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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邹劳工伤认[2006]第035号/娄本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8:59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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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邹劳工伤认[2006]第035号

申请人:孟凡卫,男,40岁,住邹平县焦桥镇史辛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娄本清,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用人单位:邹平县星宇科技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孟凡卫以2005年11月27日在工作期间,被机器轧伤右手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后,我局于2006年2月14日受理申请,并于2006年3月2日向邹平县星宇科技纺织有限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06]邹劳工伤调查011号)。
该用人单位接到我局的举证通知书后,未向我局举证.该用人单位认为: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害纯系违章操作所致,其一是越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干了不属于工作范围,应是检修员负责的工作;其二,本项工作不能戴手套作业,而本人戴手套作业;其三,在机器高速运转的情况下用手掏刺棍上的棉花,更属严重违章。该用人单位认为申请人所受伤害责任自负。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孟凡卫于2005年10月22日入邹平县星宇科技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工种:破籽工,序号:1402。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该岗位月工资650元左右,工作时间实行两班倒,其中夜班从晚12:00到次日早晨8:00,2005年11月27日,申请人上夜班,凌晨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发现刺辊机被棉花挤塞,影响正常生产,便断电后去清理刺辊机上的棉花,在清理过程中,刺辊机转动,将申请人右手臂带入其中,造成申请人右前臂离断伤。申请人经邹平县人民医院(住院号:253820)诊断:1、右尺、桡骨骨折;2、右掌骨远端缺如;3、右腕关节脱位。
我局认为,孟凡卫系邹平县星宇科技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11月27日2时30分许,孟凡卫在工作期间右前臂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六条“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该用人单位关于申请人孟凡卫所受伤害责任自负的观点不能成立。同时违背了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认定孟凡卫此次所受伤害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本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发申请人一份,发邹平县星宇科技纺织有限公司一份。



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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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监察部 建设部 财政部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监察部 建设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监察、建设、财政厅(委、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少数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的少数干部,存在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和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影响干群关系,阻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肃纪律,保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紧急通知》的各项规定再作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项清理,坚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情况于1998年底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通知》要求确定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限及其他有关具体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实物分配。单位自建或单位购买并已预付房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在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规定的日期之前已正式开工、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当地政府根据《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三、向职工出售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区位不同、档次不同的住房,其出售价格可依据规定上下浮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现有公有住房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并同时公布其各项成本因素的具体构成状况。
四、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低于《决定》规定的价格向个人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也不得在职工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时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补贴或者变相增加补贴。职工购买住房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垫付。
五、凡实行住房补贴的地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办法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备案,不论实行何种补贴方式,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和计发,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六、禁止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或出售现有公有住房。职工现有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备案。控制标准可有一定幅度,达到下限即为达到控制标准,超过上限即为超过控制标准。
七、实行党政机关处以上干部住房情况个人申报制度,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组织审核、清理,重点对超过控制标准分房和购房情况进行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对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住房,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已购买的,要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尚未购买的,要执行市场租金。
八、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低于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租金,现有个人租住的公有住房以及尚未获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严禁向他人出租。
九、凡未对职工住房状况进行普查,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未对超过控制标准分房和购房等违反规定问题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地区,不得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产权不清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的住房、超过控制标准又未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的已购住房、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出售和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上市交易。
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监察、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十一、近期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一次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监察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