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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效力如何处理/李会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7:54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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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效力如何处理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李会明 马均

[案情]
原告陈某(男,生于1984年7月23日)与被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4月28日)于2005年初认识后,双方于同年6月15日在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2007年1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俊)。2007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和对财产进行分割。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原告生于1984年7月23日,系未到法定婚龄进行的结婚登记,说明原、被告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虽然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规定的情形之一,但该无效的情形在起诉时已经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对原告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和进行财产分割的要求,应该另行起诉来解决。法院据此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有效。按照《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该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评析]
在审判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很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分歧而导致错处问题的发生,故将两种不同的观点作如下表述: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效力无效。理由是:1、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未到法定婚龄的;2、无效的婚姻,自始也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效力有效。其理由是:1、虽然符合婚姻无效情形之一,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2、原告在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和超过了法定婚龄22周岁,按照《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原、被告的婚姻效力应是有效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所指的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原告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登记结婚时,原告未到法定婚龄,属无效婚姻,但是,原告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已到法定婚龄,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就不应再按照无效婚姻处理。
二、登记时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在诉讼时的婚姻效力不一定是无效的。
根据《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婚姻法第十条而言,第(一)、第(二)婚姻的效力是绝对无效的,对于第(三)、第(四)婚姻的效力是相对的,就有可能是有效的。所以针对本案而言,原告虽然在登记时的年龄不到22周岁,是不符合结婚法定婚龄的,但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原告已经达到了22周岁,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关系就应该是有效的。
三、对于涉及子女抚养费用和财产分割的案件,应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实际的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可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针对本案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进行财产分割,因原、被告婚姻并不无效,主诉得不到支持,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时,就其诉求再作出相对的判决,有失偏颇。再说,即使是一并起诉的,依法也应该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告是在女方分娩不到一年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的,应当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理由是:1、此法条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方的权益,防止受到生育痛苦和情感伤害的双重打击。2、本案男方要求对婚姻效力确认,并不是要求对离婚进行评价。所以本案中男方在女方分娩不到一年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是合法的,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要求原告另行起诉也不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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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拟定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十五”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实施意见》的总体规划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扶大、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二)公开公平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原则。各级管理部门和用款单位,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龙头企业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二)对真正能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实行按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能够带动、示范、扶持农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
  (四)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和特定产品市场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由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向昆明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审,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昆明市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
  (二)申报资料。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      1.项目的背景材料;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6.项目的组织领导及运行机制;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附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性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的主导产品和生产规模、与农户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三)申报资金。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须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详细预算,贴息资金必须填写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按项目管理,项目实行专家评议与各级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和提交项目可研性报告,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性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经过评审后的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条 对批准项目,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按财政管理体制逐级将资金拨付到扶持项目和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达项目所在地后,所在地主管部门应与实施项目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项目责任书签订后,按项目进度拨款;对不需签订项目责任书的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至有关扶持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偿扶持的项目,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评审权限,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向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部分项目组织抽验;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企业应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并如期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不硬性要求县(市)区配套,县(市)区财政若对申报项目承诺支持的,视同配套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须确保资金按期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安排给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储备档案,为项目资金的落实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配合各地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效果,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级农业产业办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上年度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做出专项总结,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违规处罚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出,当地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同时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县(市)区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查不严,出具虚假意见,骗取项目支持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终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
  (三)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下拨,造成资金在本级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外、同时追缴滞留、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追缴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方式收回。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一)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制度,追踪资金使用效果。考核内容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上缴税收情况;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等。
  (二)市级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将不作为下年度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预算中涉及的产业化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6〕9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衡阳市是湖南省南部的中心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衡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现代加工业、物流业和旅游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把衡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114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加强城乡发展统筹规划,重点发展湘江沿岸和京珠高速公路、京广线沿线城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带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衡阳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相协调的交通运输系统。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防洪、抗震和人防在内的综合防灾系统。
  六、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根据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水、能源等资源。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地和衡山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实施和发展,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和治理湘江干、支流的水污染。
  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工作。
  八、重视风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依托湘江、蒸水、耒水等“三水六岸”构建城市滨水景观区,加强滨江带状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形成与衡山风景名胜区相呼应,富有丘陵地区滨江城市特色的景观风貌。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衡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深化近期建设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驻衡阳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衡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衡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衡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