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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滑力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3:47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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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滑力加 云占胜


《新京报》2004年8月15日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2001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 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另据新华社9月14日电,今年1至8月,我国又有6万余人死于交通事故。为什么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和各发达国家相比,总数相差甚远,可发生事故的数量和致人死亡的人数却是世界第一?


笔者以为这里有许多原因,诸如我国的国民素质较低。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这里头执法不严和量刑偏轻不能不说是两个重要原因。


执法不严,是指有关部门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5个月了,全国各地有几个城市对行人违反此法的人实施处罚? 一部法律既然已公布实施,人们看的是什么?说穿了,就是看执法的严谨程度!如《交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笔者在《交法》实施后,有幸去了全国近二十多个城市。笔者每到一地,走路时总是小心谨慎,生怕被处罚。结果反让人耻笑,因为一经调查,所到之处,没有一个城市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北京。这是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部法律实施后,只对一部分人实行,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那你还不如不规定这一部分。既然规定了,可又不实行,法律的尊严何在?在这里,试问是公民对法律的淡漠,还是相关职责部门对法律的淡漠?


量刑偏低,是指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较宽。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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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现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

例》,保障自治州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维护国家统一,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贯彻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本州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各级行政机关为加强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乡(镇)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完善管理措施,保障各民族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章、牌匾、会标、宣传标语、路标等应当同时使用傣文和汉文,并且实行傣文在上,汉文在下的书写格式。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文件和信函的刊头及书信封面的称谓,应当采用傣、汉文两种文字印制。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应当有规定贫困山区以及国家确定的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文化等重大事项时,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应当听取本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争取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项目需要承担配套资金的,应当争取降低配套资金比例,因财力不能承担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资金扶持、技术改造、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先解决。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争取支农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并争取投入的资金增长幅度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上级国家机关加大国家财政和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投入政策的扶持下,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并建立合理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各种支农资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不断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大高产稳产农田建设规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价格补贴政策、农资综合直补、农业资源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转变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培育职业农民。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建立和完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施农业生产源头洁净化、生产经营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化;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机制。

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业贷款,健全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养殖业和畜产品加工业。保护和开发利用滇南小耳朵猪、茶花鸡和版纳斗鸡等本地优良品种,加快畜禽、水产品商品基地建设,鼓励规模化经营。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参与水电开发;加快农村电网改造,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价。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监控,制定防汛抗旱、地震、森林火灾、气象、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并落实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把各种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实行有偿开发;对开发和建设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工业发展,坚持走节能、低碳环保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加快景洪工业园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磨憨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招商引资服务和奖励机制。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开发资源和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推动自治州工业的发展。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在土地、水电、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城乡建筑应当体现民族特色。

州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城镇规划管理,完善功能配套设施,改善城乡环境,并争取上级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城镇建设项目,投入的资金高于一般地区。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加大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保障乡乡通油路、村村通等级路的目标。

州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争取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优先安排自治州的交通建设项目,并争取免除或者降低建设配套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推进旅游强州的发展战略,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规模化发展;推动旅游产业从观光型向商务会展、休闲度假、养生康体型转变。开拓旅游市场,壮大旅游产业,把自治州的旅游业建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争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口岸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大对口岸和港口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出口基地建设和出口产品生产,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发挥口岸优势作用,加快对外经济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口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贸易和边民互市管理和服务,保障进出口贸易和边民互市便捷畅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澜沧江、流沙河等江河的保护,防止水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落实江河管理责任制,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国有和集体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对林业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因执行国家公益林保护政策造成财政和林农减收和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坚持封山育林,鼓励植树造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加强对乱砍滥伐森林和毁林开垦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目的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根据本州的实际实行自治州特殊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时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健全社会诚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加大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多形式、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大科技经费的投入,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承包。

州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争取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加大对自治州科技基础平台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实用科技成果的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资金扶持。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发明创造,推广适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振兴各项事业有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合理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

各级教育、民族等部门应当办好各类民族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创办各类学校。

民办学校学生的学籍统一纳入教育部门管理,实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学生成绩、学籍互认;民办学校在新建、扩建学校需要用地的,可按照公益性用地给予安排。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用于中小学校长、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进修。

自治州每4年召开一次全州教育系统表彰会议,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对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制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各类学校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乱收费投诉方式等。

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发达地区各类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对支援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教师在生活上给予特殊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在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校开设双语文教学,加大对双语文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并将双语文教学和师资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并在政策、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扶持。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民族博物馆、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建设。

各级文化、民族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信息化进程;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步伐,提高乡村网络和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县(市)、乡村疾病信息网络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争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优先安排自治州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协助上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自治州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争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安排农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项经费时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产业的专项资金。加强傣医傣药及其他少数民族医药的研究,开发和运用傣医药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医药资源。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加大对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扶力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的各种奖励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计划生育基层管理机构,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争取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支持。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民族民间体育场所和设施建设,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各级体育、民族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收集、整理工作。

自治州每4年举办一次全州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就业力度,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引导、扶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逐步做到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提高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比例。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并选拔到行政学院(校)、民族干部学校和大专院校深造;选派到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基层挂职锻炼。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傣族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岗位,并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岗的报考和录用条件。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职位数,定向选拔傣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民族工作,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州级劳模待遇。

第五十三条 每年的傣族“泼水节”,除全州放假3天外,每年哈尼族的“嘎汤帕节”、拉祜族的“拉祜扩节”、瑶族的“盘王节”、基诺族的“特懋克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本民族干部职工各放假1天。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下称《新制度》)已由财政部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报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现就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日起,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向我会报送的预选材料和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中,拟发行公司前三年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和盈利预测,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新改制公司申报材料暂不包括现金流量表,但原定向募集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原则上仍按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编制,但应做如下调整:
1.在“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部分,增加对短期投资核算方法的说明,在存货核算方法中说明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中列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年限、说明是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在会计报表项目注释部分,增加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收股利、住房周转金等项目的注释。会计报表项目发生改变的,注释应相应改变。
二、已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凡招股说明书中盈利预测的预测结束日在1998年7月31日以后的,公司原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盈利预测,如果按《新制度》调整后,预测期内可实现净利润变动超过10%的,公司应当依据《新制度》对原来的盈利预测进行调整,调整范围要严格限定于会计制度变更带来的影响。调整后的盈利预测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连同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于1998年7月31日前或招股说明书公告后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我会上市公司部备案。公司要具体说明制度变更在本公司会计确认、计量上的体现,并列示其对净利润的影响。此次公告的盈利预测,将作为考核公司盈利预测完成情况的依据。
三、所有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新制度》的某些规定,如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准备金的计提等,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会计制度变更已构成公司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在1998年7月31日前发布重大事件公告,说明上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四、公司在编制1998年中期和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初数”和利润表项目的“上年数”。具体做法是,对上年报表项目及其数字,根据原项目内容及《新制度》的要求,进行分解、合并或重分类调整,结果填入本年报表“年初数”或“上年数”栏。会计报表附注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编制。为增加报表的可比性,会计报表附注暂增设“会计制度变更”一项,具体说明会计制度变更对主要报表项目“期末数”或“本年累计数”的影响程度。非因制度变更带来的会计政策变化,仍然在“会计政策变更”项下披露。
五、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制度变更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在报表项目注释中,增加对各种跌价(减值)准备、住房周转金等项目的注释。
六、《新制度》规定的某些摊销项目的摊销方法、期限、范围同原来规定不一致的,对以前年度的摊销不做追溯调整。
七、凡根据有关规定,中期会计报表需要经过审计的公司,中期应当编报现金流量表。
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上市公司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并据此监管有关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