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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晋宁法院实际谈近年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1:23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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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晋宁法院实际谈近年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的原因

唐时华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相当部分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以云南晋宁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近五年的收案数量呈连续递减的状况。民事案件的下降,在部分法院内部引起了一定的争论,是利是弊,众说纷纭。为此,笔者就云南省晋宁县法院为调研对象,并对该院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帮助广大的研究者得出一个理性的结论,正确看待当前相当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下降的现象。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当前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相关组织和机构对案件的分流。

(一)是随着民间调解组织的逐步建全(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很多矛盾(例如邻里纠纷、赡养等)被解决在源头。

基层一级的调解组织具有布局广泛,遍布到每一个行政村,而基层调解组织在我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为它着重从民俗民情等方面对问题着手解决的特点,以及调解委员会成员通常是纠纷人身边较有声誉和威望的人,其调解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是由于其更贴近广大公民的日常思维,更为公民从道义(或道德)所接受,所以,调解组织着重从民间民俗、乡规民约的角度处罚进行调解,效果往往比诉讼更好(这一点,与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博士提出的民间法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的良好效果的看法有异曲同工之处),使相当部分比较轻微的民事纠纷在这一级就被解决。

(二)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

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安机关对一些治安案件的调解具有方式多样,程序较法院的审判程序更为简便的特点,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作为公安机关,很多第一手的治安案件发生,处理的第一程序就在其职责范围,经过这一程序再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就比较少。同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人治环境的影响,“无讼是求”的传统理念深入人心,这些影响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观念的影响,宁愿吃亏而不愿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从客观上分流了相当部分的民事案件。

新的婚姻法对登记离婚的条件的放宽,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的进步在于充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坚持以人为本。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很多人比较忌讳的单位相关证明等条件已经不再成为登记离婚的束缚,而且在对财产、子女作了相应处理的前提下,很多人更愿意选择登记离婚这一既节约经济成本,又更为快捷的方式。而以前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晋宁县人民法院2004年度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型的案件就高达413件,占民事案件865件的46.83%),这就使相当部分原来可能要到法院解决的案件现在多数在诉讼外就能解决。

二 、当地经济萧条,经济不活跃。

一个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产生的经济纠纷越多。如果一个地方的经济萧条甚至倒退,经济纠纷自然减少,诉讼到法院的案件自然减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案件比西部欠发达地区多的原因。这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更深层次的、更为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问题。以晋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1995年至2000年,由于该院辖区内有云南石林轮胎橡胶集团等多个大型国有企业,由于交易的活跃,每年仅仅是因为这几个企业的案件就达百余个,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案件标的达上千万。如今,这几个企业或停产或亏损,在清查了对外欠债和对外债权的一段时间之后,关于这几个企业的案件廖廖无几。这一现象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多少,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与否的“晴雨表”,一地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民商事案件的增加,否则,法院的相关案件受理必然减少,二者密切相关。

三、案件的执行结案率与当事人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不愿到法院诉讼。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为社会所密切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一些案件当事人虽然胜诉,但是由于案件无法执行结案,相当于法院给当事人打了一个“法律白条”,无法真正兑现其判决的实质内容。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挫伤了当事人诉讼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所以在实践中,才出现了当事人当街叫卖判决书的不正常现象,也才出现了专职为他人讨债的“讨债公司”等被新闻媒体戏称为“黑色公正”的现象。如果我们回到资源本身的稀缺化问题的层面上来讲: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通常强调一个司法资源的概念,而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同样要计算一个经济成本的问题。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当事人基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而到法院进行诉讼,花费了相当数额的诉讼成本和大量的精力,即使赢得了法律的支持,但是这一国家的公力救助却不能变为现实,而仅仅是一个遥遥无期的漫长等待,那麽必然会导致公民对法院公信力的怀疑和对国家法律期待值的下降,这一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公民不愿意再到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导致了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减少。同时,这一问题也是法院本身值得深思的问题,至少问题本身叩问了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律素养、司法诚信和个人信誉。

四、民间非法纠纷的存在,致使一些公民的利益依法不能得到保护。

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在广大西部农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资金融通困难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非法的纠纷就应运而生,同时也就产生了一些非法的纠纷(例如赌债和非法的高利贷),这些纠纷的一旦产生,很多群众仍然抱着“欠债换钱,天经地义”的观点,行为到法院为这类纠纷提起诉讼。显然,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院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就将其排除在法院的审判之外。

五、 个别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在一般的经济发达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因素却不可忽视。例如一件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仅仅为50元人民币,如果派出法庭就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其诉讼成本就很低。但是如果派出法庭撤并,派出法庭设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外,那麽当事人要进行诉讼,其诉讼成本就还要加上往返于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的车旅费、住宿费等费用(通常的事实是一个行政区划的县有近十个乡镇,而派出法庭仅仅只有一到两个)。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能其付出的费用远远高于其得到的法律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可能就会计算一个成本的问题,从而最后决定是否还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总之,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的下降,并非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同时,无论作为我们的立法者还是司法者,在看待这一问题时,也应当有一个理性的思维和态度,从而更好地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




作者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邮编:650600
email---tshihua1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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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的通知



高检发[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随后又召开了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特别强调了当前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端正学风,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这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为推动全党理论学习,提高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素质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全党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的再次部署动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务必要把学习贯彻中央“通知”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部署作为一项紧迫重要的任务,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抓实抓好。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通知”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的认识,在全系统兴起理论学习的新高潮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通知”和“会议”文件,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邓小平理论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理论;充分认识中央对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的总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端正学风,运用邓小平理论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解决实际问题,使思想和工作达到十五大提出的新水平的要求,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坚定性,增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检察工作的自觉性。


要通过学习,认真回顾反思近年来理论学习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现实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差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澄清影响理论学习深入进行的模糊认识,防止和纠正重检察业务,轻政治理论、重工作实施,轻理论思考总结、忙忙碌碌放松理论学习的倾向。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搞好学习规划,特别是针对干警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理论讲解、宣传力度,激发干警的学习兴趣,努力兴起学习热潮,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把准方向,夯实基础。


二、突出理论学习重点,深刻理解十五大精神


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首先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著作,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同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结合起来。要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政法工作的有关论述,深入理论以下内容:一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坚持、运用和发展,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提高检察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自觉性,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深刻认识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责任,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增强严格执法,维护法制权威的信念和决心。三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和反腐败要靠法制的思想。充分认识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必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格局等重要论述,进一步认清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作用和使命。四是邓小平理论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深入理解党的十五大提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的重要意义,认清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职责。五是邓小平理论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论述。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检察实践,讲究学习实效。


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着眼于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牢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不断提高运用邓小平理论观察、分析和解决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要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和解决检察工作进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推动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一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统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和牢固树立检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把“三个有利于”和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二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端正执法思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讲求办案效果。三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检察制度改革。在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根本制度的前提下,紧紧围绕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有效防止滥用检察权,不断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四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塑造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的组织领导


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干警的头脑,是检察机关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工作方向。要保证实效,达到中央规定的要求,不能靠一时突击一蹴而就,也不能因工作闲忙而时紧时松,必须坚持“持久战”,锲而不舍地长抓不懈。为此,各级检察院务必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理论学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党规任务,作出切实的计划安排,定期研究、定期检察、定期总结,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促使学习内容不断深化,学习成效明显增强,运用理论分析观察处理事物的能力日益提高。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明确自身担负的责任,既要抓好自身的学习,作好表率,又要抓好下级的学习,作好组织领导。


当前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建设,作好学习安排。采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今后仍要继续坚持。省以下各级院党组中心组要作好换届后的人员组成,调整健全完善学习制度,要根据中央“通知”和“会议”精神,调整现有学习计划,安排好下半年学习内容。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并对下通报。以上级院中心组的学习带动下级院的学习,以领导干部的学习带动全体干警的学习。高检院党组首先要带头搞好自身学习,已制定了下半年专题学习计划,同时采取措施严格学习时间、人员,强化考核管理。


各级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增强搞好自身学习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端正学风,肯付辛苦,勤于思考,努力在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好本地区、本单位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上练真功,重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二要抓好干部专题学习和培训。在繁重的检察工作中,组织干警挤时间进行理论学习,要本着“少而精,实际管用”的原则作好安排。当前,要根据中央“通知”中关于学习应把握的五个重点内容,针对干警的思想实际,加以具体细化,列出专题,举办系列讲座或开展专题研讨组织干警学习。力求通过专题学习,使干警澄清模湖认识,弄懂弄清相关问题。要分层次搞好干部集中培训。与地方党委联系,组织处以上干部到地方党校学习,充分利用省、市两级院检察官培训中心,组织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轮训要准备充分,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各级检察院要充分利用已创建的“业余党校”、“理论学习小组”的形式,组织干警以自学为主,业余学习为主,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三要健全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分层次、多形式的学习都要有必要的制度保证。要建立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要求。要把检察干部学习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同时考核组织理论学习和自身理论学习情况。今后,干部述职时要“述学”,评议干部时要“评学”,考核干部时要“考学”,要把“述学”、“评学”、“考学”情况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使用的必备内容和条件。领导机关要普遍建立对学习情况定期检察和抽查制度,定期组织学习成果交流。


加强对理论学习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作用是关键。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对邓小平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深刻理解,注重消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和理论素养,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为干警作好榜样,充分发挥领导带动作用。


同时,要注意协调发挥政工、教育、研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学习成果的巩固和宣传,为促进邓小平理论学习的深入,营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近期,各省级检察院要把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和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本院和党组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以及组织干警学习的情况于八月三十日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1998年7月2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1年3月16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自2010年8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