压力、低渗透、
低饱和特点,除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外,其他地区目前实现
规模化、产业化开发难度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随着开
采深度加大,地应力和瓦斯压力进一步增加,井下抽采难度增大。
(三)利用率低
部分煤层气项目管道建设等配套工程滞后,下游市场不完善,地
面抽采的煤层气不能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项目规模小、浓度变化
大、利用设施不健全,大量煤矿瓦斯未有效利用,2010 年利用率仅
为30.7%。
(四)关键技术有待突破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基础研究薄弱。现有煤层气勘探开
发技术不能适应复杂地质条件,钻井、压裂等技术装备水平较低,低
阶煤和高应力区煤层气开发等关键技术有待研发。煤与瓦斯突出机理
仍未完全掌握,深部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关键技术装备水平亟待提
升。
(五)扶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瓦斯发电机组规模小、布局分散,致使部分地区瓦斯发电上网难,
加价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煤层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尚不健全。煤
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经济效益差,现有补贴标准偏低。高瓦斯
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安全投入大,需要国家在税费等方
面出台扶持政策。
(六)协调开发机制尚不健全
煤层气和煤炭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长期以来,两种资源
矿业权分别设置,一些地区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有关部门采取
了清理措施,推动合作开发,但煤层气和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尚未全面
形成,既不利于煤层气规模化开发,也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第二章发展环境
一、能源需求持续增长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工业化和城
镇化进程继续加快,能源需求将持续增长。受资源赋存条件制约,石
油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逐年攀升。煤层气(煤矿瓦斯)
开发利用可有效增加国内能源供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能源结构调整加快
“十二五”时期,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能源生产和
利用方式变革,着力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
系,需要进一步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
开发利用,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加快安全高效煤矿建
设,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煤矿瓦斯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加快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
标,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煤矿瓦斯事故。
四、资源节约力度加大
“十二五”时期,国家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
对节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煤层气(煤矿瓦斯)是优质化石能源,有利
于分布式能源系统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随着技术不断进步,
抽采利用率提高,可大量节约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五、环境保护约束增强
“十二五”时期,国家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17%,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煤层气(煤矿瓦斯)的
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1 倍,每利用1 亿立方米相当于减排二氧化
碳150 万吨。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不断提高利用率,可大
幅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层气产业发展方式,坚持市场引导,强化政策
扶持,加大科技攻关,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
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保障煤矿安全生
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面开发与井下抽采相结合,构建高效协调开发格局;坚持
自营开发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开发;坚持就近利用
与余气外输相结合,形成以用促抽良性循环;坚持基础研究与技术创
新相结合,突破开发利用技术瓶颈;坚持市场引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促进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安全环保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加快推进
和谐社会建设。
三、发展目标
2015 年,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10 年下降40%以上;
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达到300 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160 亿立
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140 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
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85 万千瓦,民用超过320 万户。“十二五”
期间,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1 万亿立方米,建成沁水盆地、鄂尔
多斯盆地东缘两大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第四章规划布局和主要任务
一、煤层气勘探
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重点,加快实施山西柿庄南、
柳林、陕西韩城等勘探项目,为产业化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障。推进
安徽、河南、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等省区勘探,实施宿州、焦作、
织金、准噶尔等勘探项目,力争在新疆等西北地区低阶煤煤层气勘探
取得突破,探索滇东黔西高应力区煤层气资源勘探有效途径。到2015
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1 万亿立方米。
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
(一)地面开发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发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建成
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已有产区稳产增产,新建产区增加储量、扩大产
能,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实现产量快速增长。继续做好煤矿区煤层气
地面开发。开展安徽、河南、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等省区煤层气
开发试验,力争取得突破。到2015 年,煤层气产量达到160 亿立方
米。
1、沁水盆地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
沁水盆地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含煤面积2.4 万平方千米,埋深
2000 米以浅煤层气资源量3.7 万亿立方米,探明地质储量1834 亿立
方米,已建成产能25 亿立方米,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输送、
销售和利用等一体化产业基地。“十二五”期间,建成寺河、潘河、
成庄、潘庄、赵庄项目,加快建设大宁、郑庄、柿庄南等项目,新建
马必、寿阳、和顺等项目。项目总投资378 亿元,到2015 年形成产
能130 亿立方米,产量104 亿立方米。
2、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
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地跨山西、陕西、内蒙古三省区,含煤面积2.5
万平方千米,埋深1500 米以浅煤层气资源量4.7 万亿立方米,探明
地质储量818 亿立方米,已建成产能6 亿立方米。“十二五”期间,
建成柳林、韩城-合阳项目,加快建设三交、大宁-吉县、韩城-宜川、
保德-河曲等项目,新建临兴、延川南等项目。项目总投资203 亿元,
到2015 年,形成产能57 亿立方米,产量50 亿立方米。
3、其他地区煤层气开发
加快辽宁阜新、铁法矿区煤层气开发,推进河南焦作、平顶山、
贵州织金-安顺等项目开发试验。项目总投资23 亿元,到2015 年,
形成产能9 亿立方米,产量6 亿立方米。
(二)井下抽采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
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保障煤
矿安全生产。2015 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140 亿立方米。
1、重点矿区规模化抽采
在山西、辽宁、安徽、河南、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市33 个煤
矿企业、8 个产煤市(区),开展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重点矿区
建设。重点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新建、改扩建抽采系统,增加抽
采管道、专用抽采巷道和钻孔工程量,配套建设瓦斯利用工程。到
2015 年,建成36 个年抽采量超过1 亿立方米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
模化矿区,工程总投资562 亿元。
2、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
建成黑龙江峻德矿、安徽潘一矿等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分区域选
择瓦斯灾害严重、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煤矿,再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
矿井,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探索形成不
同地质条件下瓦斯防治模式,发挥区域示范引导作用。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与利用
(一)煤层气输送与利用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和
市场需求,统筹建设以区域性中压管道为主体的煤层气输送管网,适
度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开展煤层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优
先用于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汽车燃料等,鼓励用于建材、冶金
等工业燃料。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豫北地区建设13 条
输气管道,总长度2054 千米,设计年输气能力120 亿立方米。
(二)煤矿瓦斯输送与利用
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
广低浓度瓦斯发电,加快实施风排瓦斯利用示范项目和瓦斯分布式能
源示范项目,适度发展瓦斯浓缩、液化。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
区域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鼓励中小煤矿建设分散式小型发电站或
联合建设集配管网、集中发电,提高利用率。到2015 年,瓦斯利用
量84 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民用超过320 万户,发电装机容
量超过285 万千瓦。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科技攻关
(一)加强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重点开展煤层气成藏规律、高渗富集规律研究及有利区块预测评
价,低阶煤煤层气资源赋存规律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等。
(二)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研发
开展构造煤煤层气勘探、低阶煤测试、空气雾化钻进、煤层气模
块化专用钻机、多分支水平井钻完井、水平井随钻测量与地质导向、
连续油管成套装备、清洁压裂液、氮气泡沫压裂、水平井压裂、高效
低耗排采、低压集输等地面开发技术与重大装备研发。
研究地面钻井煤层预抽、采动卸压抽采、采空区抽采一井多用技
术,研发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和监控、瓦斯参数快速测定、深部煤层和
低透气性煤层瓦斯安全高效抽采、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安全高效利
用等关键技术及装备,示范区域性井上下联合抽采技术,推广低浓度
瓦斯安全输送技术及装备。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分析
(一)地面开发
煤层气井、集输站场等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噪声、
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和人员活动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的
影响是暂时的,施工结束后就会消失。工程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
小。固体废弃物产生数量不大,经过妥善处理,不会对环境产生大的
影响。场地平整、管沟开挖、施工机械车辆、人员活动等会造成一定
的土壤扰动和植被破坏,通过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不会影响生态系统
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煤层气开采期间,对大气的影响主要来自于站场、清管作业及放
空燃烧排放的少量烟气;水污染物来自站场排放的少量废水。根据现
有煤层气生产井废水化验资料,各项指标浓度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
(二)井下抽采
煤矿井下瓦斯抽采装置、地面瓦斯处理场站及储气等配套设施的
建设期间,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少量的扬尘、污水、噪声和固
体废弃物,影响较小。
(三)管道输气
煤层气(煤矿瓦斯)输气管道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噪
声、污水、固体废弃物等对沿线土壤、植被造成的扰乱。管道建成后,
管道、沿途输气站会对沿线地区的敏感目标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境保护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
准(暂行)》(GB21522-2008)。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企业建立环
保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
规划建设的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煤层气管道时应提高焊接质量,避免泄漏事故。对清管作业
及站场异常排放的煤层气,应进行火炬燃烧处理。选用低噪声设备,
必要时进行降噪隔声处理。站场周围进行绿化,以控制噪声、吸收大
气中的有害气体、阻滞大气中颗粒物质扩散。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项目建设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
占或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土地造成损毁的,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
复垦,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在选场、选站、选线过程中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
护区、名胜古迹,尽量避绕经济作物种植区、林地、水域、沼泽地。
经济作物种植区施工时,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尽量降低对农业
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林地施工时,禁止乱砍滥伐野外植被,做好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尽快进行生态补偿,恢复地貌和
土壤生产力。
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或生态脆弱区等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开采
煤层气,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管制度,采取
先进的咨询管理、工程技术等措施,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合理施工,
尽量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环境监测
项目建设前,必须系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以便对
比分析。应选择一定数量的煤层气井,监测其在钻井、压裂、排采等
作业过程对井场及周边生态环境、声学环境、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影响。
应对管道沟两侧1 米内,以及集输站周围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对加
压站、发电站厂界外1 公里范围内的声学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对管道
两侧各40 米范围内和加压站场四周50 米范围内环境风险评价;对煤
层气开采井网分布范围内的地下水影响进行评价。
三、环境保护效果
实现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目标,将累计
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658 亿立方米,相当于节约标准煤7962 万
吨,减排二氧化碳约9.9 亿吨。煤层气(煤矿瓦斯)替代煤炭燃烧利
用,可有效降低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粉煤灰
占地产生的环境问题,避免煤炭加工、运输时产生的扬尘等大气污染,
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发展指导和管理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管理职能作
用,统筹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技术标准,推进
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制机
制创新,制定煤层气产业政策、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指导
煤层气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1〕26 号),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目标管理,季度
通报,年度考核。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落实煤矿瓦
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规定,将瓦斯抽采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
指标纳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强化监管监察,严格瓦斯超限管理。
加强煤层气行业监测、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推进支撑体系建设,为
行业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培育大型煤层气骨干企业,鼓励成立专业化
瓦斯抽采利用公司,推动产业化开发、规模化利用。
二、加大勘探开发投入
加大煤层气勘查资金投入。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矿安
全改造及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提高勘探投入最低标准,促进煤层
气企业加大勘探投入。引导大型煤层气企业增加风险勘探专项资金,
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加强对外合作管理,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
者参与煤层气风险勘探和试验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
发、煤层气储配及长输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
持符合条件的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三、落实完善扶持政策
严格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
及加价等政策。研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贴标准。研
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完
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煤矿瓦斯利用项
目。执行国家关于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的规定,研究制定低浓度瓦斯
和风排瓦斯利用鼓励政策,提高利用率。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
开发利用项目及建设用地。推动煤层气(煤矿瓦斯)管网基础设施建
设,国家统筹规划煤层气公共主干管网建设,支持地方和企业建设煤
层气专用管网,鼓励煤层气接入天然气长输管网和城市公共供气管
网。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973” 计划、“863”
计划,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加快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着重解决煤层气
产业发展中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煤层
气勘探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技术咨询
服务机构作用,统筹考虑现有科研布局,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加强煤
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等专业机构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建立健
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出台勘查、钻井、压裂、集输等方面标准。
鼓励高校与用人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式等培养模式联合培养煤层气相
关专业人才。
五、创新协调开发机制
建立完善煤层气和煤炭共同勘探、合作开发、合理避让、资料共
享等制度。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
量认定。煤层气产业发展应以规模化开发为基础,应当规模化开发的
煤层气资源,不具备地面开发能力的煤炭矿业权人,须采取合作方式
进行开发。煤炭远景开发区实行“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矿业
权优先配置给有实力的企业。煤矿生产区(煤炭采矿权范围内)实行
“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但未设置煤
炭矿业权,根据煤炭建设规划五年内需要建设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
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开采需要。
煤炭企业和煤层气企业要加强协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
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

关于解决国营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的劳动指标及户口、粮食供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关于解决国营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的劳动指标及户口、粮食供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解决国营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的劳动指标及户口、粮食供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切实做好华侨农(林)场对部分归侨、难侨(含其子女,下同)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现就解决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的劳动指标及户口、食粮供应关系转移等问题

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发〔1985〕26号文件,华侨农(林)场“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广开生产门路,使农场的土地经营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尽可能多的归侨、难侨逐步从土地或农场分离出来,分别进入社会各个产业行列,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精神,决定在一九八六、一九八七
两年内,对华侨农(林)场部分归侨、难侨重新进行调整安置。调整安置的对象和范围:
(一)有特殊专长,现在华侨农(林)场未能按专业对口安置,需要重新调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归侨、难侨;
(二)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近期内撤销的华侨农(林)场,需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重新调整安置的归侨、难侨;
(三)有条件离职到城镇或其他地方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经签订合同,不再返回华侨农场的归侨、难侨;
(四)结合华侨农(林)场产业结构调整,原从事小商、小贩、小手工业、渔业等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到乡镇企业或其他地方安置的归侨、难侨。
二、对符合上述重新调整安置条件的归侨、难侨,调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劳动指标由劳动人事部年底核认;调整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的,劳动指标由省(区)劳动部门安排解决。
三、在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两年内,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人数计划三万人,其中:广东一万三千五百人,广西八千人,福建五千二百人,云南三千人,江西二百人,吉林一百人。
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两年内,调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归侨、难侨,控制在一万人以内,其中:广东四千五百人,广西二千三百人,福建一千八百人,云南一千二百人,江西一百人,吉林一百人。
一九八六年计划调整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归侨、难侨,预安排五千人,其中:广东二千二百人,广西一千二百人,福建九百人,云南六百人,江西五十人,吉林五十人。
省(区)劳动人事部门,在上述控制指标内,可根据各华侨农(林)场实际调整安置归侨、难侨人数,核拨劳动计划指标,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四、对符合第一条规定,调离华侨农(林)场易地安置的归侨、难侨(包括按规定随迁的家属),接受安置地区的公安、粮食部门凭省、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局)出具的调整安置证明和调入地市、县以上的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接受安置证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和城镇粮食供应关系。

对跨省(区)调往市、镇安置或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由调出省(区)侨办事先与安置地区侨办联系落实后,凭调入省、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局)出具的证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和城镇粮食供应关系。
五、在中发〔1985〕26号文件下发之前,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及农场职工(含其子女)已被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中外合资企业录用,但户口及粮食供应关系仍未解决的,凭省、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局)出具的调整安置证明及录用单位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劳动人事
部门出具的录用证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和城镇粮食供应关系。
六、除上述重新调整易地安置的归侨、难侨外,仍留在华侨农(林)场的职工(含归侨、难侨),今后,因工作需要被调往城镇或符合条件离休、退休、退职安置在城镇的,凭调入地、市、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或地、市、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跨省
(区)调动、安置的,凭省(区)级组织、劳动人事证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和城镇粮食供应关系。
华侨农(林)场职工的子女因升学(指中专、技校)需要迁移户口、粮食供应关系的,凭学校录取证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和城镇粮食供应关系。
七、华侨农场种植橡胶专项补助粮,以及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国家核减上交粮食或增加返销粮食指标,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核定的粮食购销包干指标内统筹安排解决。
八、对上述重新调整到城镇安置的归侨、难侨增加的粮、油差价补贴以及副食(肉价)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九、各地公安部门对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要求出国,并可能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的,均可批准;要求去港、澳地区定居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



198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